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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反不正当竞争法教学分析教学目标:通过本节课的学习:1、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2、掌握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教学重点和难点:1、重点:不正当竞争行为;2、难点:如何判别某种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教学设计以讲授为主,列举小案例引导学生理解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讨论,使学生参与到教学中,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基本内容通过前段时间的学习,咱们理解了目前在咱们国家存在的市场主体,现在这有这样一个厂家,大家来看看他都干了些什么事?【案例1】某洗衣粉生产厂家,利用新的生产技术和新的生产设备研发生产了新一代洗衣粉,同时利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大肆宣传,并在广告中声称:“本厂生产的洗衣粉去污力强,无污染,不危害人的身体健康。其他普通的洗衣粉含有大量的磷等化学成分,使用过多会导致老年痴呆。”问题一:如何看待该厂的做法?学生讨论(略)该厂明显是诋毁其他洗衣粉生产厂家,作为消费者可能因为该厂的这则广告而不去选择其他品牌的洗衣粉,专选该厂家生产的。那么,同行(生产其他品牌的洗衣粉厂家)的洗衣粉销售会不会受到影响?答案是肯定的。问题二:再想想,如果这个厂家并没有采用新的生产技术,他的洗衣粉实质上和同类产品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作为同行业竞争者或者是购买该厂洗衣粉的你,又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受欺骗。学生讨论(略)综上所述,这个洗衣粉生产厂家的目的在哪?是不是相比其它厂家销售的更多一些,赚的的钱多一些?答案是肯定的。【结论】作为一个“商人”,不论是从事生产、销售还是服务等领域,进入市场,参与市场,根本目的是不是追求自身财产价值的增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利润最大化?但是,对于大多数行业来讲,经营者是唯一的吗?很明显不是。要达到目的,“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竞争就形成了,好的竞争手段使得商家获得了市场,赚取了利润,差的手段当然造成了销售额下降,最终被市场所淘汰。这是市场的自然法则,如果没有竞争,市场就犹如一潭死水。但是,竞争能不能像上述的洗衣粉生产厂家呢?运用类似的手段进行竞争,会不会损害相关人员的利益?比方说上述洗衣粉厂家的同行业竞争者。那么,放任自流的话,整个市场会不会发生竞争混乱?为了稳定市场竞争秩序,使得竞争在公平原则下依法进行,保障竞争者之间利益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制定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的配套规定予以规制此类秩序。一、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一)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二)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一)概念: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行为。(二)构成要件:1、实施主体主要是经营者;在这,同学们要知道此处的“经营者”具体是怎样定义?(1)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生产、销售和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3)特殊:公用企业,虽为经营者,但其地位特殊。举例:某制药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个体工商户诋毁同行商誉的行为、保险公司联合定价行为、某县政府的限制交易行为。上述四种行为?思考:“民间走访郎中”是不是这里所指的“经营者”?学生讨论(略)不是,注意:某些组织或个人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又采用不符合商业道德或惯例的手段非法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不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若造成损害,受害人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上的相关侵权规定寻求法律救济。2、目的是为了获得竞争利益;3、主观上故意,并实施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4、行为已造成或尚未造成但是可能会造成其他竞争者利益受损的后果,依法承担责任;5、损害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案例2】王亮上某市火车前买了一袋跟全聚德包装一模一样的并标明“仝聚德”快餐包装烤鸭,随后王某在火车上拆袋食之,发现味道不对,遂起诉到全聚德公司,全聚德公司发现,此包装的名称是“仝聚德”,很难跟全聚德的名称区别,此外,该“仝聚德”烤鸭的市场价格仅为全聚德烤鸭的1/3。问:大家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学生思考(略)生产“仝聚德”烤鸭的厂家就是咱们这节课要学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一种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注意:“德”是少了一笔的,围绕此字再举一例。★三、欺骗性交易行为(一)概念:行为人未经他人许可,在其生产、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冒用他人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产地以及质量标志等,使人产生误解的行为。?让学生考虑上述“仝聚德”案例真正的全聚德公司是不知情的,但是消费者通过购买“仝聚德”的产品而对真正的全聚德烤鸭质量产生质疑,就算细心的消费者发现了是“仝”而不是“全”,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能否得到全聚德产品的全部信息吗?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反而消费者很有可能会把这个产品当成全聚德烤鸭的兄弟产品。总体来说,不论是对于全聚德公司还是消费者,合法权益都会受到损害。那么我们来看看具体的欺骗性交易行为表现在哪些方面?(二)具体的行为(法定的):(搭便车行为)(重点理解并掌握)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指伪造或仿造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将伪造或仿造的商标用于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目的在于混淆真伪,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注意:“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才算是假冒,如果一个是食品,一个是服务行业,商标相同,也不算是假冒商标。