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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管理制度一文化经营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二新闻出版类《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第83次常委会通过《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令第24号。《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19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第28号《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黄打非”专项治理有关文件精神。三广播电影类《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电影管理条列》国务院令第342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6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管理规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12号令。四体育经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主席55号令《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省九届人大十六次会议通过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县文化行政范围内的全面贯彻实施。建立健全文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及全体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驶行政职权旅行行政职责的行为。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队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全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责。第三张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三)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四)提出有关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五)负责全县文化市场的大案、要案工作;第四章行政执法的奖励第六条:本队将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评。对下列情况的执法人员予以奖励。(一)在行政执法中成绩显著。(二)在查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三)检举揭发行政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四)防止或纠正其他执法人员过错有功,使本执法机构或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五)其他应予以奖励的。第五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第七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驶职责和权利。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死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机构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收受其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对群众举报不受理、办理、拖延推诿的。(四)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五)伪造、篡改、隐藏和销毁证据的。(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的。(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六章实施细则第八条:本队将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到各执法队员。第九条: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要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本部门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条:对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文化市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使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本文标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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