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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名称】:(1987年9月16日订于蒙特利尔)【法规分类】:环境保护【分类号】:Y8110198701【内容分类】:【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蒙特利尔【颁布日期】:1987-09-16【实施日期】:【失效日期】:【文号】:【题注】:全文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来彻底清除此种排放,承认必须为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而作出特别规定,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含氯氟烃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性,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第一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2.“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清单内所列的一项物质,不论它是单独存在或是存在于一项混合物之中。但它不包括存在于一个用来运输或贮存清单内所列物质的容器以外的一项制成品之内的任何此种物质或混合物。5.“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用各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所得的数量。6.“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7.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三条确定的数量。8.“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而预期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国。第二条控制措施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七个月第一天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每12个月内,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在这个时期结束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10%。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五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国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37个月第一天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每12个月内,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一种或数种这种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10%。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国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执行这些措施的体制将由缔约国在第一次科学审查之后举行的第一次缔约国会议上决定。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从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8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从该同一日起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80%。可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国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比它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多至10%。4.每一缔约国应确保,从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5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至该同一日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50%。但为了满足按照第五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国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比它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多至15%。本款应予实施,除非在一次会议上经出席并参加投票且至少占缔约国这些物质消费的总共计算数量的2/3的缔约国以2/3多数票另外作出决定,则另当别论。这项决定将参照第六条所指的评估来考虑并作出。5.任何缔约国,倘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千吨,为了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得将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国,或从任一缔约国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国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本条规定的生产限额。此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过转移的日期。6.一个不是在第5条之下行事的缔约国,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设施,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唯一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国控制物质的每年平均每人消费量超过0.5公斤。7.根据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过转移或增产日期。8.(a)作为公约第一条(6)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约国,可以协议联合履行本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不过它们联合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数量。(b)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国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c)此种协议必须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有关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且已通知秘书处它们的执行办法的情形之下方能生效。9.(a)根据依照第六条作出的评估,缔约国可以决定是否:(i)附件A里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估计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应该如何调整;及(ii)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应从1986年的数量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减少,如果是的话,任何此种调整的范围、数量及时间。(b)关于此种调整的的提议,应由秘书处至少于拟议通过此种提议的缔约国会议的六个月以前通知各缔约国。(c)在采取此种决定时,各缔约国应尽可能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如果用尽了谋求协商一致的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协议,则最后应由至少占缔约国控制物质消费总量中50%的出席并参加投票缔约国以2/3多数票数通过此种决定。(d)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国。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六个月后生效。10.(a)根据依照第六条作出的评估,并依照公约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缔约国可以决定:(i)是否有任何物质,如果有的话,哪些应该增入本议定书的任何附件,哪些应予删去;及(ii)应对此种物质适用的控制措施的体制、范围及时间;(b)任何此种决定,如经出席并参加投票的缔给国以2/3多数票接受,应即生效。11.虽有本条的各项规定,各缔约国得采取比本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第三条控制数量的计算为第二条和第五条的目的,每一缔约国应确定附件A里每一类物质的下列计算数量:(a)生产量,计算方法是:(i)将每一种控制物质的每年生产量乘以附件A内所载该物质的消耗臭氧潜能值;(ii)就每一类物质,将乘积加在一起;(b)进出口量和出口量,计算方法与(a)项叙述的方法相同;(c)消费量,计算方法是将其按照以上(a)和(b)两项确定的生产的计算数量加上进口的的计算数量,再减去其出口的计算数量。不过,从1993年1月1日起,在计算任何缔约国的消费量时,它向非缔约国的任何控制物质的出口量不应减去。第四条同非缔约国贸易的控制1.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一年内,每一缔约国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控制物质。2.从1993年1月1日起,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国都不得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任何控制物质。3.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各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十条内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清单中详细列出含有控制物质的产品。未曾依照该程序提出反对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4.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五年内,缔约国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使用控制物质生产的、但是不含此种物质的产品一事是否可行。如果确定可行,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内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清单中详细列明此种产品。未曾依照该程序提出反对的缔给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5.每一缔约国应设法阻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生产和使用控制物质的技术。6.每一缔约国应勿为了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出口可便利于促进生产控制物质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而向它们提供新的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方案。7、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可改进控制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可促进发展替代物质、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助于减少控制物质的排放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8.虽有本条各项规定,一个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如经一次缔约国会议确定该国充分遵守第2条和本条的规定并已按照第7条提交所规定的数据,则可以准许从该国作以上第1、3及4款所称的进口。第五条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1.任何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如果在本议定书对它生效之日或其后在本议定书生效后10年内任何时间它每年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少于平均每人0.3公斤,为了满足它国内的基本需要,就第二条第1款至第4款的履行而言可以比该几款内规定的时限延迟10年。但此种缔约国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应不超过平均每人0.3公斤。任何此种缔约国应有权或者使用其1995年到1997年时期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数,或者其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平均每年0.3公斤,视何者较低为定,作为它遵行控制措施的基准。2.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取得环境上安全的替代物质和技术,并协助它们迅速利用此种替代办法。3.各缔约国承担义务,通过双边或多边渠道便利向发展中国家缔约国提供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方案,以利使用替代技术及代用产品。第六条控制措施的评估和审查从1990年起,其后至少每四年,各缔约国应根据可以取得的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资料,对第二条规定的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在每次评估的至少一年以前,各缔约国应召开上述有关部门的合格专家组的会议,并决定任何此种专家组的组成及任务规定。专家组应于举行会议后一年内,通过秘书处向各缔约国报告其结论。第七条数据汇报1.每一缔约国应在成为缔约国之后的三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供关于其1986年控制物质的生产、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在没有确实数据时,则尽可能提供此种数据的最佳估计数。2.每一缔约国应向秘书处提供其成为缔约国的一年及其后每一年关于此种物质的生产(另行单独提出关于使用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的数据)、出口和进口的数据。它提供此种数据不应迟过此项数据有关年份终了后九个月。第八条不遵守缔约国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用来断定对本议定书条款的不遵守情形及关于如何对待被查明不遵守规定的缔约的程序及体制机构。第九条研究、发展、公众警觉及资料交流1.各缔约国应从事合作,在符合其国家法律、规章和惯例的情况下,并特别顾及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直接地或通过主管国际机构来促进下述各方面的研究、发展及资料交流:(a)改善控制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减少它们的排放的最佳技术;(b)控制物质,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及以此种物质制造的产品的可能替代物;(c)有关控制战略的费用与利益。2.各缔约国应个别地、联合地或通过主管国际机构从事合作,就控制物质和其他消耗臭氧的物质的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促进公众警觉。3.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两年内,及以后每两年,每一缔约
本文标题: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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