例外:“驰名商标”。此种行为的目的在哪?学生考虑(略)目的:利用对于耳熟能详的商标效应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误购,侵害合法商标权利人的权益。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仝聚德”就是本行为的最典型的例子。【案例3】双囍牌产品的案例比如类似于囍字的可以给学生举两个。知名商品: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按一定的程度认定的名优产品,或者是某一商品市场占有率高,在某一地区或国内各地享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认可的商品。概念很简单,试着让学生举几个例子:西凤酒,太白酒,银桥,汇源果汁等。再比如:运动服饰中,李宁,耐克,阿迪达斯等等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使用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1)“质量安全”的认证标志,问学生是否有印象,绿色食品标志……认证标志:国际或国内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后在商品包装上使用的质量标志。可以试着让学生回忆看以往所见到的商品上都有哪些是认证标志。(略)注意:“免检”标志已经是历史名词了。(2)名优标志:指经国家或者国际有关组织依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经过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证明产品质量达到了规定的标准要求,颁发给生产企业的一种荣誉标记的统称。(3)产地标志:主要考虑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的产地。(三)法律规制(根据上述几个案例简单的分析违法者应当承担的责任)除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可能牵涉到《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责任: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在规制经营者的行为,所以,在本法中,行政责任为主要责任,形式: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如假冒标识的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回到案例1,让学生思考洗衣粉厂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那么该厂的行为如何定性?从而得出第二个、第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四、虚假宣传行为(一)概念: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4】08年春晚郭达与蔡明的小品中:“参天大树”、“买房送家具”等宣传词语。结论,不光是商品,也可能是服务给他人造成误解。【案例5】nutrition是否见过这个单词?如果没见过,那问学生现在电视广告中哪种产品广告打得最离谱?“营养品”,那么学生会举出几个例子。(课堂小憩)如何记住这个单词?试着读读这个单词:“牛吹神”,是不是广告词宣传的最离谱的意思?(二)具体行为:1、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2、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如:由合伙人或雇佣的他人冒充顾客进行欺骗性诱导;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注意:此处的“虚假”与欺骗性交易行为中最后一种具体行为中“虚假表示”不要搞混。两者有区别学生讨论(略)前者又故意宣传的主观意识形态存在,后者没有特意宣传。【案例6】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对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思考:案例1中洗衣粉厂家宣传是否属实?————不是,洗衣粉不可能无害。(三)责任承担1、一般为行政处罚:对经营者1万—20万,对广告经营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广告经营者:“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或者“全部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虚假广告罪: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诋毁商誉行为(一)含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了竞争的目的,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名誉的综合性积极评价。它是经营者长期努力追求,刻意创造,并投入一定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才取得的。良好的商誉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在经济活动中,最终又通过有形的形式(如销售额、利润)回报它的主人。法律对通过积极劳动获得的商誉给予尊重和保护,对以不正当手段侵犯竞争者商誉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二)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1、经营者在公开场合,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媒体上刊播广告等形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2、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比较广告,对自己的商品进行不符合事实的宣传,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抬高自己企业或商品的地位;3、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或消费者编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4、直接在商品的包装说明或其他说明书上,对竞争对手的同类商品进行贬低。此外,有的经营者还通过其他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举例:MP3、MP4、手机等数码产品在网上的评论,其中多数都是网托。(隐性的商业诽谤)(三)诋毁商誉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经营者捏造或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回首:案例1中很显然洗衣粉厂家构成了诋毁商誉行为。★六、不当有奖销售行为(一)概念: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1、发生在有奖销售
本文标题:2010年最新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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