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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审判长、陪审员:河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认真参加了本次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本案被告人张元全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二、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认为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院予以采纳(一)被告具有自首情节,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被告张元全犯罪后向吕寨乡派出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和推卸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被告人之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未曾受过刑事和行政处罚,没有犯罪之前科。此次交通肇事是春节期间心情激动下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并无故意,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被告表示由衷的歉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故请法官充分考虑,给予被告从宽处理。(三)被告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整个案件,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实事求是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口径一致,没有隐瞒事实。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这些都说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请法官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具有自首情节,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且在案发后有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意愿,因为条件有限,被告上有年迈父母,下有两个年幼儿子抚养,家庭经济情况困难,多次协商未能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但是不能抹杀被告真心悔过,改过自新,想要重新回归家庭所做的努力。请法院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2015年7月8日
本文标题: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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