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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中文):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咨询合同 (英文):Developing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for Inner Mongolia Wind Resource Management 合同号:A2‐B11‐CS‐2007‐005 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内蒙古绿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9月15日 中国政府/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项目GOC/ the World Bank / GEF China Renewable Energy Scale‐UP 合同名称(中文):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咨询合同 (英文):Developing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for Inner Mongolia Wind Resource Management 合同号:A2‐B11‐CS‐2007‐005 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背景资料 内蒙古绿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2月 中国政府/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项目GOC/ the World Bank / GEF China Renewable Energy Scale‐UP 目录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12《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3《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34《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45《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66《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77《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88《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1110《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1211《风电特许权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1412《风电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1413《风电场场址选择技术规定》……………………………………1414《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和评估技术规定》………………………1415《风电场场址工程地质勘察技术规定》…………………………1516《风电场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1517《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16 18《关于进一步促进风力发电发展的若干意见》…………………1719《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1920《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221《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23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423《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暂行办法》…………2524《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暂行办法》(修订)…2625《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7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能源[2005]12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了促进风电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快风电设备制造国产化步伐,不断提高我国风电规划、设计、管理和设备制造能力,逐步建立我国风电技术体系,更好地适应我国风电大规模发展的需要,现将风电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风能资源是重要的能源资源。各省(区、市)要按照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风能资源的原则,结合能源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省(区、市)的风电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风电场址和有关要求,以指导风电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风电的健康有序发展。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有关规定,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风电项目由我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有关核准程序和条件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执行。三、风电场建设的核准要以风电发展规划为基础,核准的内容主要是风电场规模、场址条件和风电设备国产化率。风电场建设规模要与电力系统、风能资源状况等有关条件相协调;风电场址距电网相对较近,易于送出;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不满足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风电场不允许建设,进口设备海关要照章纳税。四、风电场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分地区测算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风电特许权建设项目的电价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但是,不得高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风电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风电建设的规划工作和前期工作,高度重视风电设备制造的国产化,将风电建设、产业和市场培育、人才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降低风电建设成本,提高风电运行和管理水平,增强风电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风电产业的更快更好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七月四日主题词:风电管理规定通知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员、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发改能源[2005)1511号关于印发《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环保局(厅):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积极支持和促进我国风电发展,规范和加快风电场开发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五年八月九日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特急发改价格[200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对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一月四日主题词:可再生能源电价管理办法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能源[2005]25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了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我委编制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用以指导相关部门制定支持政策和措施,引导相关研究机构和企业的技术研发、项目示范和投资建设方向。本《目录》涵盖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水能等六个领域的88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系统设备/装备制造项目。其中部分产业已经成熟并基本实现商业化;有些产业、技术、产品、设备、装备虽然还处于项目示范或技术研发阶段,但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和能源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或在特殊领域具有重要应用价值。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和可再生能源产业技术发展的情况,我委将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和修订。对于本《目录》中具备规模化推广利用的项目,国务院相关部门将制定和完善技术研发、项目示范、财政税收、产品价格、市场销售和进出口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5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认真分析国内外市场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本《目录》内有可能形成比较优势的技术和项目,积极开展技术研发、项目示范和投资建设活动。附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目录通知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能源[2006]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电监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管理,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更快发展,特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一月五日主题词:可再生发电规定通知 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能源[2007]21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为了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合理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我委组织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已经国务院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主题词:规划能源通知 8发改价格[2007]24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经商财政部,现就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补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价附加补贴的项目和金额电价附加补贴范围为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系统单位电量成本高于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具体补贴项目和金额见附件二、三、四。二、电价附加配额交易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省级电网企业,按照短缺资金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以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2006年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方案见附件一。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三、电费结算(一)2006年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6年度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2006年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新疆、吉林、内蒙古东部、西藏等4个地区电 9网企业,应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6年度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二)对2006年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电价附加补贴,按本通知附件三所列的项目和金额,分别由甘肃、新疆两省(区)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三)各省级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继续单独记账,余缺逐期滚存。四、加强监管各省(区、市)政府价格
本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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