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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腐败的机制许建明TheMechanismsofInstitutionalCorruptionJianmingXu制度性腐败的机制TheMechanismsofInstitutionalCorruption摘要:本文认为,寻租理论并不适用于解释腐败问题,这是因为寻租的博弈结构不同于腐败的博弈结构。主流经济学中对腐败问题的讨论是以民主宪政的统治政制为背景的,这时腐败只是代理问题。本文所讨论的制度性腐败是以专政集权的统治政制为背景的,腐败是专权政制的内在产物,对于专权政制及其统治者来说,腐败是必需的。制度性腐败并不只是代理问题,而是制度问题。而且,统治者运用“反腐败”策略来维护其统治地位和优化自身的效用水平。关键词:腐败,专权政制,统治者,官阶集团(成员)JEL分类代号:D73,D72,D82AbstractRentseekingissodifferentfromcorruptionintheirgamestructuresthattherent-seekingtheoryisnotsuitedtoexplaincorruptionproblem.Thediscussionsoncorruptioninmoderneconomicsarebasedontheframeworkofconstitutionalism-democracyregimewherecorruptionjustistheagencyproblem.Thispapershowsthatcorruptionisneccesaryfordictorshipasanincentivetoincreasebureaucracy’sloyalty,namelyinstitutionalcorruptionbasedonthebackgroundofdictorshipisnottheagencyproblembuttheinstitutionalproblem,thereforthedictatoruses“anti-corruption”tobetterhisutility.KeyWordsCorruption,Dictorship,Dictator,Bureaucracy(Bureaucrat)JELClassificationD73,D72,D82一、引言作为一个命题,腐败与制度一样古老,而且腐败似乎总是制度组织的阴影,因为制度组织的有效运作需以组织内部结构的影响力不均匀分布为前提条件,这样也就出现了权力,而且制度组织的运作总是以权力来贯彻执行,而权力操作的空间存在也为腐败的病毒提供了寄生的场所。对于权力的警惕,同时也即是腐败作为一学术命题进入学术传统自启蒙时代就已存在,孟德斯鸠(Montesquieu)在《论法的精神》中说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上册,页153)对于权力与腐败之间如胶似漆的联系,十九世纪的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LordActon)更是说得直截了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页342)西方如此,东方更是如此。王亚南先生在对中国官僚政治的研究中断言,中国的二十四史“实是一部贪污史”。(页117)然而,这类基于直观观察判断和经验归纳法得到的结论势必受到休谟(DavidHume)主义的置疑和反诘,显然,并不能令人满意。因此,问题的关键是“为什么权力(或者说是绝对的权力)会导致腐败?”,并给予这一问题以缜密的而更有信服力的逻辑推演,这就是我研究腐败理论的第一个动机。我开展研究的第二个动机在于,虽然腐败问题几乎发生在世界上每一个国家——无论是专政集权的统治政制还是民主宪政的统治政制,无论是资本主义经济体系还是共产主义经济体系,无论是繁荣富裕的国度还是贫困落后的国度,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对这些实行不同制度的国家——具体而言——美国和中国的腐败一概而论,等而视之,显然,无论如何,我们都可很容易地观察到中国社会的腐败状况比起美国社会的腐败状况都要严重得多。1995年德国哥廷根大学在一份评估报告中指出,中国的腐败指数排在所列样本的全世界41个国家中的第2位,《经济学家》1995年5月27日报道,香港“政治经济发展顾问公司”发表的最新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的腐败严重程度排在亚洲11个国家和地区的首位。(引自何清琏,1998,页126)如今,就是连一向自我神化为“奉天承运”的中国执政者也不得不公开承认腐败的问题已经达到了即将“亡党亡国”的地步,因而,我们的问题关键是如何解释为什么诸如中国这样的一些国家的腐败状况会如此的严重,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提出“制度性腐败”这一概念的缘由,否则我们难以清晰地区分和界定两种程度差异如此巨大的腐败类型,这也是新概念的功效和意义所在,因为一个概念的定义遵循“属加种差”的原则,这样便以“种差”(本文中的“制度性”)来彰显新概念所指称的对象与旧概念所指称的对象的区别所在。我开展研究的第三个动机来自现实的关怀。1978年以前的毛泽东时代的中国社会的腐败状况并不引人注目,而1978年以后“改革开放”时代的腐败程度和规模却是如此的令人触目惊心。因而,这样一种在同一政治制度下不同时段的腐败状况之间却存在着剧烈反差的对比,不能不引人深思。而且纵观中国历史上的历代王朝,莫不是王朝初期政治清明,而后就沉入腐败的泥塘而不能自拔,终至于王朝灭亡,新王朝建立,又一周期循环开始,这也是本文试图给予回答的一个问题:如果腐败的发生与政治制度有因果联系,那么为什么在同一政治制度下1978年前后中国社会的腐败规模与程度却存在如此大的差异?此外,在一个日益多元化的社会里要找到一个众人感兴趣的议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当今中国的腐败问题引起世人浓厚兴趣,正如缪尔达尔(GunnarMyrdal)所描述的——“几乎没有哪个问题能像这个问题那样如此深入所有‘受教育过的’,甚至在其他方面仅稍有敏感的人们,几乎没有哪个问题被如此激动地争论。”(缪尔达尔,中译本,1991,页203)中国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也是前所未有的,来自政治学界(王沪宁,1990)、社会学界(何清涟,1998)、法学界(刘守芬,许道敏,2000;陈端洪,2002),当然还有经济学界(《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编辑部,1993;杨晓维,1994;张军,1995)。