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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8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及典型行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主要内容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环保税与排污许可衔接排污许可制改革进展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思路1主要内容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环保税与排污许可衔接排污许可制改革进展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思路1AddyourtextinhereAddyourtextinhereAddyourtextinhereAddyourtextinhereAddyourtextinhereClicktoaddTextClicktoaddTextClicktoaddTextClicktoaddTextClicktoaddText2016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明确了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思路。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生态文明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改革要求重要举措是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是为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度而提出的精细制度安排制度保障制度安排是落实中央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重要决策是我国环境保护进程中的一座历史丰碑重要决策历史丰碑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解决了定位问题1规定了核心内容2明确了治污主体责任3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4目标任务(到2020年)3、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1、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5、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4、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2、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运转7、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6、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1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将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两个核心核心制度“一证式”管理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制度的衔接融合Textinhere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2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一证式”管理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确定许可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载明与污染物排放行为直接关联的生产工艺设施;明确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关的各项污染物控制要求。一个企业发放一个许可证;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企业守法并接受环保部门实施监管、社会监督的法律文书。综合许可身份证34排污许可制度改革4从规范统一固定污染源管理对象、范围、内容、要求、监管以及信息平台等几个方面,通过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做好各项制度衔接融合,更好发挥各项制度的作用,建立高效管理体系。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评监督执法污染源监测规范环境统计环保税环境标准协调一致衔接融合《实施方案》要求制度的衔接融合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改变单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和总量减排核算考核办法,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环评管准入,许可管排污,执法管落实,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新建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5权责明晰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保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守法、持证排污。全过程管理建立统一的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信息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环保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67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明确核发权限,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明确核发依据,确定许可内容;明确分阶段、分步骤核发计划。规范许可证核发8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完成《大气十条》和《水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按行业分步骤实现对固定污染源全覆盖2017年6月底,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规范环保管理要求企事业单位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依法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环保部门依证监管,执法信息纳入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及时公开自行监测数据、监管执法信息,纳入社会监管机制。9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定期报告、数据公开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主要内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核算案例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环保税与排污许可衔接排污许可制改革进展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思路1(一)完善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排污许可实施进展(二)排污许可技术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四)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基本建成(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整合逐步推动(五)1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基本完成“应发尽发”《水污染防治法》对排污许可制做了两处补充,进一步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细化管理要求。《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全面对接排污许可制度,明确按排污口征税、纳税申报排放数据与排污许可形成的实际排放量保持一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发布,明确按行业推进进度安排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分类要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发布,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一)完善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企业行为环保部门行为A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A2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A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B1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B2行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B3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B4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B5环境执法手册和环境守法守则B6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及达标判定方法B7排污单位编码规则申请A1-A3,B1-B4、B7受理A1-A3,B1排污许可证记录环境管理台账B4申报实际排放量B1、B3、B4审核B1-B4发放A1、A3监管A3,B2-B6申请前信息公开(A3)许可证信息公开(A3)(二)排污许可技术体系框架基本形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16项)2016.12:火电、造纸(环水体函〔2016〕189号)2017.07:水泥(HJ847)、钢铁(HJ846)2017.08:石化(HJ853)2017.09:焦化(HJ864)、电镀(HJ855)、平板玻璃(HJ856)、原料药(HJ858.1)、制革(HJ859.1)、制糖(HJ860.1)、纺织印染(HJ861)、农药制造(HJ862)、有色(铅锌、铝、铜)(HJ863.1-3)、氮肥(HJ864.1)2018.01:总则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608,2018.0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10项)2017.05:总则HJ819、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造纸工业HJ8212017.11:水泥HJ8482017.12: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HJ878;纺织印染HJ879;石油炼制工业HJ880;提取类制药工业HJ881;发酵类制药工业HJ882;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HJ883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2项)2017.05:火电厂(HJ2301-2017)2018.01:制浆造纸工业(HJ2302-2018)(二)排污许可技术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整合逐步推动制度衔接融合推进协同改革探索管理机制做好数据挖掘梳理信息系统出台相关文件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取得进展:出台《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的关系,以及管理要求上的衔接。总量与排污许可融合思路形成:形成十三五总量制度过渡方式和十四五总量改革方案。按证监管取得突破。印发《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对全国1000多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火电、造纸企业进行全面执法检查。与重点排污单位的衔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明确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废水、废气污染物的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也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环水体〔2016〕189号上升为标准,发布《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608-2017)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统一平台、统一编码、精准定位、信息公开,建立污染源三维信息(四)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基本建成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钢铁、水泥等1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拟核发23382张,已核发21292张,除2348张不具备核发条件外,2017年15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基本完成,基本完成“水十条”“大气十条”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今年改革任务。截至2017年6月30日,全国火电、造纸两个行业分别核发许可证1998张、3057张。截至2017年10月31日,“2+26”城市钢铁、水泥行业分别核发许可证656张、398张。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钢铁、水泥等13个行业排污许可证共计核发15767张。(五)1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基本完成“应发尽发”主要内容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环保税与排污许可衔接排污许可制改革进展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思路1纳税人环保税与排污许可衔接应税污染物计算税依据减免税条件环保税征管(一)纳税人《环境保护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环境保护法》: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一)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中没有对应信息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并将相关信息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税征税平台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排污许可信息平台(二)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排污许可制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推动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逐步将固体废物和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三)计税依据1.确定计税依据的一般原则(1)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以排放口为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三)计税依据2.应税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的方法和顺序:(1)自动监测。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2)监测机构监测。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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