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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第八章海洋法(Maritimelaw)海洋法的发展与演变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群岛水域及国际海峡公海国际海底区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国际法学第一节海洋法概述(Maritimelaw)一、海洋法的概念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主体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国际法的重要分支。二、海洋法的发展与演变古罗马中世纪14、15世纪17世纪《海洋自由论》格老秀斯1609年《闭海论》塞尔登1618年领海的提出真提利斯17世纪初《海洋领有论》宾刻舒克1702年19世纪20世纪三次海洋法会议国际法学第一次突破共有财产海洋自由公海自由无主财产“闭海论”领海主权《史记·齐太公世家》记载的齐国卿相管仲提出的“惟官山海为可耳”的政策主张,导致了中国官府垄断海盐业的状况在我国持续了两千多年。《易经》“刳木为舟,剡木为楫,舟楫之利以济不通,致远以利天下”国际法学19世纪人类远洋航海能力明显增强。海洋成为一些海上强国“全球到达”的重要通道。世界大航海时代极大地推动了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并最终取代封建主义。马克思鲜明地指出:“美洲的发现,绕过非洲的航行,给新兴的资产阶级开辟了新的活动场所。东印度和中国的市场、美洲的殖民地、对殖民地的贸易、交换手段和一般商品的增加,使商业、航海业和工业空前高涨,因而使正在崩溃的封建社会内部的革命因素迅速发展。”国际法学第一、二次突破17世纪,荷兰划定的领海宽度为3海里,一战至二战期间多数国家划定领海宽度为12海里,20世纪60年代拉美一些国家提出200海里领海权;美国前总统杜鲁门曾在《大陆架公告》中宣布:“处于公海下,但毗临美国海岸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蓝色圈地运动”。发达国家希望各国的领海范围小,发展中国家则希望领海的范围大。国际法学第三次突破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更明确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于是沿海国家纷纷宣布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地球上约36%的公海变成沿海各国的专属经济区。人类由陆地上的寸土必争转向海洋上的寸海必争,海洋国土不再仅仅是12海里领海和岛屿。1.09亿平方公里的沿岸海域成为沿海国家的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国际法学第四次突破2.517亿平方公里的各国管辖海域之外的海底部分,成为“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法学海洋法的编撰条约制度的新发展表决制度:全体一致同意多数表决制度《国际联盟盟约》协商一致原则“禁止保留原则”最广泛的接受成果的完整性国际社会成员参加的广泛性VS国际法公约的完整性1.解释性保留2.实力保留第十一部分国际法学第二节内海Inlandsea/enclosedseainternalwaters;nationalwaters一、内海及相关制度(一)内海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一国的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海港以及其他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海洋法公约》称之为内水。法律地位: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国际法学领海基线baselineofterritorialsea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也是领陆与海水的自然分界线。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国际法学Article11PortsForthepurposeofdelimitingtheterritorialsea,theoutermostpermanentharborworkswhichformanintegralpartoftheharborsystemareregardedasformingpartofthecoast.Off-shoreinstallationsandartificialislandsshallnotbeconsideredaspermanentharborworks.国际法学第二节内海(二)港口外国船舶在港口国港口的出入、停泊、航行等必须遵守港口国法律。港口国的管辖权。国家一般在不介入船舶内部事件的基础上,采取沿岸国与船旗国管辖相结合的方法。在刑事管辖方面,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在民事案件方面,当案件涉及港口国公民的利益或其他船舶以外的因素,或涉及船舶本身在港口内航行、停留期间的权利义务时,港口国才予以管辖。国际法学第二节内海(三)内海湾Bays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曲,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湾口宽度为直径划成的半圆时,才能视为海湾。海湾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线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历史性海湾不受此限制。如我国的渤海湾。(p131)不适用于直线基线法。24海里国际法学Historicalbay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行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示或默示地承认。历史性海湾不论自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此外,位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的琼州海峡。国际法学中国的渤海湾:它完全处在我国领海基线以内,并连接辽东半岛和山东半岛,其湾口的距离虽然超过24海里,但在湾口中有一系列岛屿,形成8个入口处,其中最大的一个入口是辽东半岛和北隍城岛之间的老铁山水道,其宽度为22.5海里,少于24海里。因此,即使按入口宽度计算,渤海湾也是我国的内海海湾,几千年来,它一直处于中国的实际管辖之下,是中国的历史性海湾,也得到国际上的承认国际法学第三节领海THETERRITORIALSEA二、领海(一)领海及领海主权(二)领海界限1.领海宽度12海里(82年海洋法公约)正常基线(自然基线)2.领海基线直线基线(折线基线)3.外部界限共同正切线法、交圆法、平行线法国际法学第三节领海(三)领海的法律制度INNOCENTPASSAGEINTHETERRITORIALSEA1.无害通过制度—对领土主权的一种限制(2)海洋法公约关于“有害行为”的规定(3)军用船舶的通过问题2.