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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会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有关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并在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组织,并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湖南省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禁止一切迷信,反动或其他扰乱社会安定的活动。第四条学生社团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团委的指导,且在校学生会社团部统一管理下,开展一系列工作。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突出特色、形成自身风格,服务和凝聚同学。(三)发挥社团团组织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第六条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负责各社团的成立申请、登记备案和考核评比等工作。各院设立社团部,负责本单位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院级学生社团所属院党总支领导。分管院社团部的老师定期向学校团委管理部汇报工作。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积极联系各学院社团部和学生社团,了解学生社团面临的问题并汇报给校团委。第七条学生社团成立实行审批等级制度。院系级社团成立应当先经所属院团委审查同意,然后携学生社团成立的申请材料和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交至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再由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进行成立答辩,最后将通过答辩的学生社团的申请材料交至校团委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予以成立。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共青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委员会进行等级登记;校级社团成立须由五个以上学院团委推荐,校团委审批方可登记。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第八条学生社团共分公益类、社会科学类、语言类、社会实践类、文娱类、文体类六类社团。各类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按照以上分类进行申请登记。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第九条我校的学生社团按照管理机构分为校级学生社团和院学生社团由院团委管理。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一般按院级学生社团进行申请登记。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是学生社团的主要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事宜。第十条校级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是校团委,也可由各院推荐本院的优秀社团成为校级社团。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十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二)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院级社团由不少于20名学生联合发起,校级社团由不少于5个学院的30人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由发起人向挂靠单位提交《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成立学生社团申请书》。(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四)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学生社团名称中应冠有所属学院的名称。(五)有具体活动项目。(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七)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八)有一定数量和资质条件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必须具有可靠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业务素质。院级社团须有一名以上副教授或博士学位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校级社团须有两名以上教授或学校相关中层业务部门以上负责人担任指导教师。第十二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校登记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学生社团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发起人、拟任社团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系别、联系方式、学生证复印件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四)成员范围及数额。(五)其他必备材料。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应当简洁、明了,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活动场所。(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三)学生社团类别。(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六)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八)章程的修改程序。(九)社团终止的程序。(十)应当有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学校登记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统计申请待成立的学生社团数目,当待成立学生社团数量达到4个,再由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统一安排成立答辩)。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当在登记管理机构批准筹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筹备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社团批准部门决定出资方式。第十五条从筹备之日40个工作日内,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尽快以公告或其它方式宣布成立。不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进行补充完善后,可于接到不批准成立通知的决定30日后再次提出申请。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不予批准社团成立:(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四)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第十七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八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罢免社团负责人。(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四)修改社团章程。(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六)商讨社团发展。第十九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决议报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批准或备案,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社团例会进行会议考察并记录以监督学生社团的日常活动。第二十条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人数应不少于正式会员的半数以上,方可做出决议,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一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指社团正副会长(各一名)和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会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会长、团支书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接受学校校社团部或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有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二)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社团工作的基本素质和经验。(三)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度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学生社团的工作。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社团批准部门、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考核,指导其工作。(三)对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院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文化活动进行审查批准。(四)对社团负责人的更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五)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六)监督学生社团组织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七)传达上级团组织文件、会议的指示精神。(八)每学年对社团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和评比。第二十六条挂靠单位对学生社团组织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学生社团组织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二)监督社团日常工作的开展。(三)监督社团的活动开展,对活动场地申请、活动中成员的安全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负责。(四)挂靠单位指导老师应熟悉本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的监督管理。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任之前,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申请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它标志,但须由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批准。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通过登记管理机构审查通过。登记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第三十条学生社团对外联络的规定:(一)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即与校外的单位、组织相关联的活动)前须到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申请备案,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可向团委申请开相关介绍信。(二)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社团身份,任何个人或学生社团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三)违反上述规定,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暂停该学生社团活动或注销该学生社团。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组织改变名称、更换负责人或其他与原登记情况不相符的变动,应及时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汇报更改信息。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外,应积极参与学校统一策划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工作。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要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社团档案应包括组织管理条例、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会员名册、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记录、财务收支记录、活动照片资料、所办刊物样本等,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每学期末整理一次,统一管理存档。第五章学生社团财务第三十四条各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自筹与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支持相结合、自筹为主的原则。学生社团可以通过收缴会费、勤工俭学、社会筹资等渠道自筹社团经费。学生社团的活动必须根据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使用与管理,其中校级学生社团经费由校团委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五条各社团的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可视本校情况制定相应的社团会费标准。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楚,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布并且向所属的挂靠单位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各社团成员的监督。校团委将不定期对各社团的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提请有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学生社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所在等级管理机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接受,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学生社团接受社会赞助的前提是赞助方不能再校园内进行销售产品等交易活动。第三十七条社团财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一)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保留相应原始凭证。(二)定期向学生社团成员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全体社团成员的监督。(三)在学生社团主要干部换届时,做好财务交接工作。第三十八条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将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学生社团,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制其活动;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活动,撤消该学生社团。第六章学生社团活动开展制度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每个学期开展不少于一个的社团特色活动,每个活动务必经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第四十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前务必向所属单位批报并将活动策划交至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以备对活动进行网络宣传及学校存档。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在活动开展过程需要对校园内场地进行申请,可向各学生社团所属单位领取场地申请单,在挂靠单位的支持下,将申请单交至校团委进行场地审批。学生社团务必在通过所有审批单位的同意方可在校内进行公开的摆点活动。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活动开展期间,学生社团负责人以及相应的所属单位有责任保证学生社团成员的人身财产不受损害,同时在保证不损害学校名义和利益的前提下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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