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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企业的跨国经营与管理杨江帆研究员中共福建农林大学委员会副书记福建省茶叶学会副会长福建省茶叶协会高级顾问茶业科技与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理事目录一、加入WTO与我国茶叶企业跨国出国门发展二、我国茶叶企业跨国经营的模式选择三、茶叶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四、茶叶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培育前言我国是茶的发现和利用最早的国家,茶叶也是我国用于国际贸易货物交换最早的商品之一。据考证,西汉时我国就有茶叶用于对外输出,比较正式的贸易,大约始于16世纪的中叶,历经三百多年的发展,先后传入朝鲜、日本、中亚及西亚一带。但在18世纪末,随着印度多次引进茶籽和茶苗,19世纪初英国人布鲁斯又在印度东北部发现“野生茶树”,并试制成功红茶,以及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印度、斯里兰卡、肯尼亚、印度尼西亚、土耳其等国茶叶生产、加工、贸易的迅速发展,茶叶国际竞争激烈。如何提高我国茶叶企业国际竞争力,开展国际化经营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一、加入WTO与我国茶叶企业跨国发展入世以来,我国的经济就与全球的经济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推动了我国外向型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截止2005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四大经济体,进出口总额达14221亿美元,其中出口7628亿美元,增长23.2%,顺差1019亿美元,约占我国GDP(1182321亿元,约2.2万亿美元)的64.7%,其中出口7628亿美元,增长23.2%,其中实现茶叶出口约29万吨、4亿多美元,亦同比有所增长,说明我国经济外向度很高,与世界经济交融程度很深,这也为我国茶叶企业跨出国门走向世界发展,创造了较为有利的环境。(一)与茶叶跨国经营有关的世贸规则世贸规则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法律体系,主要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贸易争端等领域,其中在货物贸易中与我国茶叶企业跨国经营有关的协议,主要有《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农业协议》、《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划与程序的谅解》(DSU)等。1.《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该协议的宗旨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安全而采取的一种技术措施,目的是使人类和动植物。实际上,该协议往往成了变相的绿色贸易壁垒,特别是该协议允许成员国打着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与安全的旗号,其实行的标准和措施可以高于国际标准,具有提法上的巧妙性,应用上的隐蔽性,技术上的科学性,影响上的广泛性,正日益成为发达国家阻止或限制发展中国家农产品、食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重要政策组成部分。茶叶跨国际化经营企业应当充分了解、积极研究,否则业务开展有关国际业务将受到很大影响。2.《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该协议是一种借助国家的力量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或系列或系统的技术性措施。如日本制定的将于2006年5月29日生效的《食品中农用化学品的肯定列表制度》,这些措施的制定、颁布和执行成了他国产品进入该国市场的障碍。技术性贸易壁垒给国际贸易的障碍,占关税等各种壁垒总和的比重,已由原来的20%上升到目前的80%左右。因此,及时掌握此类措施变化,对开展跨国经营的茶叶企业而言,不仅是必修课,更是一种基本功。要求企业提高茶叶种植、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等全过程的安全卫生水平。3.《农业协议》在国际贸易中,农产品、食品的贸易十分敏感、极为复杂,历来为各国政府所高度关注。WTO各成员国关于农产品贸易的谈判,最为艰难,多哈谈判、香港谈判都没有取得预期的成果。茶叶作为农产品、食品的范畴商品之一,同样如此。它不仅涉及一国的安全战略、政治因素、经济发展、地理环境、生态气候,而且牵动一国的产业结构、人员就业、“三农”问题、进口国与出口国的利益等诸多方面。因此,茶叶企业开展的跨国经营应对该协议进行研究了解。4.《反倾销协议》该协议主要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商出口商品并对进口方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主要包含五方面的内容:一是倾销的确定,即确定倾销幅度及损害程度;二是启动调查程序,开展申诉、立案、调查、初裁与终裁;三是实施反倾销的具体措施,确定临时性措施、价格承诺、征收反倾销税及进行追溯征收;四是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诉讼;五是协商并进行争端解决。5.《反补贴协议》该协议主要在于控制不适当的补贴而导致的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扭曲,并损害公平竞争原则,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具体措施有:一是确定补贴及其类型,如禁止性补贴,还是可申诉性补贴,抑或是不可申诉性补贴;二是进行反补贴调查;三是确定因补贴而造成对进口方产业损害的程度;四是采取反补贴措施,可采取临时措施补救承诺,实施反补贴税,以弥补出口方补贴而给进口方造成的损害。6.《保障措施协议》该协议主要在于使缔约方在特殊情况下免除其承诺的义务,以对因履行义务所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避免出现严重后果。在实施保障措施应有相应的前提条件:即有关产品因大量进口,导致国内相同产品生产的大幅下降;进口增加是因履行WTO义务和因意外情况所引起;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其威胁;事实又明白无误地证明,此种损害与进口的增加系因果间的关系。据以上条件,进口国可被WTO允许实施保障措施,并体现为保障措施实施程度的合适性、无歧视性以及不得实行“灰色区域――指私下达成的双边或多边限制出口的协定,法律地位介于黑白之间,透明度很底。”措施和合理的实施期限。7.《原产地规则协议》该协议在于明晰作为商品进行国际贸易流通的货物的身份或来源地,以便一国或多国决定是否享受一定关税待遇。