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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文件红总字〔2009〕96号—————————————————————————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铁路、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中国红十字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主题词:印发章程通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2009年12月2日印发校对:吴新利印发份数:55份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09年10月29日中国红十字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第三条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加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简称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对内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会址设在北京。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各级红十字会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第九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志愿者、捐赠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十条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三)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和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中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提高应急条件下的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四)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五)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六)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对易受损人群进行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在社区、农村中建立红十字服务站,开展服务群众、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活动;开展帮助寻找失散亲人、重建家庭联系等其他人道服务工作;(七)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八)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九)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十)宣传国际人道法、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总会承担中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十一)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十二)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十三)参加国际人道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十四)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第十一条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会在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二)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协助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三)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四)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五)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第十二条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受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保护,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第十三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第十四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为执行救助任务的需要,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优先使用交通、通信等资源。第十五条红十字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第十六条红十字会接受的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享受国家有关减税、免税政策。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运输和办理有关放行手续。第十七条红十字会开展活动和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积极支持。第三章会员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交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第十九条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第二十条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地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第二十一条对中国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外人士,可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授予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第二十二条会员的权利:(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四)佩戴红十字标志;(五)有退会的自由。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第二十三条会员的义务:(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三)按期交纳会费;(四)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五)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会员退会,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收回会员证及标牌;个人会员退会的,需报原备案机关备案。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会:(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二)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三)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第四章红十字志愿者第二十五条中外人士,不分职业、种族、宗教,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计报酬,均可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过申请,成为红十字志愿者。第二十六条红十字志愿者分为登记志愿者和注册志愿者。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为红十字志愿者注册审批机构;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志愿者登记、注册工作。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建立不同专业、领域的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富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九条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第三十条红十字志愿者义务(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红十字会宗旨和社会公德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保持与其他部门志愿服务机构的联系,组织、指导红十字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维护红十字志愿者及其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定期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表彰。第五章全国组织机构第三十二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二)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五)决定中国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三条中国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顾问。名誉会长由理事会聘请国家主席担任。第三十四条理事会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理事会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理事构成及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理事会会议由大会主席团召集;闭会期间,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一)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二)选举常务理事;(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五)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六)审查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并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七)制定发展红十字事业的大政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五条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其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向理事会推荐名誉副会长的人选;(二)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计划;(四)审议总会接受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五)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的议案;(六)批准成立、撤销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七)聘请名誉理事;(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三十六条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委员会由驻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并担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法定代表人。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主持总会日常工作;(二)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审核年度经费财务决算;(三)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四)管理总会的动产和不动产;(五)承担总会的民事、法律责任;(六)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七)聘请顾问;授予荣誉会员;(八)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九)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第六章地方、行业和基层组织机构第三十七条地方红十字会(一)各级地方红十字会的权力机关是同级会员代表大会。各级地方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二)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建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任期五年。有3名以上(含3名)专职常务理事的红十字会,需设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省、市(地)、县级红十字会名誉会长由同级理事会聘请当地主要领导担任。(三)省、市(地)、县级红十字会会长一般应推选当地同级现职领导担任,其工作变动时应及时改选。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保持相对稳定。常务副会长为本级红十字会机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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