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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苏科计[2002]4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科技局、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为加强科技计划与项目的评估管理,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江苏省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主题词:计划与项目评估管理办法通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2002年11月4日印发共印150份附件:江苏省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为推动我省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对省级科技计划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是指由科技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技计划和项目所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第三条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工作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保证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判断。第二章评估类型和对象第四条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按科技计划的管理过程,一般可分为立项评估、执行过程评估、项目绩效评估和跟踪评估四类:(一)立项评估,是在编制科技计划时对实施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进行的评估;(二)执行过程评估,是指计划实施过程中对计划与项目是否按照预定的目标、规划执行,及对其未来的发展态势所进行的评估。评估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调整或修改目标与策略;(三)项目绩效评估,是在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对项目的目标实现情况、水平、效果和影响,经费使用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所进行的评估;(四)跟踪评估,是在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完成后所进行的后效评估,重点评估科技计划的整体效果,各类计划集成支持的重点工作的整体绩效,以及计划实施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第五条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的对象:省级科技计划与重大项目,各类科技计划集成支持的重大科技工程与专项。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省科技厅负责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会省财政厅对省级科技计划和重大项目经费的预算、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省财政厅负责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经费预算的审批,并对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第七条省科技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具体负责省级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工作的综合管理:(一)发布与修订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的技术规范、标准;(二)组织中介机构和专项计划主管处室进行科技计划与项目的评估;(三)监督和考核评估机构。第八条省科技厅专项计划主管处室负责本部门计划项目的立项、执行过程评估,配合进行项目绩效评估和跟踪评估。第九条根据计划管理工作需要,省科技厅于每年三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评估工作建议计划和经费预算,商省财政厅后实施。第十条从事省级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持有科技部或省科技厅颁发的科技评估资格证书。第十一条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可实行有偿服务。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业务收费数额,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在委托合同中协商议定。第四章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的基本程序如下:(一)评估需求分析和方案设计;(二)签订评估协议或合同;(三)采集评估信息并综合分析;(四)撰写评估报告。第十三条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在对评估范围、评估对象及评估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咨询和必要研究分析后,确定评估目标和评估方案。第十四条评估方案得到委托方认可后,评估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评估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评估范围、对象;(二)评估目的;(三)评估工作时限;(四)信息采集的范围和方式;(五)评估报告的要求;(六)评估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七)允许变通的评估内容及其范围;(八)评估报告的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九)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十)争议的处理方式;(十一)当事人提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评估机构选择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准确反映被评估对象现状;(二)尽可能为委托方所熟悉或易于理解,能够与所获取的评估信息相匹配,具有一定理论和应用基础;(三)尽量降低评估的复杂性,能够满足评估需求。第十六条评估机构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提出评估专家建议。选择评估专家应遵循客观、公正、权威性、针对性、组成合理性和回避的原则,原则上每个项目的评估专家不得低于5人(单数)。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在委托评估合同规定的时限内编制并向委托方提供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应当包括:(一)评估机构名称;(二)委托方名称;(三)评估目的、范围和简要说明;(四)评估原则;(五)评估报告的适用时间及适用范围;(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七)评估方法的采用;(八)评估说明;(九)评估结论;(十)重大事项声明;(十一)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附件部分包括:(一)评估机构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二)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第十八条委托方使用评估报告,应当与委托评估合同约定的评估目的、评估报告的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相符,如果委托方超出评估合同的约定使用评估报告,必须征得评估机构的同意,否则评估机构有权拒绝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评估机构进行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时,应当遵重评估对象的知识产权,评估委托方和评估机构都应共同遵守评估规范和委托评估合同的各项约定。第二十条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得将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的内容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第二十一条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相应科技评估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的评估机构进行以下处罚:(一)通报批评;(二)限期改正;(三)停业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业务并进行整顿;(四)取消评估资格。第二十二条科技评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被评估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不得利用评估业务得到的非公开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第二十三条参与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的咨询专家,从收到参加评估工作的邀请至评估工作结束,不得擅自与委托方或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体单位或机构进行与评估业务有关的联系。同时,也必须严格保守被评估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与评估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专家应主动向发出邀请的评估机构提出回避请求。第二十四条科技评估人员及咨询专家违反上述规定的,科技评估的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参加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活动的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专项科技计划与项目的评估标准将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各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开展评估工作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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