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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持股与公司治理笔者近来亲身参与山东省XX集团所属设计院改制项目的整个过程,除一般性改制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设计以外,笔者深切感受到改制企业股权设置模式的问题在整个改制项目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耗费了笔者和甲方高层领导最多的时间和精力。在这里,笔者把这个案例做出总结和梳理。项目背景:该设计院是XX集团的权属企业。九十年代中前期曾处于低谷,但1998年以来,随着所在行业形势的根本好转以及新任领导的锐意进取,企业效益呈跳跃式增长。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共增加122%,净利润共增加50%,员工平均收入共增加141%。作为XX集团的辅业,经山东省国资委批准,在集团的统一部署下,该设计院在今年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经问卷调查显示,90%的职工对改制是欢迎和支持的,也愿意入股改制后企业,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如此高的支持率是因为:1)企业发展态势良好,领导有才能,有闯劲,有威信,员工对企业很有信心;2)因为员工这几年收入比较高,再加上改制身份置换所得的经济补偿金,员工在现金购股上不存在问题。股权分配模式:因该设计院与XX集团的主业关联性比较强,XX集团坚持保留34%的国有股份在改制后企业,所余66%股份由企业员工购买,其中企业经营管理层占38%,普通员工占28%。但难点是企业员工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持股形式?该企业的特点及对持股形式的影响:1、与制造型企业以资本为凝聚的特点不同,该企业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属知识密集型企业,是以人本(也就是“脑力”)为凝结的。在股权认购分配中应该加重知识因素,淡化工龄因素;其目的是体现企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指导思想,以股权激励加大对企业科研技术人员的长期激励力度,并为企业走以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发展目标打好基础。2、该企业的核心领导层是名副其实的企业灵魂,他们以自己对行业的敏锐判断,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效的管理手段成功地带领企业走出低谷,一手营造了企业今天的大好形势。可以说,是否能将企业核心领导层的责任心和利益感紧密地和企业发展联系在一起是决定改制后企业成败的一个关键因素。所以,在股权认购分配中应该实行经营层持大股,管理层多持股的原则,其目的是在加大对企业经营管理层股权激励力度的同时,加深其对企业责任感,提高其关心企业长远发展的积极性,并充分调动其在企业利润形成过程中的能动性与创造性。3、为体现知识密集型企业以人力资本为凝聚的特性,在股权管理中应该实行“人在股在,人走股留”的原则。企业的职工无论以何种原因离开企业,均不再具有持股资格,其所持股份应该按照企业职工持股章程中的相应条款做内部转让或回购处理。4、为体现灵活持股、有效激励的原则,在职工持股总额中应该提留一部分作为预留股份。预留股份主要有三大功用:1)用于新增职工购买;提供职工由于职称或职务提升而需要增持的股份;2)以预留股份红利回购因职工离开公司而转让的股份以及因职工持股资格变化而减持的股份;3)用作激励基金,奖励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职工等用途。5、为体现企业对全员职工为企业近几年快速发展所做出贡献的重视和承认,并为保障改制企业的平稳过渡,在股权认购分配中应该实行尽量扩大持股范围的原则,保证尽可能多的企业职工具有持股资格。6、因为企业职工的知识层次比较高,信息面比较广,善于独立思考,所以整个股权设计过程务必做到公平和尽量透明,以免引起员工的反感或质疑。理想的持股模式所必需具备的要素:根据以上对企业特点及其对持股方式影响的分析,并综合企业外部影响因素,最佳的持股模式必须很好地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是否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是否有利于企业的经营者掌握实际的决策权?2.能否能得到大多数员工的支持和信任?3.是否有利于形成适合设计院特点的股权管理制度?4.是否有利于红利分配?5.是否有政策、法规障碍或隐患?6.在运行的过程中是否会引起工商、税务上的麻烦?7.是否可以在股东之间以及股东内部形成有效的持股协议?比较可行的三种持股方式1.所有职工均在持股会,以持股会依托工会作为股东入股改制后企业。2.经营层和部分中层干部和技术骨干成立投资公司入股新企业,所余职工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入股新企业。3.经营层和部分中层干部和技术骨干以自然人身份入股新企业,所余职工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入股新企业。注:虽然国家民政部、总工会、证监会等机关已经明确工会不能作为企业的股东,而且新的持股会也已经不能获得社团法人登记,但在山东省的地方法规中,持股会依托工会的社团法人资格成为企业的股东还是可行的。以下就三种方式的利弊分别阐述:1.所有职工均在持股会。优点:(1)在本方案中,如果全部职工均在持股会持股,持股会理所当然会成为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可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发挥首要的角色,而较少受XX集团的牵制。但如何让持股会在企业管理中始终发挥正面的作用需要精心设计。(2)职工持股会管理制度要依照山东省总工会的规定实施,有一整套严格而且严密的操作程序,从而保障了该制度实施的有效性。特别是山东省职工持股会制度中关于股份内部转让,预留股份等事宜的规定,非常符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的很多持股设想找到了理论载体和法律依据,有积极的作用。(3)职工持股会设立理事会,这个机构的存在可以非常有效的解决股权管理的若干问题。(4)由于职工持股会制度是由企业工会出面组织,省工会审批,并有全省通用的执行办法相佐,容易赢得职工的信任和支持。(5)工会是社团法人,持股会是民间组织,无需受任何税务、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干涉。