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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质检食监〔2007〕172号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遏制食品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违法行为,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本地备案工作加强统一部署,对重点区域要开展专项督办,推动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工作深入开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2—附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表式样。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物质的监督管理,统一规范食品添加物质的使用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将食品中全部添加物质的种类、用途、用量等情况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全面、准确、高效、便民的原则。负责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及时进行备案,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四条备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食品添加物质的名称、来源、生产企业,企业在生产的各种食品中添加该物质的最大限量等。已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且进入无证查处期的食品添加剂,还要备案生产许可证号。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同时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用途备案。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填报备案内容。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表》(见附—4—件,1式2份);(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在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在备案时提交报告复印件。以上材料要加盖企业公章。第六条负责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应在5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限期补齐。逾期未补齐的,按未备案处理。经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表》1份由受理单位存档,1份加盖受理机构印章后交复企业。第七条企业备案的基本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备案。第八条企业备案材料中存在使用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超出规定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超出规定使用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无证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等情况的,负责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撤销备案,指导企业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并责令企业限期重新备案。第九条企业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添加物质,且故意在备案中瞒报、谎报真实情况的,由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公告。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违法企业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撤—5—销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并重新备案。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或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95条规定处罚。第十一条负责备案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企业备案材料建立档案备查,并定期对备案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二条备案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备案工作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辖区内应当备案而不备案的食品企业,不及时依法查处的;(二)对违法使用添加物质且不如实备案的食品企业,不依法从重处罚并按规定公告的;(三)发现企业备案的添加物质使用情况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不及时责令、指导企业改正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备案中向企业收费的。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表生产者名称(盖章):注册地址:实际生产地址:联系电话:填报日期:食品名称食品类别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食品执行标准号添加物质名称添加剂类别用途是否进口添加剂生产企业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实际最大使用量添加剂来源添加剂来源详细信息备案机构(盖章):备案日期:—7—注:1.“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地址”要明确到乡(镇、街道)以下。2.“食品类别”是指市场准入分类方法中,属于28大类食品的哪一类。食品生产者不清楚28类分类方法的,填写“不清”。备案人员录入时在软件中选择归类。3.“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一栏,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填写“未获证”。4.“食品执行标准号”一栏,食品生产中无标准的,填写“无标准”。5.“添加物质名称”一栏,GB2760标准中规定的单一添加剂品种,要按照标准名称填写。企业填写俗称的,要责成企业改正(企业如不知道添加剂标准名称,则不可能对使用范围和用量进行控制,应该纠正);复合添加剂要在名称后注明“复合”;其他添加物质注明“其他”。6.“添加剂类别”是指GB2760标准中规定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所属类别,复合添加剂在此栏填写“复合添加剂”,GB2760标准外的添加物质不填此项。7.“用途”一栏,GB2760标准中规定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不必填写,GB2760标准外的复合添加剂和其他添加物质要填此项。8.“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清的,填写“不清”。—8—9.“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一栏,无证的填写“无证”;尚未列入发证范围的,填写“未列入发证”。进口食品添加剂不需要填写此栏。10.“实际最大使用量”是指生产中的实际添加比例,填写时应写明单位,如“g/kg”、“mg/kg”等。企业无控制的,填“按生产需要”。备案人员录入时写“1g/g”。11.“添加剂来源”是指从市场采购(填“A”)、从厂家或厂家定点经销单位采购(填“B”)12.“添加剂来源详细信息”是指购买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如实填写。—9—主题词:食品备案办法通知抄送:局领导,办公厅、食品司、执法司、监察局,存档(2)。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07年4月20日印发录入:禹娟校对:范春光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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