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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股份合作制章程中有关问题的设想与建议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章程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也是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被称之为社内的小宪法。但在基层调查中发现,股份合作制改革时,由于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多次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进行充分而有系统的讨论磋商,个别股份经济合作社仅仅依照某一示范文本,照葫芦画瓢,致使制定的章程仍存在一些不尽合理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为条款规定不完善、修改随意性大、文字缺乏严谨、透明度不高以及无法按章程规定进行操作等各种现象。如不引起充分的注意,必然会对农村改革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为进一步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管理和运行,真正发挥出“归属明确,权责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新型集体资产管理体制优势,现就章程的完善与规范之处提出如下肤浅的想法和建议:一、关于改革涉及范围问题。一些章程中大多规定,改革范围只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非经营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经营性净资产增值等变化,追加折股量化总额中。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扩大改革范围,将现今没多少经营性资产或无法进行收益分配的也列入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应2该予以肯定与支持的,这样可以在土地征用以及集体经济处置之前制定好村收益分配规则,减少各类利益群体的剧烈摩擦。二、关于股权管理模式问题。实践中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实施不同管理模式:对多数土地被征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已被收回或者已撤村建居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静态管理,固化股权;对土地征用不多又未搞撤村建居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般实行动态管理,即股份享受对象和股权每年或每届调整一次。具体做法上,可以实施双动态管理方式,即人口福利股随人口增减而增减,劳动贡献股到一定股数时不再变动;也可以实施单动态管理方式,即人口福利股随人口增减而增减,劳动贡献股不增不减。三、关于新增人员处置问题。对此一问题仅适用于动态管理模式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可在章程中作出规定:每隔一年或固定年限的年末,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董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但对一些特殊人员需入社成为股东的,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可以设立前置条件:如待婚姻关系满一年、三年、五年不等。实行撤村建居之前新增人员的股份享有,章程规定不能享有的严格按此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予以一次性的经济补偿,具体额度由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新增人员的确定即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新出生人员的户籍关系在本(镇)街道范围内的方可享3受,户籍关系已迁入设区的城市不能再予以享受,通过缔结婚姻关系经调查核实可享受人员的截止日期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该村撤村建居的发文日期为准。四、关于股东代表产生问题。有二种解决办法:一种是在章程或选举办法中规定,具有社员资格的村民代表兼任社员代表,是社员代表的股东即为股东代表。另一种是在撤村建居后,确认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名单,适时公布或采取书面、电话、传真等形式通知股东本人。并在征求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拟定股东代表产生办法及代表名额,股东代表名额分配根据年满18周岁以上的社员股东(基本股东)人数的3-5%进行确定,将股东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小区。然后由各个选举小区根据需推选的股东代表名额,由选举小区中有选举权的股东进行直选,从高票到低票确定股东代表。股东代表产生后应在公开栏中张榜公布。现任村党组织书记如户口未在本村的或未有股份的,应赋予其股东代表资格,但不享受村股东分红待遇。代表如有增减是否调整可在章程中作出规定,但最少不得少于20名。五、关于经营班子激励问题。有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在章程中规定:对经营管理成效显著,超额完成经营目标任务的,对经营班子给予一定的股权和经济奖励。对经营不善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但发现许多章程中没有对此作出具体操作举措。对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的主要经营者,合4作社要在明确基本报酬的基础上,建立风险经营责任制,确立任期目标,实行资产报告制度,开展年度考核,将经营者报酬与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入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紧密挂钩。目前通常的做法是,经营收益分配方案报上级单位审核,由上级单位进行效益审计,核准后方可实施。主要经营者的经营报酬由上级单位考核确定。分配结束后,要组织人员对合作社经营人员分配情况进行核查。检查经营人员报酬是否按规定发放;检查股东红利发放兑现是否到位,有关红利发放签字、股权证红利发放记录等手续是否齐全,红利分配情况是否上墙公开;检查各项公积金、公益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及相关帐务处理是否完成。六、关于股权证书管理问题。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出具统一负责制的集体资产记名股权证书,作为持股和领取收益分配的凭证。但对记载错误的,应以清册记载的为准,由于成员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后又改变配股办法致使股东股权减少的,应该予以一定的补助。同时对变动的股权需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建立股权证书管理台帐。七、关于议事规则问题。必须确定股东代表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一般选择在1月、7月各一次,股东代表会议不得讨论与股东代表利益相关的议题。程序上可分为动议、审议。按以下程序进行:清点到会人数,并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本次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确5认符合法定人数时由主持人宣布开会;提出会议议题或方案,由会议主持人向股东代表会议提出要讨论的事项或方案;讨论或审议,与会股东代表对会议议题或方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决与通过。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作出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表决分为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形式,选择何种表决形式由董事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议题获得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有效;宣布会议的决定或决议;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的情况进行总结;代表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记录要真实、客观、全面。记录包括: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姓名(应写明应到、实到和请假人数与姓名);主持人和会议记录人情况;会议的议题和主要内容;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含代表发言);会议表决的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对于重要的决定、决议,必须由与会代表在其文本上签字。还有应由监事长向大会作工作报告。八、关于章程制定与修改问题。制定过程中要坚持依法的原则,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浙江省村级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为指导,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采取开座谈会、上门走访、印发资料等方法,使之实施方案不断完善。同时要将其张榜公布,确保大多数股东的满意,其制定的实施方案、成员界定办法以及新增人员的处置等与章程密切相关的重大事宜须经上级部门审核。但如根据形势发展需6对章程作进一步修改的,须经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股东代表通过后才能生效。修改后的具体方案需经街道(镇)审核,并报上一级农经部门备案。九、关于章程知晓问题。应将章程印制成小册子分发至全体股东家中,做到户户一册,人人皆知,以此来增加章程的透明度,督促经营者严格按照章程办事,切实维护好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有效避免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失误。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可按照章程中的规定严肃处置。
本文标题:联系实际地论述企业管理如何做到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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