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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支部议事规则一、议事范围:1、研究、贯彻上级党委的决议和指示,讨论制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措施;2、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方面的问题;3、研究、讨论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4、研究有关干部选拔、调整、党员培养和发展等方面的问题;5、讨论研究协调群团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二、党支部委员会每周召开一次、支委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要事先拟定好。三、根据会议内容,可由主持人指定列席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参加会议。四、支委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支委参加方可召开。召开前,要将具体的会议时间、地点告知参会者。五、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参加会议的人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在此基础上,由主持人结合讨论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策。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如遇重要议题发生争执或双方人数接近时,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待意见取得基本一致后在讨论表决或请示上级党委裁决。六、研究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事先应征求群众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和有关部门要求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七、支委会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缺席人数、内容、讨论结果要如实记录。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原始记录。与会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对会上发表的不同2意见和需要保密的事项一律不得公开,如因违反会议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八、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坚决执行。九、支部书记和支委成员都应共同维护集体领导,支委要主动支持支部书记在班子中的核心领导作用,按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十、支部书记要精心组织指导支部决议、决定实施。如发现问题,要敢于承担责任,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避免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集体造成损失。党支部农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3一、“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和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由村党支部书记负责召集主持。二、“两委”联席会议必须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要随时召开。三、凡涉及本村经济发展、土地、房屋租赁,土地承包以及其它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均要由“两委”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方可提交党员大会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四、“两委”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半数以上通过。五、村主要领导干部不得以领导碰头会的形式代替“两委”联席会议做出决议。六、凡未经过“两委”联席会议或未超过半数以上成员通过的议题,均不可在党员及村民代表会上公开、公布。七、坚持党支部书记负责制,党支部书记外出时,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召开“两委”联席会议。八、坚持村民委员会向党支部汇报工作制度,一般情况下,村民委员会每月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党支部应对村民委员会报告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可随时向党支部进行汇报,征求党支部的意见,村民委员会主任要带头维护和服从党支部的领导,教育和保证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九、“两委”联席会议必须有专门的会议记录本,并做好会议记录。4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一、村级事务决策的原则: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党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工作。村级事务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先党内、后党外的方法进行。二、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主要内容:1、村经济发展和村政建设规划;2、村集体土地承包、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3、村重大经济项目的立项与承包方案;4、村公益事业的筹资、建设等。5、《村民自治章程》的修订;6、村集体土地征用和开发建设补偿款项的管理与使用。7、其它涉及村民切身利益及群众关心的事项。三、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基本程序:1、由村党支部或村民委员会提出议题,经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共同协商,确定提交“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2、召开“两委”联席会议,对会议议题做出决定或形成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决策方案。3、村党支部召集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策方案,广泛征求本村党员的意见,党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的方案,才能提交村民代表会议。4、由“两委”成员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党支部书记主5持会议,并向村民代表说明“两委”成员及党员大会通过的决策方案,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策方案并形成决议。村民代表如有对村级事务决策持有异议、争执不下的情况,“两委”班子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多数意见为准,通过决议事项。5、如遇村民代表会议无法确定的村级事项,由“两委”成员共同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对本村村务享有最高决策权,主要采取户代表的形式。村民户代表(农村户口)大会,以超过本村实有户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视为有效。户代表会议讨论村级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多数为准,通过决议,村“两委”成员当场宣布决议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并组织实施。6、村党支部负责对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以及村民户代表会议通过的村级事务民主决策事项分别做好会议记录。6村务公开制度坚持村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力,依法管理村务的有效方式,是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村务公开工作以群众最关心、利益最密切的问题为重点,充分保证村民行使民主权利,最终达到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目的。一、村务公开工作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农村“两委”班子及村经济组织具体实施。二、村务公开的内容1、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账目公开;干部收入公开;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状况公开;转工转居和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公开;农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公开;电费收缴公开;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公开;有必要公开的其它重要事项。