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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行政管理制度总公司办公管理制度第六章总公司人员外派第十七条总公司委派总公司正式职工(含专业公司人员)长驻京外11所属企业各级岗位工作的人员为总公司外派人员。人事本部负责外派人员的组织、协调、考核、报批。第十八条总公司外派人员由所在部门或专业公司提名,人事本部根据外派岗位的需要审核、考核,并拟制外派人员名单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外派人员持人事本部和所在部门的联合通知到外派单位报到。第十九条总公司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总公司(关于派往外地专业公司(企业)工作的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及休假的规定)办理,外派工作结束后恢复原单位原岗位工作。第七章档案管理第二十条11所属企业人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第二十一条下列人员的人事档案一律调入人事本部,由人事本部直接管理:(一)专业公司和驻外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二)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部门以下(含部门一级)级别的全体职工;(三)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部门以下级别(含部门一级,总公司外派人员除外)全体职工的人事档案由该专业公司人事部管理。有独立人事权,但暂未设人事部门的专业公司副总以下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人事本部代管。第八章各级领导岗位人员的考核第二+二条人事本部组织总公司有关部门对人事本部考核范围的领导岗位人员每年进行1至2次考核评议。特殊情况下随时进行考察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上述管理人员提出聘任、解聘或奖惩的建议。每年总公司管理部门应于一月十五日前将对总公司所属企业进行的考核鉴定报人事本部汇总,人事本部负责对所属企业的领导岗位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并提出奖惩方案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实施。第二十三条考核的依据和内容:以国家干部政策;有关劳动法规、总公司的人事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工作业绩、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为依据进行德、才、勤、绩等四个方面的全面考核。第二十四条考核的办法:群众评议、个别谈话、开座谈会、民意测验等。第二十五条下列领导岗位人员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和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两次回总公司向总公司领导和管理部门述职:(一)专业公司、驻外机构、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正职负责人;(二)专业公司、驻外机构副总经理福)职人员。第九章人员管理第二十六条11所属企业必须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各类人员的招聘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和总公司《人事管理规定)进行严格考核。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遵照总公司《人事管理规定》执行,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子公司、专业公司下属企业参照总公司(人事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11所属企业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当地有关规定并参照总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的特点及具体情况并参考总公司《劳动合同文本》的条款制定。第十章建立幢全备项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驻外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并参照总公司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报总公司人事本部审批,子公司和其它所属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应报人事本部备案。这些规章制度原则上应有以下方面的内容:1、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2、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3、工资管理办法。4、奖惩办法等。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人事本部负责解释和修改。总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劳动合同制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责、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依据合同进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工形式。为了做好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实施工作,保障总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签订劳动合同,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北京市有关法规,明确总公司与职工的责任、权利、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第二章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第三条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职工双方以书面的形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他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应有书面委托书。第四条为避免劳动合同出现无效条款,总公司在首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请有关劳动部门予以鉴证。第三章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第五条总公司和11系统企业单位全体劳动者应与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第四章劳动合同内容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含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保险及福利待遇;(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条件;(八)经济补偿与赔偿的规定;(九)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十)劳动争议处理;(十一)其它。第五章劳动合同的期限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总公司与职工依据本单位岗位特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总公司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定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第八条以下人员如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总公司应予签订:(一)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四)总公司骨干、高级管理人员。第九条总公司接收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为五年。上研究生前参加过工作的,应从此年限中减除其工作的年数。第十条合同期内,职工因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等原因与总公司签订专项协议书,如约定了服务期,则应在外出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之前根据约定的服务期限重新确定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期限。第六章劳动合同附件第十一条总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应签订一些必要的附件,如岗位协议书等。合同期内签订的有关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医疗期等协议书,以及总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均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第七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第十二条总公司在职工正式开始试用期的第一天,应由人事本部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职工与人事本部各执一份。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双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续签的;(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完成了约定工作的;(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终止劳动合同前30天,企业可以向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应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按要求填写回执并交回人事本部。第十四条企业欲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应在期限届满前30天向职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回执同意后,双方可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第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总公司欲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提前3天向职工发出《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第十六条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第十七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总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对其迸行处罚之后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并签字。(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合同内容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总公司不得依据第十八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四)职工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的。第二十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随时通知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二)企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企业不能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及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总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给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第八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赔偿第二十三条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职工个人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向总公司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由总公司出资迭培的大学生、研究生;总公司培训或出资参加学习;脱产培训或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的服务期在学习、培训专项协议书中约定。第二十五条由总公司出资派遣到国(境)外,培训、学习和工作者的服务期,在专项协议书中约定。第二十六条总公司出资培养的大学生、研究生服务期自学历证书签发之日起算;总公司培训或出资培训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的服务期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算。在国内全脱产学习或培训的,服务期自学习或培训结束后到岗工作之日起算;半脱产或业余学习者自证书签发之日起算。出国学习和出国工作的,服务期自回国到公司正式报到之日起算。第二十七条服务期未满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根据专项协议的约定予以赔偿,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出国工作者的赔偿费基数在派遣时签订的《出国工作协议书)中具体规定。其余人员服务期违约金支付计算方法如下:[实际支付的学习、培训以及相关费用之和]X[未履约月数/服务期总月数]。第九章福利待遇和劳动争议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及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总公司或职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的有关问题以及医疗期间的有关问题,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总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执行。第三十条有关职工待岗问题按总公司待岗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电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本部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三条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和驻外机构执行本办法,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属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总公司提案制度第一条为鼓励全体11职工开动脑筋,发挥全部潜力,提高职工经营参与意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谋求11的更大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总公司所有在岗职工均有提案资格。总公司人事本部负责本提案制度的管理。第三条提案内容有益于总公司即可,但以下提案不予受理:(一)过去已经提出的且已经实施的提案;(二)与总公司规章制度相重合的提案;(三)仅提出缺点或问题,没有具体改善内容及方法的提案;(四)在工作中被指令改进的提案。第四条实施程序如下:(一)受理提案的受理部门为人事本部。职工填写的提案卡可随时直接递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对提案进行核查,对予以受理的提案进行登记,将未予受理的提案退给提案者。(二)审议已受理的提案由人事本部主任提交总公司办公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提案转交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未通过的提案由人事本部存档再议。(三)第一次表彰办公会审议提案的同时,应决定对提案是否给予以下奖励。A:安慰奖20元立意简单,不必实施,但用心良苦,态度认真;B:鼓励奖30元立意较新,但暂不必实施;C:提名奖50元立意新颖,可能有效果,可以考虑实施,但需在实践中检验;D:三等奖100元及奖状具有独创性,预计有一定效果,经过进一步修订,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实施;E:二等奖200元及奖状具有独创性,可能有较好效果,稍加修订可以在较大范围内推广实施;F:一等奖300元及奖状具有非凡的独创性,预计有非常大的效果,无需修订即可实施,具有广泛的推广范围和实施前景。(四)实施及评价被采纳的提案由办公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提案实施完成后,由人事本部负责对实施效果提出评价意见,并向办公会汇报。(五)第二
本文标题:办公行政管理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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