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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正义是恒久不变的使每个人获得其应该获得的东西。”——(古罗马)西塞罗一、回避的概念•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回避制度是利益规避原则的体现,其目的在于消除程序不公的因素,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和徇私舞弊。二、适用回避的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需要注意的是:•1、回避人员必须是代表国家的•2、对律师不能提出回避要求•3、对证人不能提出回避三、回避的种类按回避主体分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遇到法定事由,自行主动要求退出诉讼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其回避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注意:指令回避的前提是,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三、回避的种类按回避原因分有因回避无因回避申请回避必须有法定回避理由申请回避无须有法定事由(我国没有这种制度)四、回避的理由(重点)•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掌握]:•(1)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行政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四、回避的理由(重点)•(2)就审判人员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对回避适用人员作了进一步的扩大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例如: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例如:是当事人的亲戚、与当事人有借贷关系等。•这是一个弹性条款,在实践操作中常被称做“小口袋”。•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法律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有关案件一审或者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甲调至该县人民法院任刑事审判庭庭长。在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某乙受贿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时,他对院长说:“我曾经侦查过本案,对案情比较熟悉,本案就由我亲自挂帅,担任审判长。”法院院长同意了他的请求,指定他担任审判长。•问:本案中,刑事审判庭庭长和法院院长的做法是否正确?案例分析(一)•评析:•刑事审判庭庭长和法院院长的做法都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刑事审判庭庭长曾经在本案中担任过侦查人员,在调至法院以后,就不能再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审判人员。根据《解释》第26条的规定,在他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他回避的情况下,法院院长应当决定其回避,而不能指定他担任审判长。案例分析•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1)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书记员)•2)调职•3)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如参与批准逮捕的检察员不能参予起诉工作)•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小结•某县公安局警察某甲对犯罪嫌疑人的盗窃犯罪事实进行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开庭以后,被告人得知,公诉人与侦查本案的警察是堂兄弟,于是申请该公诉人回避。•问:该公诉人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合议庭对被告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如何处理?公诉人如果应当回避,他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的行为是否有效?案例分析(二)五、回避的程序•1.申请回避的主体•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申请回避的权利,但有申诉的权利)•2、提出回避的时间•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申请回避,但一般应当在一审宣判前提出。五、回避的程序•3.回避的效果•一般情况下,回避一经提出,法律规定的办案人员的活动原则上即应暂停.(侦查人员除外)五、回避的程序•4.回避的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法院正院长检察院正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依其所处诉讼阶段定五、回避的程序•4.对回避的决定的救济•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注意: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即前述回避理由前5点。•案例1•【案情】•庭审中,合议庭发现,被告人私人所开的装修公司正在给公诉人私人装修房屋。•问:合议庭对此应当如何处理?•案例2•【案情】•庭审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是法官的好朋友。•问:公诉人是否可以要求该法官回避?•案例3•【案情】•庭审中,合议庭发现,本案辩护人曾任检察官,他一年前曾经是本案公诉人在检察院的同事。他是因为公诉人向被告人推荐才担任辩护人的。•问:合议庭对此应当如何处理?•注意:•1、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离任(包括离休、退休、调动、辞职、开除等情形)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法院不予准许;•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予准许。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但这不是回避。••某市公安局对一起共同盗窃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张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赵某涉嫌共同盗窃。在侦查过程中,王某聘请的律师钱某未与王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孙某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村的村民,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孙某的侦查工作,孙某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李某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被害人的父亲是大学同学,关系很好,后来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本案经市检察院起诉至市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员刘某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王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某在参与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回避;李某提出陪审员林某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审判长贾某当庭决定准许陈某回避,驳回赵某、李某的回避申请。•问: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参考解析】1.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律师钱某无权申请回避。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2.对侦查员孙某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其侦查工作,孙某也不应当立即退出侦查活动。因为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3.孙某回避与否不应由侦查科科长来决定。侦查员的回避,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4.公安局长的回避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来作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局长)的回避,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5.审判长贾某无权决定法院书记员刘某的回避问题,法院书记员的回避问题应由法院院长决定;不应驳回对书记员刘某的回避申请,因为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若调至法院工作,不得再参与本案的审判工作。6.审判长贾某无权决定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某的回避问题。对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的回避,应由指派其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决定。
本文标题: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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