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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管发〔2007〕16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银行本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北京市银行本票会计核算手续(试行)》的通知各政策性银行总行营业部及北京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及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各外资银行北京分行: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精神,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进一步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我营业管理部决定于2007年9月1日起在北京市开办银行本票业务,现将《北京市银行本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北京市银行本票会计核算手续(试行)》(以下简称《核算手续》)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一、加快制定本行银行本票业务实施细则各行应及时根据《办法》规定及本行核心业务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银行本票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手续,制定本票业务内控管理制度,报我营业管理部备案。二、认真做好银行本票业务开办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开展本票业务培训工作,切实防范业务风险。各行应于2007年8月底前完成本行业务人员的本票业务培训工作,确保业务人员能正确掌握银行本票业务的处理流程及审核要点,特别是银行本票票面的防伪点,切实防范支付风险。(二)加强银行本票业务的宣传工作。各行要采取有效宣传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银行本票业务。一是要在网点公布本行开办银行本票业务的机构名录;二是制作宣传折页,向客户宣传具体操作流程。(三)为确保银行本票业务按期开办,各行应于2007年8月30日前将压数机、银行本票凭证发放至各开办本票业务的营业网点。三、各行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认真做好银行本票业务的解付、付款工作(一)代理付款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审核银行本票,确保本票的真实性及票面信息的合规性、完整性。代理付款行未按规定受理银行本票,造成出票银行付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除法律规定和《办法》、《核算手续》规定事由外,代理付款行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二)银行本票出票行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本通-3-知相关制度要求,认真审核票据。对代理付款行已代理付款的银行本票,除有正当理由外,出票银行不得拒绝付款。请各行将银行本票业务开办前的准备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7年8月25日前报我营业管理部。联系人:刘红梅、李佳联系电话:6855909368559091特此通知。附件:1.北京市银行本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北京市银行本票会计核算手续(试行)二○○七年八月九日主题词:支付结算银行本票管理办法核算手续通知内部发送:部领导,办公室、支付结算处。(共印45份)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公室2007年8月9日印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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