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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青岛市崂山区委文件崂发〔2009〕15号────────★────────中共青岛市崂山区委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崂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崂山风景区管理局办公室,青岛高科园管委会综合处:现将《崂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遵照执行。中共青岛市崂山区委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2009年6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2-崂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崂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崂山区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各种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自筹资金等。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形式。-3-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列入崂山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集中采购项目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未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散采购项目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第六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所需物资和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工作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后设备和物资的采购在政府采购市场进行。第二章政府采购各方的职责第七条区财政局是崂山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全区的政府采购工作,其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并公布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审核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二)对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进行监督;负责确定政府采购方式;负责受理政府采购的投诉事项;(三)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选取、考核、评价等-4-管理工作,并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四)负责审核采购文件、评标报告,发布采购信息,监督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五)负责政府采购专家的选取、评价和监督工作。第八条采购人是指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单位。其职责是:(一)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计划;(二)负责本部门的分散采购工作,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集中采购工作,并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三)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和技术论证工作,对采购项目提出明确、具体、合理的技术需求;(四)参与采购文件的编制,对采购文件的技术部分负主要责任;(五)作为评委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六)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根据项目需求组织验收;(七)保管好采购活动中属于采购人的采购文件。第九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5-参加政府采购。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第十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其职责是:(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三)负责汇总编制采购文件;(四)在区财政局的监督下,负责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五)负责组织评审会议;(六)负责组织采购合同的签订和采购结果的验收;(七)保管好采购活动中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采-6-购文件;(八)负责政府采购各方之间的协调、沟通,提高服务质量,保证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要求执行。一次性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7-公开招标采购。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8-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十六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十七条采购人按区财政局要求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区财政局汇总审核。区财政局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下达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第十八条集中采购程序:(一)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二)区财政局汇编政府采购计划;(三)采购人提出采购申请;(四)确定采购方式;(五)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完成采购文件后送区财政局审核、备案;(六)发布采购信息。采购信息应在青岛市采购管理办公室指定的《青岛日报》、《青岛财经日报》和《青岛政-9-府采购网》等信息发布媒体上统一发布,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七)组织采购评审会议,确定采购结果。采购评审会议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公证处共同参加;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的评审权只有一票;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确定采购结果;(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评审会议确定的采购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九)采购项目的验收。采购文件中规定需要验收和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组织验收。验收时,由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区财政局依据采购文件组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家共同验收。验收完毕后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其他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验收。第十九条协议供货程序:-10-(一)协议供货商的确定。协议供货商由区财政局每年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货有效期一般为1年;(二)采购人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三)区财政局审核《政府采购申请表》,并组织采购人、协议供货商共同确定所需产品的供货价格及供货时间;(四)协议供货商按照规定的时间向采购人供货;(五)采购人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单》,必要时可聘请专家验收。第二十条采购活动结束后,区财政局应对采购文件进行归档整理,采购档案的保管期限至少为15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中标通知、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区监察局应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区财政局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重点监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采购预算、资金拨付、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11-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区审计局应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采购各当事人的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第二十三条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按《关于转发青岛市〈关于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崂纪发〔2005〕40号)的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因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上级部门已有明确规定的采购,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崂山区政府采购活动以本办法为准,如其他文件与本办法发生冲突时,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12-主题词:政府采购办法通知中共青岛市崂山区委办公室2009年6月30日印发(共印80份)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崂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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