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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当前页码:1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1993-10-30【实施时间】1994-01-01【时效性】已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推动技术市场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技术市场工作的领导,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 各级科学技术、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审计、金融、物价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技术市场发展规划可以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技术市场的资金可以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网址:当前页码:2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第六条对在技术市场管理和技术贸易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技术市场管理机关 第七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区技术市场工作。 盟市、旗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工作。 第八条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审批和监督管理技术贸易机构,核发《技术贸易证书》,并对《技术贸易证书》实行年度检查; (三)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四)组织、协调、监督技术贸易活动; (五)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六)培训技术市场管理和经营人员; (七)审查技术商品广告; (八)对从事技术贸易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九)依法查处技术贸易活动中违法行为。网址:当前页码:3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第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技术贸易机构及其他专门技术贸易活动场所的登记,核发《企业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二)会同技术市场主管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三)依法查处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技术贸易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设技术市场检查员。技术市场检查员凭《技术市场检查证》对技术市场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技术贸易机构 第十二条技术贸易机构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的组织。 具备法人资格的技术贸易机构为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社会团体内部设置的从事技术贸易的非法人机构为非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 第十三条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组织机构; (二)有符合国家科技政策的业务方向和范围; (三)有必要的技术设施;网址:当前页码:4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 (五)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非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必须有其所在法人单位提供的经济担保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证明。 第十四条建立国有和集体技术贸易机构,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建立私营和个体技术贸易机构,由创办人提出申请,报当地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技术贸易机构经审查批准,由审批机关发给《技术贸易证书》。 第十五条技术贸易机构凭《技术贸易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技术贸易机构合并、分立、撤销及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技术贸易机构应当接受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及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技术贸易机构负责人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的培训、考核。 第四章技术贸易活动 第十九条技术贸易活动可以通过举办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展示会、信息发展布、科技集市、常设技术市场、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组织科研生产联合体等多种形式进行。网址:当前页码:5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举办技术交易会、技术成果展示会、技术交易洽谈会或者冠以其他名称的技术交易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技术合同。 第二十一条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技术权益。国家规定禁止贸易的技术或者淘汰的技术不得进行贸易。 第二十二条未经本单位同意,个人不得提供或者转让职务技术成果,不得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二十三条技术商品信息广告宣传必须有传播媒介所在地同级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证明。 广告经营者不得刊播、设置、张贴未取得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认定证明的技术商品信息广告。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组织和公民,不得提供、刊登、张贴虚假的技术商品信息。 第二十四条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同级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提供技术市场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第五章技术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网址:当前页码:6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自治区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管理全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负责中央驻自治区和自治区直属单位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盟市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管理本盟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负责本盟市直属单位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旗县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负责本旗县所属单位及个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自治区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盟市、旗县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负责中央和自治区驻当地单位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六条技术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应当自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关申请认定登记。 从区外购买技术,技术合同的委托方、受让方应当在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履行登记手续,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收取技术合同登记费。 第二十八条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当事人可以凭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出具的认定登记证明,按照银行有关政策规定申请科技贷款。 第三十条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经自治区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的培训、考核,取得《技术合同登记员证》后,方可从事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网址:当前页码:7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第三十一条为维护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可以设立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受理技术合同争议案件。 自治区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可以在盟市设立分支机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除外),受理技术合同争议案件。 第六章技术贸易收入与报酬 第三十二条技术贸易的价款或者报酬,由当事人根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成本、工业化开发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及承担的责任等,协商议定。 技术贸易的价款或者报酬中含有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当事人不得将非技术性款项的收入计入技术贸易总额。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的技术贸易收入一律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技术贸易机构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可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经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核准,从净收入中提取25%至40%作为奖酬金,奖励直接从事该项目研究的科技人员;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提供技术的,可以再提高5%。 技术贸易的买方可以凭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经其主管部门和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核准,从实施技术合同项目后三年中的最高一年税后利润中一次性提取10%至15%作为奖酬金,奖励决策者和有关科技人员。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领取《技术贸易证书》或者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由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责令补办,逾期不办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技术贸易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网址:当前页码:8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直至吊销《技术贸易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订立假技术合同的; (二)侵犯单位或者他人技术权益的; (三)提供或者刊播未经审查认定的技术商品信息的; (四)擅自举办技术交易会或者其他名称的技术交易会的; (五)以国家禁止贸易的技术或者淘汰的技术进行贸易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在技术贸易活动中,当事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具体适用问题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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