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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政策网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绍兴市创业投资体系,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切实规范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促进和扶持作用,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企业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和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在绍兴市区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且具备下列条件的非上市公司:中国科技政策网(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三)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五)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第三条引导基金是专门用于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政府专项基金,具有政策性、引导性和非营利性。引导基金旨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加快向创业投资领域集聚。第四条引导基金管理原则:(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扶持项目应当符合绍兴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资金运作实行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模式;(三)引导基金出资遵循参股不控股的原则;(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第五条建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引导基金的资金投向以及资本运营质量进行监管,但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运作。其具体事务由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进行管理。第六条为保证资金安全,基金管理机构应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资金托管银行应每月向基金管委会出具监管报告。第七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助,对同一企业(或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引导方式。第八条引导基金总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其中:50%用于阶段参股,30%用于跟进投资,20%中国科技政策网用于风险补助。资金规模在以后年度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第九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市财政预算安排;(二)现有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三)可用于引导创业投资的其他资金。第十条在引导基金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可通过国有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等方式,吸纳金融机构或其他社会资金注资,以实现引导基金进一步的放大效应。引导基金退出后获得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第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引导基金的重点支持对象为在绍兴市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的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和高效农业等符合绍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领域的创业投资企业。第二章阶段参股第十二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引导基金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第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为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全体出资人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实收资本(或出资额)达到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10%以上;(六)管理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中国科技政策网(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八)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在绍兴市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第十五条基金管理机构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创业投资企业的阶段参股申请和引导基金的支持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组成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第十六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支持项目,应当在有关媒体上分期发布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两周内为项目公示期。第十七条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媒体公示的支持项目,报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第十九条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绍兴市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绍兴市区范围企业的资金不低于70%;(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的创业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三)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金的20%,且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四)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五)不得投资于其他的创业投资企业。第二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加强对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中国科技政策网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自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其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转让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第三章跟进投资第二十二条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投资项目(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股权投资。第二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投资项目或实际完成投资一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第二十四条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应当为现金出资。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对跟进投资项目的以下内容进行评审,并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一)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等材料;(二)被投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三)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四)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的《投资决策报告》(副本);(五)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投资分析报告》;(六)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七)其他应提供的材料。第二十六条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基金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部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并报基金管委会备案。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中国科技政策网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第三十条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第三十一条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第四章风险补助第三十二条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创业投资损失予以一定的补助。第三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在绍兴市区范围内的创业投资发生损失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第三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应根据规定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已投资企业汇总表,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行业领域、组织形式、投资金额、投资时间、占股比例等;(二)已投资企业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资金负债表、损益表)和资金到位证明等;(三)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决策报告》(副本)和《投资分析报告》;中国科技政策网(四)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和出资证明;(五)创业投资企业经向有管理权限部门备案的文件;(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风险补助申请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审验,并提出风险补助金额,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六条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第五章引导基金的监管第三十七条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定期报告运作情况。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第三十九条市财政局负责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创业投资企业有虚假投资套取风险补助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追索。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科技政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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