它是一国或多国采取禁止、反倾销、进出口配额、贸易制裁、联合抵制、外贸管制、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具有相当的重要性。该协议为WTO成员国制定了共同的原产地规则,以保证各成员国的原产地规则明确而透明,不会或最小程度地限制、扭曲和干扰国际贸易,并要求各成员方以统一、连贯、合理的方式来施行和管理原产地方面的有关事宜,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8.《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为国际贸易的争端确立了一个共同遵循的准则,搭建了一个为WTO各成员所接受的贸易纠纷处理平台。其主要程序包括:一是磋商;二是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三是成立专家小组;四是可上诉复审;五是裁决实施。(二)运用有关规则,促进茶叶企业走向世界一个企业实行跨国经营、跨国投资、跨国发展,必然要了解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政策及要求,更要遵循已有的国际贸易的有关规则,这就是已有近150个成员国,并通过实践检验能够比较有效规范有关全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WTO的一些规则,对其研究应用必不可少。1.利用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加强茶叶国际贸易在全球化和知识化的浪潮中,国际贸易的动机在于优势互补,借助资源的禀赋差异开展货物交换、买卖关系,以实现在比较优势的置换中,达到创造最佳效益的目的。为此,我国茶叶企业应当善于抓住在WTO框架下,实行内外一致、无差别、非歧视、国民待遇的原则,积极去共享利于已方的全球性开放资源,并借助产业分工与合作,权衡把握国际贸易中已有的长处,达到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下,实现最佳的企业经济效益和营销策略,并通过国际贸易中不断变化的贸易壁垒、绿色壁垒、技术壁垒、生物壁垒、环境壁垒等的磨练、应对与反对,大力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与跨国管理门道,促进茶叶企业有效开展跨国经营业务。2.积极研究规则,跨越壁垒扩大出口近年,我国茶叶出口增长不大,与整个国家进出口贸易大幅增长形成背离,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传统茶叶贸易市场,如日本、欧盟等不断设置新的技术壁垒。如根据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计,2005年1~8月份,福建安溪县乌龙茶出口1987.2吨,438.4万美元,分别比2004年同期下降34.6%和40%,是2000年以来的首度下降,且降幅之大令人意外。因此,只有认真研究,主动应对,全面实行茶叶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扎实推动茶叶企业+基地或行业协会+标准化的新型农产品生产战略,才能过硬茶叶的安全卫生质量,则无疑国外的安全卫生方面的“合理”壁垒不跨自越,扩大出口自然顺理成章。这也是茶叶企业开展跨国经营与管理,必须面对和有效选用的一种策略。3.主动开展认证,提升茶叶出口竞争力随着世界经济增长的势头不减,人民生活质量和消费水平的提高,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成为人们,尤其是美、欧、日等国的新宠。这些国家是我国茶叶的主要贸易伙伴国,开展茶叶的绿色食品标记认证,有机食品标记认证,并尽可能取得互认或通过国际认证,成为我国茶叶出口,特别是出口到发达国家的通行证,规避高输入门槛的利器。因此,要通过企业的自主意识、行业的宣传引导、政府的推动促进,加大我国茶叶企业开展绿色食品茶、有机食品茶国际认证的进程,着力于茶叶生产企业、加工企业、贸易企业的HACCP、ISO9000、ISO14000、ISO22000等认证,以整体提高茶叶企业的质量控制水平,从而提升茶叶出口的竞争能力,为跨国经营增添新活力。4.实施残留监控,健全产品追溯制度包括茶叶在内的农产品、食品安全,不仅关乎消费者利益,也关乎生态安全、人民健康、社会稳定,不仅需要企业及企业家的良知与责任,更离不开政府的法律规范与监督管理,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因此,由国家强力启动农兽药、重金属的残留监控计划,销售市场监督,官方推动,企业自觉参与,协调统一行动,并确保动植物疫情疫病得到有效、科学、适宜控制,即使用的农药等应以环境所能承受范围,残留符合CAC、FAO、IPPC等标准,满足TBT、SPS规则要求为度量,安全卫生得到充分保证,产品从种植到进入消费的各个环节都具有可追溯性,使一套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实施,则茶叶企业就能以质量赢市场,以质量获得消费者的认同,自立于跨国经营的稳步发展和制胜之地。5.制定相应规则,开展反制应对我国现为WTO成员国,当然有义务和责任遵守规则、履行规则、参与制修订规则,但更主要的还是在消化、吸收规则后,努力创新规则的应用。在这方面主要的任务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抓紧研究制定出既符合规则,与世界水平接轨,又反映我国生态条件、自然资源、种植传统、加工技术等内在要求的茶叶等农产品技术法规、农兽药、重金属残留标准、检验检测方法、合格评定程序,广泛吸收茶叶企业的意见,行业的建议,从规则的要求,政府的立场,行业的观点相结合,开展进口反制应对,并以市场换市场,加大对外交涉、谈判、磋商的力度,必要时还可“打包”谈判,以我国建设需要进口商品的一些市场开放,反向要求进口国相应让出壁垒高筑的出口市场,合理要求降低门槛,以围魏救赵之策略,合力推动我国茶叶等农产品、食品更多更强地开展面向国际方面的业务。6.加大反倾销力度,为跨国开展业务创造宽松环境长期以来,我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特别是进入WTO后过渡期,我国遭遇国际反倾销更加严重。对华案占国际反倾销案总件数的比重1980~1989年为3.6%,1990~1999年达12.7%,2000~2003年上半年更是上升到15.2%,平均为10.2%(见下表)。年度国际反倾销案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对华案对华案比例(%)合计澳大利亚美国欧盟加拿大19801341346222252521.519811301305014471932.319822662667861557283.019832062068747363694.419842072075671493131.4198520320360654236104.9198625324863714074552.01987120101221528311921.719881241121640271512118.91989978721241813101010.3小计1740169451543036735246633.6199016714747344815201911.419912321856863291147229.5199233026171834246693711.21993304142593221251623210.5199423012215484321084218.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