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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名称环境事故管理规定受控状态颁布时期2017年8月30日版次A1编号STS-004-2-057A执行部门公司各部门监督部门EHS管理部编修部门EHS管理部环境事故管理规定1.目的为规范环境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处罚、教育、统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郑州四维机电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3.事故类型、类别3.1事故类型3.1.1无污染事故:指设备、管道、容器等发生泄漏,但未造成土壤污染、水体污染、大气污染的事故。3.1.2土壤污染事故:指原料、辅料、中间产品、副产品、试验试剂渗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的事故。3.1.3水体污染事故:指原料、辅料、中间产品、副产品、试验试剂流入或渗入水体,造成的污染事故。水体包括地下水、井水、河水、排水沟中的水、生活污水、生活饮用水。3.1.4大气污染事故:指原料、辅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尾气、试验试剂中的或其产生的气体、蒸气、粉尘、颗粒进入大气,造成大气污染的事故。3.2事故类别:事故类别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下列表述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3.2.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泄漏量超过500L,泄漏物占地面积超过20m2无污染事故(只符合一项时,为重大事故);被污染土壤超过1m3的土壤污染事故;污染物污染2地下水、井水、河水、生活饮用水的水体污染事故;泄漏点周围50米处污染物含量超标的大气污染事故。3.2.2重大事故,是指泄漏量超过200L且不超过500L,泄漏物占地面积超过10m2且不超过20m2的无污染事故(只符合一项时,为较大事故);被污染土壤超过0.5m3且不超过1m3的土壤污染事故;污染物进入市政排水系统且未造成地下水、井水、河水、生活饮用水的水体污染事故;泄漏点周围50米处污染物含量不超标的大气污染事故。3.2.3较大事故,是指泄漏量超过50L且不超过200L,泄漏物占地面积超过5m2且不超过10m2的无污染事故(只符合一项时,为一般事故);被污染土壤不超过0.5m3的土壤污染事故;污染物进入排水沟、生活污水,但未流出公司进入市政排水系统的水体污染事故;泄漏点周围20米处污染物含量不超标的大气污染事故。3.2.4一般事故,是指泄漏量不超过50L,且泄漏物占地面积不超过5m2的无污染事故;泄漏点周围10米处污染物含量不超标的大气污染事故。4.事故报告4.1事故报告程序发生事故后至事发部门上报至EHS管理部、EHS管理部上报至生产副总、生产副总上报至总经理、总经理上报至集团,时间均不得超过30分钟。4.2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事故类型;3)事故原因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3事故报告后,在抢险和处置过程出现新情况时,要及时报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及时补报。5.事故处理5.1事故处理人员应当按应急处置要求,采取相应防护措施。35.2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按应急处置程序,关闭相应阀门、开关,减少污染物泄漏。5.3应当用吸油砂围堵泄漏区域,用吸油毡吸附泄漏物,防止污染物扩散。5.4采取吸油砂围堵的方法,必要时在泄漏物扩散路径上挖坑、沟,防止污染物污染进入下水道、排水沟等污染水体。5.5应急处置时、设备检修时,应当在现场及周边人员活动区域、应急处置工器具放置区域铺吸油毡,防止污染物污染地面。6.事故调查6.1由EHS管理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集团认为必要的,由集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6.2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6.3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车间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等相关证据。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6.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6.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作出书面记录,保存好现场重要痕迹、物证。6.6事故调查组应对事故现场和损坏设备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6.7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进一步查阅管理制度和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等记录文件,搜集事故现场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注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整理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图表、数据等资料。6.8造成人身伤亡、经济损失事故,启动安全生产生产事故调查流程。6.9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调查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6.10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6.10.1规程制度不健全;6.10.2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6.10.3环保投入不足;46.10.4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6.10.5同类事故重复发生;6.10.6违章指挥。6.11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6.12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对下列情况应从重处理:6.12.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6.12.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6.12.3阻挠或拒绝事故调查的。6.13事故调查组应在30天内形成事故报告,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事故调查报告书经总经理同意批复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6.14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事故调查的组织部门(或单位),应在30天内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事故档案,并报上级单位备案。归档文件质量要符合有关要求,根据情况应有以下资料:6.14.1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6.14.2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6.14.3事故抢险救援报告;6.14.4现场勘察报告及事故现场勘察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察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6.14.5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6.14.6环保管理情况调查报告;6.14.7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6.14.8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56.14.9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6.14.10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6.14.11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6.14.12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6.14.13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6.14.14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6.14.15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6.14.16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6.14.17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7.事后改善7.1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应按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改要求按期进行整改。7.2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相关管理部门应按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原因分析,进行隐患排查,防止相同事故再次发生。7.3EHS管理部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相关部门进行事故教育。8.事故处罚8.1由政府部门调查的事故,由政府部门进行处罚。8.2由集团进行调查处理的事故,由集团作出处罚决定。8.3由EHS管理部组织调查的事故,由EHS管理部会作出处罚决定。8.4一般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处分。8.5较大事故,取消事故直接责任人当月绩效,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直属领导处以警告处分。8.6重大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当年年终绩效减少50%,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直属领导当年绩效年终减少25%。8.7特别重大事故,取消事故直接责任人当年年终绩效,2年内不得加薪、升职;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直属领导当年年终绩效减半,1年内不得加薪、升职。8.8发生事故后,无故延报、瞒报的,对延报、瞒报人员处以与事故直接责任人同等处罚。8.9事故影响特别恶劣的,由EHS管理部牵头,另案处罚。8.10构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按《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处罚,处罚结果与按本规定处罚结果不一致的,取两种处罚结果中的最高处罚进行处罚,不叠加处罚。69.事故统计9.1事故统计报告应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原则。9.2EHS管理部对事故进行统计。9.3EHS管理部每年对事故进行一次分析、总结,报送总经理。10.附则10.1本制度与集团规定冲突的,按集团规定执行。10.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环境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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