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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规范(试行)1.总则1.1为加强辽宁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统一和规范辽宁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增强检验检疫监管有效性,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制定本规范。1.2本规范中用语含义:1.2.1检验检疫机构是指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辽宁局)有企业信用管理职责的各处(室)、分支局、办事处。1.2.2企业是指出口企业、进口企业、产地证注册企业、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卫生除害处理企业、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口岸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监管场库、集装箱经营公司、检验鉴定机构、交通工具(视为企业)等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管理相对人。1.2.3信用管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履行承诺的能力和程度进行综合评价而开展的管理活动,包括信用管理规则制定、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及应用、监督管理等活动。21.3本规范适用于辽宁局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对辽宁地区企业所开展的信用管理活动。1.4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信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2.职责与权限2.1辽宁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推广应用办公室(简称信用管理办公室,设在法综处),作为辽宁局企业信用管理组织协调部门,负责辽宁地区企业信用综合管理、组织协调、数据上报等工作。2.2稽查处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监督部门,负责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质量稽查。2.3辽宁局各业务部门负责主管业务的辽宁地区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2.4信息中心作为技术保障部门,负责信用管理系统的建立、运行维护和有关电子数据的转录、调整等工作。2.5辽宁局各分支局、办事处应指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信用等级的综合评定和数据上报等工作。2.6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辖区内企业各类别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并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32.7辽宁检验检疫系统有关人员权限分6级,统一由信用管理办公室授权。1级:一线检验检疫人员。负责企业基础信息的人工录入和维护管理,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2级:科级领导。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审核确认,负责对信用等级为A级和D级的初审,负责即时布控、即时降级信息的初审;3级:处级领导。负责对信用等级为A级和D级的复审,负责即时布控、即时降级信息的复审,负责黑名单信息的初审;4级:信用管理办公室领导。负责对信用等级为A级和D级的终审,负责黑名单的复审;5级:辽宁局领导。负责黑名单的终审;6级:辽宁局系统管理员。负责信用管理系统维护及配合信用管理办公室开展信用管理有关工作。3.企业基础信息管理3.1纳入信用管理的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备案登记号、法人代表、企业地址、联系电话、产品种类等。3.2企业基础信息的录入分自动导入和人工录入。3.3对检验检疫业务管理系统中已有企业基础信息的,4采用自动导入的方式,由系统定期自动导入,信息中心负责相关维护工作。3.4对不能实现自动导入的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备案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一线检验检疫人员(1级)负责人工录入。人工录入的数据必须严格按规范填录。3.5企业备案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全部基础信息的核查、纠错、日常维护管理工作。3.6各类企业的基本信息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信用管理系统中企业基本信息唯一标识码(国际航行船舶为呼号),对无组织机构代码的特殊企业,以企业注册号为标识,对以上标识信息录入时必须做到准确无误。3.7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有关业务职责分工的规定和实际情况,人工核查并调整与企业的对应关系。本机构范围内的调整,本机构领导有权限调整;机构间的调整,应由申请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盖印)及电子申请表(通过OA系统),由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核查及调整。申请表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地址(生产企业以生产企业所在地为准)、企业类型(按照1.2.2列明的企业类型)、拟对应科级部门名称;同一企业包含多种类型的应分类型单列。4.信用信息采集4.1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守法信息、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产品质量信息、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及社会对企业信5用评价信息等相关信息。企业守法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况;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等情况;产品质量信息包括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道及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情况。4.2企业信用信息来源于企业、检验检疫机构、与企业利益相关的机构、政府管理部门,及其他拥有企业信用信息的机构和个人。4.3信用信息采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根据“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及分值”(附件2),合法地采集企业的失信行为并进行甄别和审核后,予以记录和记分的活动。所采集的信用信息应当是对客观事实的记载。4.3.1失信行为的记分分值分为2分、4分、6分、12分、24分、36分等六类。4.3.2在同一信用信息条目项下,根据违法失信行为主观程度(连带、过失、恶意)分别设置1至3种分值。64.4企业信用信息实行跨部门、跨区域采集。4.4.1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和权限均可对列入信用管理的企业进行信用信息采集。4.4.2企业在备案登记地以外发生失信行为的,由失信行为发生地检验检疫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的失信情况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失信行为反馈单》(附件1),并将该单反馈企业备案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企业备案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处理。4.4.3对企业同一失信行为遵循一个部门、一条信用信息条目、一次性采集的原则。4.5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和特点,及时、客观、准确地采集信用信息。