其中《经济社会体制比较》首次在中文世界中引入了在西方世界盛行的“寻租理论”来解释中国社会的腐败问题,随后在1990年,该编辑部将在该期刊上所发表的相关论文编辑成书出版,后又于1993年再版,书名已是一语道破天机——“腐败:权力与金钱的交换”,但正如杨小凯教授所言,中国社会的腐败如此严重,中国的经济学者却至今尚未贡献出一个关于腐败的理论模型。1因此,本文试图贡献出一个来自于中国经验的腐败理论模型。这也是我开展此项研究的第四个动机所在。以上就是我进行研究的大背景,我的研究紧紧围绕四个主要问题来讨论。第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权力(绝对的权力)会导致腐败,第二个问题是为什么一些国家如中国的腐败规模和程度会如此的严重,第三个问题是为什么1978年之前后的中国社会腐败状况会存在如此巨大的反差,第四个问题是为什么依靠严厉惩罚的“反腐败”行动并没有实质性地降低令人触目惊心的腐败水平。其实这四个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个大问题即制度性腐败的生成机制问题。本文其余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我要回顾已有的关于腐败的理论文献,特别是腐败生成机制的文献,并指出它们的不足与欠缺,同时确立本文的分析视角,第三部分将建立一个关于制度性腐败的理论模型,来解答上文所提出的四个问题,最后一部分,是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和对本文的总结。二、文献回顾与本文的分析视角主流经济学中对腐败问题研究的相关理论有两种,一种是寻租理论,另一种是腐败经济学。寻租理论源于图洛克(GordenTullock,1967)对为追逐垄断租金而导致的资源耗费的研究,克鲁格(AnneO.Kruger,1974)正式提出“寻租”概念,并建立了精确的数学模型对其进行严格规范分析,之后以布坎南(JamesM.Buchanan)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赋予公共机构以“理性经济人”的假设,通过对“政治市场”中对租金的供求双方的角逐行为分析,认为寻租是人们(寻租者)凭借公共机构(供租者)准许的特权取得垄断地位以获取垄断租金而造成的资源浪费的活动,也就是,寻租的形成机制是垄断特权产生的租金而引致的,并由于垄断租金的供求双方在这一交易过程受益而形成利益集团,进而使得寻租行为长期化,甚至制度化。巴格瓦蒂(JagdishN.Bhagwati,1982)将各种并不相关的寻租现象进行综合与一般化,进一步发展了寻租概念,提出“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DirectlyUnproductiveProfit-seekingActivities,DUP)的概念来刻画此类行为的反效率本质。寻租过程的供求双方行为博弈的结构可用下图来表示:(垄断特权)(财富)图(1)寻租的博弈结构对于寻租的形成机制,可用一句话来概括——“权钱交易”,如图(1)所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寻租理论经常被应用于研究腐败问题(如AlbertAdesandRafaelDiTella,1997),谢莱法和韦欣尼(AndreiShleiferandRobertW.Vishny,1993)也是从交换角度来定义腐败:“我们把政府腐败定义为政府官员为了个人利益而出售政府财产。”(ShleiferandVishny,1993,P599)显然,寻租理论对研究腐败问题有所帮助,但它并不能令人满意。寻租理论不能全面解释腐败问题,因为腐败之所以是非法的/非道义的,是由于腐败的公职人员作为公共权力的代理人违背了公共权力的委托人的意愿,可能侵害委托人的利益,公共权力的委托人必然会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回应包括监督、限制和惩罚,因而在探讨腐败问题时务必要考虑到委托人这一重要约束因素,然而寻租理论探讨的仅仅是公共机构(供租者)与寻租者之间的交易行为,缺少了委托人这一重要因素的制约。苏珊·罗斯-阿克曼(SusanRose-Ackerman)首次正式把“腐败”纳入了经济学研究领域,她在“委托—代理”的框架内,把“腐败”定义为代理人接受的非法的第三方的支付的行为(Susan1杨小凯的话来自张军教授在2003年10月19日复旦大学举行的“走向新的政治经济学”高级研讨会上的发言。公共机构(供租者)寻租者Rose-Ackerman,1978,P7)。巴丹(PranabBardhan)也从委托—代理关系来定义:“腐败是指为了私人利益而运作公共机构,也就是得到公众(委托人)授权以从事某些活动的官员(代理人)却从事了某些不易被委托人监督而谋取私利的不正当行为。”(PranabBardhan,1997,P1321)因此,与作为只限于俩方博弈的寻租不同,腐败是至少三方中的各个主动或被动涉及的当事人共同协作的结果,其当事人之间的相互行为的博弈结构如下图所示:公共权力特权财富图(2)腐败的博弈结构比较(1)与(2)两图,我们可以看出寻租的博弈结构并不同于腐败的博弈结构,而且寻租理论所讨论的垄断租金供求双方的行为关系可以被腐败的博弈结构所包含。图(2)中,公众(委托人)授予公职人员(代理人)以公共权力的同时,公职人员必须接受公众(委托人)的监督,那么为什么腐败仍是禁而不绝呢?以往的文献往往从信息等执法技术层面以成本—收益分析法来解释。例如,贝克尔和斯蒂格勒(BeckerandStigler,1974)分析了代理人渎职的收益与成本以及委托人执法的收益与成本,说明无论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都是不可能根除腐败或者彻底抗拒腐败的诱惑,从信息角度而言,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委托人并不清楚了解代理人的渎职腐败状况,因而不能有效的制止腐败;其隐含的一个推论是如果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对称,委托人能够清楚知道代理人的腐败状况,那么就不会存在腐败。与腐败经济学中的主流不同,查瑞普和哈姆(CharapandHarm,中译文,2003)通过考察经济学中有关冲突和侵占、有组织犯罪及独裁方面的文献,把对腐败模式的分析放
本文标题:制度性腐败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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