2、财务收支公开分常规性收支公开和专项收支公开两种。常规性收支每季度公开一次,专项收支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公开。主要内容:(1)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和拍卖、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等;(2)各项收入,土地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计划生育费、救济扶贫款项、上级部门拨款及其他收入;(3)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招待费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及其他支出;(4)债权债务,包括各类往来款项、其他借款、还款等;(5)收益及其分配情况,包括本年度收益、分配、缴纳税金、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投资受益等;7(6)代收代缴情况,包括水、电费和其他款项。三、时间要求:1、村干部的收入、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年度公开一次。2、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指标,生育审批,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3、国家、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征用、租用土地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受益和支出情况。村庄建设规划、允许建房条件、标准、宅基地审批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重要问题和特殊情况可随时公开。4、主管部门核定的各种电价标准、全村购电量、用电量及村民用电交费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5、政府下拨救灾救济款物的项目、数量,发放的原则、条件,确定的发放名单、数量要及时公开。6、集体和个人对经济项目的承包(承租)方式、承包(承租)指标、竞标情况、承包费和租赁费上缴情况年初公开一次,经营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公开一次,重要问题和特殊情况随时公开。四、公开程序村务公开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内容必须由村党支部、民主监督理财小组审核,重大事项的公开要经过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村务有关事项公布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会计和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要安排时间接受群众查询,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并做好核查、纠正和解释工作。五、村务公开的形式1、村民委员会要在本村醒目、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82、村务公开的内容可以通过广播等形式公开。同时,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经济合作社要坚持每年两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进行公开,并听取群众意见。3、在每年1月12日和7月12日“民主日”活动期间,村“两委”要做好4个报告,即村政事务工作报告、经济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理财小组的监察工作报告,接受村民代表的审议。9村级干部管理制度村级干部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增强实践“三个代表”的自觉性,提高执行政策,依法办事水平和为村民服务的能力。村级班子设置应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减少职数,提高效率,提倡村“两委”成员交叉兼职,具备条件的村党支部书记要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一、村级干部范围: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二、村级干部民主评议:结合每年1月12日“民主日”活动,由各村党支部自行组织,有党员和村民代表参加民主测评活动。评议基本程序:1、“两委”成员做述职报告。2、自制民主测评表,由党员、村民代表根据其职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工作完成情况以及纪律作风方面进行评议分别进行汇总,上报镇党委组织部门。3、镇党委将根据各职能科室对各村的打分情况及党员、群众的民主测评情况严格考核村级干部。考核中,凡是第一次群众评议不称职率在30%以上的干部,由支部书记进行谈话;凡是第二次群众评议不称职率在30%以上的干部,由镇包村工作队和挂村副职进行谈话,取消全年奖金;凡是第三次群众评议不称职率在30%以上的干部,由镇党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视情况做出免职、降职使用的处分。三、村级干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10(一)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是:重要人事安排、包括基层党支部支委以上干部的任免、调出和调入等。(二)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土地的开发利用、镇村建设规划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三)农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体制转换及村办企业重组转制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四)集体资产出租、出售;与镇内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及工程的招投标、承包发包、交通工具的购置与配备等。(五)交通安全、防火、治安、生产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六)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外出,包括离开本区2天以上(含2天)和离开本市外出学习、参观、探亲、访友等。(七)镇党委、政府批复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执行落实情况。(八)本部门、本单位人员非正常原因死亡。(九)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私房;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及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十)本人及其操办的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十一)主要领导干部因病(伤)住院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十二)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十三)报告人应在事前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党委,批准后方可执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在事后一周内11补报,并说明原因,报告人以组织名义申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十四)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镇党委认真研究,在收到请示的7日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十五)各基层领导干部应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十六)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镇党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十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镇党委加强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将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镇纪委负责受理本地区领导干部的报告,并负责解释。四、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任用村重要岗位人员1、村“两委”人员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2、村其他“两委”以外人员的安排使用,应由“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3、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安排会计、出纳等重要部门工作。4、党支部成员的调整应由党支部向党委请示批准后给予调整,村民委员会成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
本文标题:制度汇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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