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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0〕18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经区领导同意,现将《石景山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主题词:行政事务办法通知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4月12日印发-2-石景山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打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首都新城区,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工作是指环卫设施规划与建设、环境卫生管理与作业、环境卫生执法与监督评价等。第三条本区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专业作业、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等原则。第四条区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区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本区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区、街两级管理,落实区、街、社区分级管理责任制。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以下简称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本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落实北京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并实施本区环境卫生工作计划;(二)负责本区环卫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完善区属环卫基础设施;(三)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区环境卫生工作,负-3-责建筑垃圾、渣土消纳行政许可工作;(四)负责划定、核准本区环境卫生专业作业范围,依据专业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对专业作业单位监督检查;(五)会同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组织环境卫生绩效考核和监督评价工作;(六)负责配套建设的环卫基础设施和新增环境卫生作业任务的接收、移交和划转工作;(七)负责组织本区扫雪铲冰工作,落实扫雪铲冰责任制;(八)负责组织落实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九)负责区政府交办的其它环境卫生工作。第六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的行业管理,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落实小区环境卫生工作;(二)负责建设工程的行业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北京市《建设工地环境卫生责任标准》;(三)负责拆迁工程的行业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四)协同区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落实新、改、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卫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第七条区商务委员会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场所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落实北京市《废旧物资回收场所环境卫生责任标准》。(二)负责督促集贸市场开办单位落实环卫配套设施。第八条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各街道办事处落实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第九条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4-爱国卫生运动,结合“爱国卫生月”、“城市清洁日”等活动发动社会单位、社区居委会广泛开展环境卫生清洁活动。第十条区集体经济办公室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督促所属企业落实集体土地环境卫生责任制。第十一条区卫生局负责监督医疗机构落实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工作。第十二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石景山分局负责督促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单位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第十三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负责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第十四条区水务局负责区属河湖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市属河湖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问题,督促管理单位落实北京市《河湖环境卫生责任标准》。第十五条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本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明确城市绿地责任区、责任人,督促检查管理、养护、保洁单位落实北京市《园林绿地环境卫生责任标准》。第十六条区环境保护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管理施工扬尘污染等环境工作。第十七条区监察局负责依法对相关委、办、局和街道办事处落实环境卫生工作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各街道办事处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落实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划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确定责任人并及时更新调整;(二)负责本辖区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居住地区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北京市街巷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三)负责组织各社区居委会落实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与监-5-督,组织和发动社会单位和居民开展社区环境整治,治理脏乱死角;(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五)负责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六)负责组织辖区扫雪铲冰工作,落实扫雪铲冰责任制;(七)负责区政府交办的其它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九条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环境卫生巡查执法,落实城管分片包干责任,督促社会单位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二)负责依据《条例》对单位和个人的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批评教育、限期改进和依法处罚;(三)负责对社会单位和沿街门店生活垃圾消纳渠道监督检查,确保生活垃圾合法消纳;(四)负责受理并处理有关损害环境卫生行为的举报或投诉。第二十条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负责督促保洁单位落实交通护栏、交通指示牌等交通设施卫生工作;配合城管等部门加强对车辆运输泄露、遗撒的查处工作。第二十一条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区环境卫生部件、事件的监督、考评、指挥、调度工作;(二)会同区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建立本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地理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责任区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维护;-6-(三)会同区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落实环境卫生绩效考核和监督评价工作;(四)负责城管监督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加强城管监督员对环境卫生问题的信息采集、上报、核实、核查工作。第二十二条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按照北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做好专业作业责任范围内道路、街巷、绿地的清扫和保洁工作;(二)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清运、转运和无害化处理以及粪便抽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三)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公厕、垃圾楼、垃圾转运站、粪便消纳站等环卫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四)按照北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做好社会单位生活垃圾委托清运的收费和服务工作;(五)负责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环境卫生保障工作和本区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六)负责提出责任范围内的环卫设施新、改、扩建年度需求计划,并按批复方案组织实施;(七)负责责任范围内的扫雪铲冰专业作业工作。(八)负责落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环境卫生工作任务。第三章环卫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三条本区在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住宅区和大型商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时,区规划、国土、建设、商务等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要求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和建设方案审批时应征求区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7-第二十四条配套建设的环卫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配套建设的环卫设施应当由相关部门会同区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开发建设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卫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报告区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重建或补建。第四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第二十六条区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据《条例》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区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划定各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作业责任区,统一印制石景山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划定社会单位责任区,落实《告知书》发送与管理工作,推行《告知书》公示管理,倡导沿街门店联包保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做好《告知书》发送工作,对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维护环境卫生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区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确定。第二十七条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的,《告知书》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8-各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监督管理中,应当及时更换、补发社会单位的《告知书》,并将变更情况报送区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责任区变更和调整纳入责任区信息系统日常管理。第二十八条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损害、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第二十九条依托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平台,区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建立责任区信息系统,明确责任范围、责任人和责任标准。第五章生活垃圾管理与收费第三十条本区生活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提倡源头分类,推行垃圾减量。第三十一条本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对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第三十二条按照“垃圾产生者付费”的原则,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规定,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或个人应交纳卫生保洁费、垃圾委托清运费,具体收费标准和适用情况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由社区居委会或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二)卫生保洁费用于街道办事处或物业管理企业清扫保洁街巷、居民区等区域,由社区居委会、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或受委托的保洁单位收取。-9-(三)垃圾委托清运费用于单位或居民小区委托垃圾清运工作,由受委托的垃圾清运部门向委托其清运垃圾的单位和经批准向就近垃圾收集站倾倒垃圾的单位收取。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作为财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街道办事处按月收取,凭证收费,全额上缴区财政。区财政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专项用于各街道办事处收费支出。收缴情况应逐步纳入区级环境卫生监督评价体系。第三十四条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告知或约定单位和个人规范处置房屋修缮、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督促其将建筑垃圾、渣土倾倒到规范的消纳处置场所,经多次督促,单位和个人拒不按要求处置建筑垃圾、渣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查处。第三十五条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市民举报或城管监督员上报的乱堆乱倒垃圾渣土事件立案查处,无法确定倾倒人的纳入环境卫生应急清理处置;设立举报随意倾倒垃圾渣土行为奖励制度,对市民举报有功人员奖励。第三十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谁的责任区谁负责清理”的原则落实环境卫生应急清理处置责任,对各自责任范围内出现的无主垃圾渣土、非法小广告等及时清理。清理情况纳入区级环境卫生监督评价体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区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和依法负有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所属责任范围加强环境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行业管理,协调解决出现的环境卫生问题。-10-第三十八条定期组织召开区、街两级环境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区级联席会议由主管区长召集,市政市容、建设、园林、城管、街道、环卫等部门参加,研究部署、协调解决全区环境卫生工作。街道联席会议由各街道办事处主要或主管领导召集,相关科、队、站、所、社区居委会、辖区社会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房屋管理单位等参加,协调落实本辖区环境卫生工作。区规划、国土、建设、交通、卫生、水务、商务、工商、园林、环保、环卫等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环境卫生工作,按照职责服从各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和协调,为各街道做好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服务。第三十九条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城管、工商、卫生、水政等部门联合联动,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环境卫生作业加强检查、管理与执法。第四十条区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对各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作业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对作业单位、作业范围、作业标准、监督管理电话等予以公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单位、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石景山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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