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公证与律师制度12律师职业机构
专题二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第一节律师资格律师资格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公民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具备的身份特征,是成为律师的前提条件。取得律师资格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并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经考核合格。律师资格和律师职务同一制和分离制一、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考试和考核旧《律师法》第六条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旧《律师法》第八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一)具有律师资格;(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三)品行良好。新《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旧《律师法》第七条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新《律师法》第八条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新法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对一些特殊领域人才准予特许执业。与旧法相比,新法主要作了三点改变:1、强调了必须是“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对该种特许执业做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2、强调特许执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3、此类特许执业人员并不授予律师资格;以上几点变化都提高了了律师执业的门槛BACK二、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在我国取得律师资格的报考条件(即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1国籍条件2政治条件3学历条件(新旧有变化)具备以上条件者即可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取得律师资格三、通过考核取得律师资格《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四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一)在高等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二)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三)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新法第8条通过司法考试已经成为取得律师资格的主要途径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已退居次要地位四、律师资格的取得程序1经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报名领取准考证考试领取成绩单填表审批授予2经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第二节、律师执业律师执业,是指依法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并受国家法律及律师行业规范约束和保护的职务活动。律师执业证书一、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新《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二、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旧《律师法》第十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律师资格证明;(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新《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新法解读:在对提交材料得要求上:(1)强化律协对律师执业资格的管制权。要求需要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2)强调了需要有律所愿意接收(3)对兼职律师,要求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旧《律师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新《律师法》第六条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二、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主要经过以下程序:1.申请2.审查3.颁证4.复议、起诉三、关于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1、律师不得跨所执业2、律师可以跨地区执业3、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新旧《律师法》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旧《律师法》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新《律师法》第十一条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新法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公务员的执业限制。修改主要包括两方面:1、用“公务员”一词来取代原有的“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使得意思更为明确;2、对担任人大常委的律师的执业范围有了进一步放宽,现在仅仅限制在“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对非诉领域则不再限制。4、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旧《律师法》第十四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新《律师法》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新法解读:本条进一步强调了律师的执业垄断权。第三节律师执业机构概述一、律师执业机构的发展变化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国家事业单位不占国家编制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个人所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一)设立条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已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规定的律师(新法有变化)3、资产达到10万元以上的规定数额(新法有变化)旧《律师法》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新《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BACK旧《律师法》第十七条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十八条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新《律师法》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二)设立程序1、提交材料2、审核批准3、公告4、申请复议与起诉三、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一)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必须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和向社会公告(二)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原因与程序新《律师法》第二十二条(新增)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新《律师法》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四、律师事务所的任务和内部管理(一)律师事务所的任务(二)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工作制度主任负责制和律师会议民主管理相结合1、统一收案和收费制度2、案件讨论制度3、请示汇报制度4、归档制度5、工作总结制度6、其他工作制度第四节、合伙律师事务所与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一、合伙律师事务所(一)概念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特征1、性质上属于合伙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2、合伙人有管理本所及其律师的权利和责任3、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利润可以分红4、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二、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是以律师个人出资设立且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新《律师法》新增相关规定,一大亮点新《律师法》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十四条新法解读:本条是允许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这一规定无疑是本次修改的最大突破。而且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允许,也将给整个法律服务市场带来巨大的变化。比如,律师事务所的分化,比如律师的流动等等一系列要素都会产生很大的变化。第五节国资律师事务所一、国资律师事务所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二)特征1、国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2、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二、国资律师事务所与其设立部门的关系三、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律师会议制度主任独立核算第六节律师收费一、律师收费的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律师收费的原则三、律师收费的计算标准四、律师收费的减免与缓收五、退费专题三律师工作管理第一节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一、律师协会的性质和宗旨1、性质:社会团体法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地方律师协会自律性2、宗旨二、律师协会的职责新《律师法》第四十六条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三、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1.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律师作
本文标题:公证与律师制度12律师职业机构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7686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