国家在领海中的司法管辖权(1)刑事管辖(2)民事管辖国际法学国家对海洋的权力基于大陆,也就是海权基于陆权。要确定领海,先要建立领海基线,要划领海基线,先要定领海基点。领海基点必须是主权无争议的岛屿或大陆;基点之间直线距离不得超过24海里,也就是领海加毗连区的距离;时隐时现,低潮时才出露的礁石和浅滩不算数;更严格一点的话,最好岛上是能有人类居住条件的。国际法学三、毗连区Contiguouszone理解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毗连区,又称邻接区或特别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对其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类事项行使管制而设置的区域。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领海。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在毗连区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毗连区上空。毗连区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地位取决于其依附的海域,或接近于公海或接近于专属经济区。国际法学第四节专属经济区EXCLUSIVEECONOMICZONE一、专属经济区(一)概念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188海里)专属经济区既非公海又非领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具有独立地位的海域,是82年《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拥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非沿海国固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主要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科研及环保等国际法学对于沿海国拥有领海特别是拥有专属经济区的特权,这对于内陆国来说,绝对是不公平的.因为人是生活在陆地上的,考虑到沿海的人们以打渔为生和国家安全的需要,给与其适当的特权也是合乎情理的.但是其宽度和面积要适当,特别是专属经济区面积,这应该与该国海岸线的长度.形状及陆地深度有关.例如日本的一些小岛,一下子就圈了二百海里方圆的专属经济区.比其国土面积还大.可岛上最多生活不足百人,这就很不合理.即然专属经济区是照顾沿海居民打渔谋生而设,那就必须与沿海陆地面积及海岸线的长度.形状有关.国际法学第五节大陆架CONTINENTALSHELF二、大陆架国际法上的大陆架不同于地质学上的概念。大陆架大陆坡大陆基大陆架大陆边12200海里3502500米100国际法学(一)大陆架的概念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大陆架在海床上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海洋法公约》第76条国际法学ThecontinentalshelfofacoastalStatecomprisesthesea-bedandsubsoilofthesubmarineareasthatextendbeyonditsterritorialseathroughoutthenaturalprolongationofitslandterritorytotheouteredgeofthecontinentalmargin,ortoadistanceof200nauticalmilesfromthebaselinesfromwhichthebreadthoftheterritorialseaismeasuredwheretheouteredgeofthecontinentalmargindoesnotextenduptothatdistance.国际法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联系与区别:联系:两者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专属经济区内的海床和底土,实际就是大陆架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以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同时,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为勒令解决这种重叠,《公约》规定,关于专属经济区内的海床和底土,按照《公约》第六部分(大陆架部分)的规定行使。国际法学(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三)大陆架划界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分析国际法学大陆架划界规则等距离——中间线原则虽然大多数国家认可,但是它并没有形成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公平原则本案即为典型。在海岸线凹入的德国,依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必然使其与丹麦、荷兰的大陆架分界线交叉,形成狭小的三角区,显失公平。协商原则本案中国际法院认为争端各方有权保留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并有义务尊重他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应在公平基础上协商划界。故1971年丹麦、荷兰、德国重新协商划定大陆架界线。国际法学第六节国际海峡与群岛水域一、国际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概念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二)国际海峡的航行制度1.过境通行制度transitpassage2.无害通过制度3.公海自由航行制度4.特别协定制度公海公海领海国际法学ARCHIPELAGICSTATES二、群岛水域(一)群岛水域的概念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域。群岛基线:群岛国可以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构成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基线的确定条件(p144)(二)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无害通过制度群岛海道通过制度国际法学所谓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在通过期间不得实施任何非无害活动。对于非无害活动《海洋法公约》列了12种情形(见教科书)。此外,外国的潜水器通过领海需要浮出水面。载有高度危险物质的船应有特殊预防措施。沿海国可规定分道航行和要求外国船暂
本文标题:2014国际法海洋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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