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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汇波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汇波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第四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法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二)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三)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四)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五)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第五条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一)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二)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三)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人;(四)实际性:高标准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五)稳定性: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适用;(六)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第二章规章制度建设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第七条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组是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二)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三)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四)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五)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六)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审批等工作;(七)负责收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八)负责规章制度编号的管理工作;(九)负责规章制度的保管、存档工作。第八条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规章制度草案的文字审核工作;(二)负责规章制度的行文规范审核工作;第三章制度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第九条公司职能部门根据规章制度体系整体规划,制订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第十条管理中心行政组对各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协调和审核,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制订年度计划。第四章规章制度的起草第十一条起草规章制度应注意规章制度彼此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并就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事项的不同具体规定在上报时作出专门说明。第十二条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管理中心行政组协助。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按下列步骤进行:(一)收集资料,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企业的相关规定;(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三)撰写草案;(四)将草案发至集团相关单位征求意见;(五)汇总意见,修改草案;第十四条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目的:清晰简洁说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动和内容。(二)适用范围:明确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事项和活动。(三)职责:规定实施本制度的部门(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和权限。(四)制度规范的内容、要求与程序;对相应经济活动的约束与要求。(五)相应活动、事项的详细流程,附相关的工作流程图。(六)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图表,包括与本制度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规定,各种应保留的相关记录、表格、单据等。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多少分为章、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第十六条规章制度草案完成后应送相应职能部门、基层企业和员工代表征求意见。第十七条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认真研读,对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将各部门的修改意见存档备查。第十八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广泛采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草案后,并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第五章审查、批准第十九条规章制度草案经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起草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审核表,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草案及审核表送管理中心行政组审查。第二十条管理中心行政组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下列审查:(一)是否符合法规的基本原则;(二)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三)草案结构、条款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和技术规范;(四)是否切合企业实际和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第二十一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管理中心行政组送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第二十二条以公司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管理中心行政组负责编号、印刷、发放;以公司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主管部门编写、印刷、发放。第二十三条首次颁布的制度为试行文件。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后经修改的文件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根据需要每二年修改一次。第二十四条规章制度发布后5日内,主管部门应送公司档案室备案。第二十五条规章制度一经颁布生效后,公司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第六章修订与废止第二十六条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制定部门每年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修订。第二十七条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并及时通知管理中心行政组。第二十八条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建议,管理中心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定。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正。(一)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二)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三)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四)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五)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六)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第三十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一)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二)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三)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四)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五)其它情形无保留或继续适用必要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每年一季度,由管理中心行政组、人力资源组、审计组对上年度公布实施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编纂,并印刷成卷。第三十二条规章制度制定流程见附件二。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标题: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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