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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济宁市国家税务局内容提纲一非居民企业基本概念二税收协定三源泉扣缴四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五法律责任六“走出去”企业一、非居民企业基本概念一、非居民企业基本概念1、什么是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一、非居民企业基本概念(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1、外国企业分公司2、常驻代表机构3、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4、国际运输企业5、营业代理人6、其他一、非居民企业基本概念2、非居民企业的类型(二)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以下所得的企业: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所得;2、利息;3、租金;4、特许权使用费;5、转让财产所得;6、其他所得一、非居民企业基本概念2、非居民企业的类型一、非居民企业基本概念3、税率(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25%(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一、非居民企业基本概念二、税收协定二、税收协定内容:两国政府间签署的协议,是对境内非居民(缔约国对方)的有关所得进行征税权划分的规定性质:双方国家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协议,是对双方国家相关法律(所得税法)的限定作用:吸引外国企业或个人到本国投资及相关经营活动;鼓励和保护本国企业、个人到境外投资及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二、税收协定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关系协定优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二、税收协定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关系是对国内税法的限定限定方式:--彻底限定(税法规定征税,协定不予征税。如:国际运输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与部分国家协定)--部分限定(税法规定征税,协定有条件的征税或降低税率征税。如:股息、利息、特、股权转让、达到一定条件的非居民个人)二、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124号)①《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特点将纳税人自行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做法,改变为依申请才可享受协定待遇。②非居民享受的哪些协定待遇应当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③审批机关——市局二、税收协定④需要报送的资料(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三)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二、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124号)三、源泉扣缴三、源泉扣缴股息(一)基本规定1、定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2、收入实现: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境内外所得的确认: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三、源泉扣缴股息(二)按协定规定:对外国公司(非居民公司)从中国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中国可按以下税率征税:•与部分国家协定:设置两档税率,即参股比例达25%或以上时税率为5%-10%,低于上述参股比例的税率为10%-15%(不同协定规定不同)。上述5%税率的有:韩、新、卢森堡、香港等;•与部分国家协定:只设一档税率,即5%-10%(不同协定规定不同)。其中5%税率的有:毛、巴、塞、巴林等。按国内法规定:外国公司(非居民公司)从中国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中国按10%税率征税。----条例第91条三、源泉扣缴(三)应注意的问题1、2008年起,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要征税。2、利润再投资应视利润分配征税。股息三、源泉扣缴利息(一)基本规定1、定义: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三、源泉扣缴2、境内外所得的确认: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者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住所地。3、免税:(1)国债利息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2)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贷款的利息;(3)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所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经济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公司。利息三、源泉扣缴利息按协定规定:•对外国居民(非居民)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我国可以按5%-10%税率征税(不同协定税率不同);例香港7%,•对外国政府、地方当局、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一般指国家银行等)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税。按国内法规定:•对外国企业(非居民)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我国按10%税率征税(条例第91条);•对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税(条例第91条(一)、(二))三、源泉扣缴(二)应注意问题1、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2、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3、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利息三、源泉扣缴(一)基本概念1、定义(1)法: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2)协定: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以下项目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模型或样式、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特许权使用费三、源泉扣缴管理特许权使用费2、收入实现的确认: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3、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非居民取得特许权使用费计算预提所得税时不能再扣除营业税税额(财税[2008]130)三、源泉扣缴特许权使用费(二)按协定规定:•外国居民(非居民)将其财产(包括有形或无形)提供给中国居民使用,取得使用费,即特许权使用费,中国可按5%-10%税率就其收入总额征税(不同协定税率不同);•与个别协定:对有形财产使用权的转让按收入总额的60%或70%计算征税(不同协定比例不同),税率同上。按国内法规定:对外国居民(非居民)将其有形财产提供给中国居民使用,取得使用费,即租金,以及将其无形财产提供给中国居民使用取得使用费,即特许权使用费一律按10%税率征税。——条例第91条三、源泉扣缴特许权使用费(三)应注意的问题1、对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费的征税:(82)财税字第143号A、对于技术引进合同,只受让专有技术使用权,外商为提供该技术的使用所收取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包括技术指导和咨询)费和人员培训费,是整个技术贸易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列为专有技术使用费收入;B、购进国外设备,外商为设备的安装使用提供土建及工艺设计所收取的设计费和提供的设备制造、维修图纸资料所收取的费用,可不并入专有技术使用费;C、不能正确划分清楚的,应全部并入专有技术使用费。三、源泉扣缴特许权使用费国税函发[1994]304号2、外商以提供专利或版权使用许可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或虽然计算机软件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但以对其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形式向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对外商由此所收取的使用费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税;(虽然没作为专利权使用,但有限制性条款)3、凡外商向中国境内用户转让计算机软件不是采取提供使用权方式,对软件使用没有规定任何限定条件的,对外商由此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销售计算机附属产品的收入,不征收所得税。三、源泉扣缴租金(一)基本规定1、定义: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2、收入实现: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3、境内外所得确认: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者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三、源泉扣缴(二)应注意的问题1、民航系统租赁外国企业飞机租金要征税;2、租用外国船舶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要征税:包括我国企业租用外国船舶用于国际运输、我国沿海或内河运输所支付给外国公司、企业的租金。(84)财税字第032号文件取消3、融资性租赁,因租金收入中含有设备价款,应按租金收入减除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租金三、源泉扣缴4、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征税(国税发[1996]212)(1)凡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对其所取得的租金,由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时代扣代缴。如果承租人不是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者不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也可责成出租人自行申报缴纳。(2)凡委派人员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属于非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属于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属于非独立代理人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设有机构、场所征收企业所得税(25%)。租金三、源泉扣缴转让财产1、定义: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2、境内外所得确认: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动产转让所得为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3、应纳税所得的计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源泉扣缴转让财产——股权转让根据协定规定对外国居民(非居民)转让其在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权取得的收益的征税情况:•与部分国家协定规定:上述收益不构成中国纳税义务,即仅在对方国家征税(如与瑞士、韩、巴巴)•与部分国家协定规定:在外国居民参股中国居民公司股份25%或以上时,上述转让收益构成中国纳税义务,即参股比例达不到的其收益不予征税(如与美、法、比等);其中与个别国家协定对参股比例有时间限定(如与新、毛、香港)•与部分国家协定规定:上述转让收益中国有征税权,无参股比例限制(如日、英、德等)根据国内法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即对外国居民(非居民)转让其在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权取得的收益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予征税。----条例第七条(三)三、源泉扣缴1、税务登记。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在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果该境内企业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在其股权变更后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除提供税务登记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附报以下资料:(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2)董事会决议;(3)资产评估报告。转让财产三、源泉扣缴2、收入实现的确认: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按照转让方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日期或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日期确定其收入实现。3、纳税人自行申报时限: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按照确定的收入实现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财产三、源泉扣缴4、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1)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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