尤其在红利分配办法上,有很大的自由度。譬如,不像设立投资公司那样,需要提留一定额度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才能分配红利。缺点:(1)山东省关于职工持股会的制度规定,持股会中持股额最高者(如董事长)所持股份不应超过职工平均持股的5-10倍;而且持股会形成决议时是采取“一人一票”的投票制,而非按所持股份的多少行使表决权。这两个规定一是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层在持股会中掌握实际的决策权,而是不利于“经营层持大股”的原则。(2)原则上,持股会的理事长由工会主席担任,这是一个比较敏感而且重要的角色。这个职务的担任者首先必须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声望,其次必须在董事会中与企业的核心领导正面配合,起到积极作用。但现在很多企业的工会主席都是上级行政任命的,难以达到以上两点要求。(3)持股会的审批手续很麻烦,操作起来的程序也很多,比较繁琐。(4)持股会的存在有法律法规上的隐患。从全国的大环境上讲,持股会作为企业股东的地位已经被否定了;在山东省,地方政府打了个擦边球,即由工会作为载体,持股会依托工会作为股东入股企业。但《工会法》严令禁止工会从事任何与盈利有关的活动;所以工会作为股东存在被政策清理的隐患,虽然这种隐患发生的可能性不大。2.经营层和部分中层干部和技术骨干成立投资公司入股新企业,所余职工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入股新企业。优点:(1)经营层和部分中层干部和技术骨干成立投资公司,股份相对集中,投资公司可以成为企业的第一大股东——由最核心的人,责任最大的人,使命最重要的人作为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并掌握决策权无疑是对企业是最有利的。这是该方案最大的优点!(2)经税务部门解释,投资公司入股企业所得红利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释,投资公司的企业登记问题也不存在太多障碍。所以,成立投资公司并不像原先想象的那样不具有可操作性。(3)经营层的持股额度将不再受持股会中“持股额最高者(如董事长)所持股份不应超过职工平均持股的5-10倍”这一硬性规定的限制。缺点或疑问:(1)投资公司作为有限公司,其利润分配制度受《公司法》的限制。即投资公司得到所投资企业分配的红利以后必须至少提留15%的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才能将剩余红利分配给股东。另外,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提留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50%)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只能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转为公司资本;企业解散清算时如无欠债或累亏,法定公积金可支付给股东。如此看来,这部分钱很难分到投资者手中。(2)既然设立公司,就必须有相应的办公场所、人员、经营业绩、及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而且必须要每年参加工商年检。也就是说,设立公司以后,会有较多的琐事,但必须按章完成,否则公司容易被注销。(3)公司的对外投资比例和业务开展问题。原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对外累计投资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50%,山东省地方规定已经把这一限制放宽到80%,并表示即使做到100%,也不会去审查。但做到100%也是不现实的,企业必须保证有一部分管理经费以及开展其它业务的资金。也就是说,如果投资公司准备向改制后企业投资1000万,那么注册资金最好大于1000万。另外,投资公司的业务如果过于单一(如仅有投资改制后企业这一项),年检也会有麻烦。综上所述,如果采纳设立投资公司这一方案,可考虑略微扩大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投资公司的长期合法存在。(4)设立投资公司,把经营管理层持股和普通职工持股截然分开,有可能会在普通职工心中形成两个“阵营”的概念,不利于开展工作。3.经营层和部分中层干部和技术骨干以自然人身份入股新企业,所余职工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入股新企业。优点:(1)自然人持股也不必遵守持股会中“持股额最高者(如董事长)所持股份不应超过职工平均持股的5-10倍”这一限制,方便经营层多持股。(2)自然人持股绕开了成立投资公司的操作麻烦。(3)自然人持股程序操作起来程序上非常简单。缺点或疑问:(1)如果经营管理层以自然人身份入股改制后企业,股份将比较分散,即使自然人可以多持股,但其中任何一个自然人都不可能成为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企业的决策机制以及核心管理层的决策效力。(2)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管理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不像职工持股会和投资公司有通用的和具有很强效力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管理只能以自然人股东之间民事协议来约束,效力稍显不足。(3)自然人股东的形式同样会引起第二个方案中所论及的两个阵营所导致的心理不平衡的问题。归纳:如上所分析,三个方案各有利弊。最后,经与企业领导反复磋商,最终确定“保证经营层决策权”,“利用职工持股会制度保障适合企业特点的股权管理条例的可行性”,“避免造成‘两个阵营’的情形”为员工持股制度必须无条件满足的三大原则。由此,方案二的优越性就显得比其他两个方案突出了。同时,为了避免方案二可能造成的“两个阵营”的情形,我们将最终方案确定为:“将经营层和部分中层干部和技术骨干的出资分成两部分,其中80%用于成立投资公司直接入股新企业,剩余20%与其余职工的出资一起归入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会依托工会的形式入股新企业。”
本文标题:管理层持股与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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