信用信息采集包括录入和审核环节,一线检验检疫人员(1级)负责日常监管中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科级领导(2级)负责审核确认。4.5.1信用信息采集人员应在发现并查实企业失信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记录相关信息并录入到信息管理系统。4.5.2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时,要详细填写以下信息:业务关联号。即可以进行业务追溯的相关号码,如报检号、行政处罚立案号等。信息详情。主要包括失信行为发生时间,具体过程等情况。7信用信息条目和分值。即失信行为适用的信用信息条目和分值。4.5.3信用信息采集人员应根据失信行为提出适用的信用信息条目和记分分值建议,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审核应在采集人员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核同意的,予以计分处理,并告知相关企业;对审核不同意的必须填写相关意见。4.5.4经审核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一般不得更改或删除,对审核未通过的信息,可由采集人进行修改、删除。4.5.5对涉及行政处罚的企业信用信息,行政处罚结案后,分别由有案件管辖权限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信用信息采集。5.信用等级评定5.1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A级企业:信用风险很小。遵守法律法规,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履行承诺,产品质量长期稳定。B级企业:信用风险较小。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较好履行承诺,产品质量基本稳定。C级企业:信用风险较大。有一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履行承诺能力一般,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危害或损失。8D级企业:信用风险很大。因企业产品质量给社会、消费者及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5.2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包括首次评定和周期评定。5.2.1“首次评定”指对新纳入信用管理的企业,在纳入信用管理6个月后,对其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信用分值赋予相应的信用等级。5.2.2“周期评定”指对已完成信用等级首次评定的企业,按一年为一个评定周期,对其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周期内信用情况进行等级评定,赋予相应的信用等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每年3月至4月对所辖企业完成上一年度的周期评定。在评定周期内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可根据情况实时调整其信用等级。5.3对纳入信用管理但尚未经过首次评定的企业,按“未评级”管理。对原先已有信用等级的企业,可以在纳入信用管理的同时直接延用已有的信用等级,无需首次评定。5.4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评定特殊规则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定。5.4.1企业信用分值是企业初始信用分值减去信用信息记分所得的分值。首次评定或周期评定后,企业初始信用分值统一设定为100分。5.4.2信用分值高于88分且符合“A级信用等级评定特9殊规则”(附件3)中所有条目的,评为A级。5.4.3信用分值在77分至88分范围内,或分值高于88分但不符合“A级信用等级评定特殊规则”任一条目的,评为B级。5.4.4信用分值在65分至76分范围内的,评为C级。5.4.5信用分值低于65分的,评为D级。5.4.6存在“D级信用等级评定特殊规则”(附件4)任一条目情形的企业,无论信用分值多少,一律评为D级。5.5同一企业分属不同类型的,应首先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评级,后由信用管理系统按企业各类型中的最低级别综合评定该企业的信用等级。5.5.1对综合评定信用等级为B级和C级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抽查。5.5.2对综合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和D级的,需经科级领导(2级)初审、处级领导(3级)复审、信用管理办公室领导(4级)终审三级审核。5.6企业信用等级周期评定原则上不允许越级上升,但可以越级下降。除特殊规则规定以外,上年度周期评定结果带入下年度,但不影响下年度的周期评定工作。6.信用等级应用6.1检验检疫机构按“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在制定、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时,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基础10条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6.2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开展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制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实行差别化管理。对A级企业重点支持,给予享受检验检疫优惠政策,优先推荐实施出口免验、一类管理、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便利措施;对B级企业积极引导,给予适当的优惠便利措施,适当降低其进出口产品的抽查比例,减少日常监管频次;对C级企业加强监管,加大对其进出口产品的抽查比例,提高日常监管频次;对D级企业重点监管,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重新评定或依法撤销已取得的相关资质。6.3同一企业分属不同类型的,其所有类型的监管措施按照该企业经过综合评定后的最终信用等级进行监管。6.4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的监管措施原则上以总局和辽宁局设定为主,检验检疫机构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增设相应的监管措施。6.5检验检疫业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按照企业信用等级相对应的监管措施执行。7.应急管理117.1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信用管理实行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相结合的模式。7.2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严重失信行为采取应急管理措施,包括即时布控、即时降级和列入黑名单等措施。“严重失信”指企业的违规行为单条或累计达到检验检疫规定信用计分12分以上的。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导致信用等级调整的,应实时向企业通报。7.3“即时布控”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达到12分,但尚未达到即时降级程度的企业,采取加严监管的措施。即时布控实施期限管理,期限设定为1个月。如企业在期限内无再次违规,则期满后即时布控自动取消,否则顺延。7.4“即时降级”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达到24分,但尚未达到列入黑名单程度的企业,根据设定规则在评定周期内予以信用等级逐级递降调整的监管措施。7.5“列入黑名单”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达到36分的企业,或企业触发相应的信用信息条目时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直接降为D级。7.6对企业实施应急管理必须经审核确认后才能生效。12对即时布控和即时降级实行两级审核,即科级领
本文标题:辽宁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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