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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下一代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关心下一代协会是在上级关工委和村党组织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在职干部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群众性组织。第二条村关心下一代协会配合村两委和社会各方,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内广大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关心他们的健康成长。第三条村关心下一代协会接受镇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指导,并积极参加镇关工委组织的有关活动。第二章任务第四条村关心下一代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及优良革命传统等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二)因地制宜,开展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文化、体育、科技等活动,丰富他们的业务、课余生活。(三)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教育、挽救后进失足青少年。(四)积极参与社区家庭教育,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三结合”。(五)组织青少年参加文明家庭、文明村等创建活动,为建设文明社会做出贡献。第三章会员第五条凡遵守本协会章程,热情青少年工作的本村内的公民,经本人申请,村关心下一代协会理事会通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第六条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二)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三)完成好协会分配的任务。第七条协会会员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的权力(三)有接受协会表彰和奖励的权力;(四)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力。第八条协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要求退会的会员,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通过除名;对于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由理事会通过,作为自动除名退会;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取消会员资格。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其职权第九条村关心下一代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它的主要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修改和通过本协会章程;(三)选举本协会理事会理事;(四)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由常务理事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它的主要职权是:(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或罢免本协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理事,必要时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四)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第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常务理事会主席或副主席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它的主要职权是:(一)召开协会理事会;(二)讨论、制定年度、季度工作计划或专项活动计划,制定各项工作制度;(三)聘请或改聘秘书长、副秘书长、个别增补理事;(四)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第十二条理事、常务理事、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因工作异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可个别补选。第五章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职责第十三条主席:代表协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召开并主持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常务副主席协助主持全面工作,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受主席委托,可代行主席职权。副主席:负责分管的工作,受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委托,可代行他们的职权或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第十四条秘书长:负责起草年度、季度和专项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工作制度;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协会工作,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负责文书档案和内勤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六章协会小组第十五条按照会员和青少年分布情况,本着便于开展活动,以地域相近或行业相近为单位成立会员小组,由会员推选政治思想比较强,威信较高,有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的离退休老同志担任组长,负责会员小组的工作。第十六条(一)定期组织会员学习、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素质,根据他们的不同特点、特长,充分发挥他们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作用,并建立会员分工联系青少年的制度。(二)根据会章规定的任务和协会工作计划,结合本组的情况,制定出本组的具体计划,并切实组织实施,将小组的关心下一代活动,开展和有声有色、丰富多彩。(三)组织本组的会员和青少年,积极参加村协会办的各项活动。第七章经费第十七条本协会经费主要来源是:村两委资助;社会和名人捐赠;理事单位资助;会员交纳的会费;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文标题:关心下一代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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