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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管理制度1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检测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杜绝一切违章操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登记报告。3禁止用嘴、鼻直接接触试剂。启用、配制易挥发、腐蚀性强、有毒物质时,必须带胶皮手套,在通风橱内进行。4在进行加热、蒸馏等操作过程中,检验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若因故必须暂时离开,必须委托他人照看或关闭电源、停止工作。5在检测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规范操作规程,不得损毁检测仪器、器具和检测台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6安全员和检测人员要经常检查电路和电器设备,防止因电线、器件老化或损坏而造成事故。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增设电源线路,随意移动电器。7试剂由专人管理,易燃、易爆试剂单独存放。剧毒试剂存放在保险柜内,双人双锁管理。注意防火、通风。8实验室不得大量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强腐蚀试剂及剧毒试剂工作溶液。少量存放,应入柜加锁。9未经批准,与检验无关的人员禁止进入检测工作区域。10与检测无关的物品禁止带入检测室内。检测室的物品、试剂不得携带出室或转送他人。11检测工作区域内禁止进食、吸烟。12根据各个实验室特点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放在具有醒目标志的地方。工作人员应懂得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安全员负责定期检查,及时更换过期失效的消防器材。13实验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14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检测用品、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保管,负责水、电、门、窗的安全。检测人员离开实验室要检查、关闭水、电、门、窗,确认安全无误后方能离开。15做好节、假日期间的安全值班、带班工作,确保节、假日期间的安全。富顺县土肥站富顺县农技中心化验室二、卫生管理制度1实验室是开展检验工作的重要场所,必须保持整洁、安静,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楼梯、楼道、室内地板、墙面、窗户保持清洁。室内物品要分类摆放,排列整齐。2人员进入实验室,必须按规定更换工作服、工作鞋。3检测人员每天都要将所负责的实验室地面、桌面打扫干净。仪器设备、玻璃器具及其他物品使用完毕后要及时清洁,妥善存放、管理。垃圾和废弃物要及时处理。4实行卫生责任制度,全体人员要按分工搞好责任区和公共区域的卫生。5每个月由办公室组织一次彻底的卫生大扫除和检查评比,做好实验室卫生保工作。6实验室的安全卫生情况,纳入目标量化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奖惩挂勾。富顺县土肥站富顺县农技中心化验室三、工作人员守则化验室必须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方针开展检测工作。因此,每个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守则。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牢固树立为政府、为生产企业等客户、为农业和农民、为社会服好务的思想,贯彻质量方针,向社会提供一流的服务。2、检验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科学、准确、公正、及时地为社会、客户提供检验数据。3、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执行质检任务时不准接受受检单位的礼品和礼金,不准向企业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4、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泄露政府受检单位和客户的机密及有关检测(验)数据。5、坚持原则,不受外界干预、社会压力和影响,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出“人情数据”,更不出“虚假数据”,坚决抵制一切不法行为。6、秉公执法,不准参与有损单位利益,有损质检工作者和单位公众形象的一切活动。7、正确使用和保养检测仪器设备,爱护国家资产和公物,勤俭节约,安全、整洁。富顺县土肥站富顺县农技中心化验室四、仪器设备管理程序1目的仪器设备是检验工作的重要物质保证。“中心”、“站”配备正确进行检测所要求的所有抽样和检测仪器设备,并使仪器设备处于受控、良好、有效的状态,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合法。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中心”、“站”检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3职责3.1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按规定审批、购置仪器设备。3.2站长和化验室负责人认真搞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3.3一名高级农艺师负责质量控制、检测业务以及仪器设备购置、验收、安装调试、检定、标识、维修、降级、报废及档案管理。3.4检测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仪器设备购置选型调研,提出购置计划和申请,参与仪器的验收、安装调试、检定、运行检查、维修、降级、报废等管理工作。3.5检验人员负责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作好仪器设备使用的有关原始记录,编制所用仪器设备的操作、维护规程,运行检查规程、自校规程。4程序4.1检测仪器设备的配备4.1.1“中心”、“站”负责人应根据承检肥料产品以及其他承检样品、项目(参数)的要求,组织研究仪器设备配置计划,并争取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支持,实施计划,使“中心”、“站”配齐必要的仪器设备,并使之处于良好、受控、有效的状态;用于检测的设备和软件达到要求的准确度,并符合检测相应的规范要求。4.2仪器设备的更新、添置4.2.1随着“中心”、“站”业务工作的发展,需要更新、添置仪器设备时,由检测室根据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提出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和购置计划。4.2.2对拟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符合性、价格、销售后服务等进行论证和选型调研,编写购置仪器设备的报告或标书,经批准后,按规定交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或自行购置。4.2.3政府招标采购仪器设备程序4.2.3.1政府采购计划的申报:由办公室确定专人,按照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根据项目或经费主管单位的要求,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中心”、“站”负责人审批,上报项目或经费主管单位批准后,再送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并安排招标采购。4.2.3.2采购技术标书的申报:由选型调研组确定专人编写采购技术标书,经选型调研组集体讨论通过,“中心”、“站”负责人审批后,报省政府采购中心。4.2.3.3招标采购及中标结果公告: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并按公告确定日期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经评标专家组评标,并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于公告规定的日期内在网上公布中标结果。“中心”、“站”对拟中标供应商和仪器设备如有异议,可请求复议。4.2.3.4仪器设备采购:接到政府采购中心的中标结果后,“中心”、“站”应在三天内与中标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一式四份,两份送政府采购中心,“中心”、“站”与供应商各留一份。采购中心、供应商和“中心”、“站”三方签章后合同生效。由供应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所购仪器设备送到“中心”、“站”指定的实验室。4.2.3.5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由负责人组织有关检测人员和仪器维修人员,与供应商应用工程师一道开箱,按合同清单清点仪器、配件、工具及随机技术文件,清点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再由供方工程师安装、调试,仪器设备运转正常后,再按标书技术要求进行逐项检测验收。所有技术参数验收合格后,由我方技术人员填报验收合格证书一式四份,经单位签章后,二份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付款手段,其余两份由“中心”、“站”、供应商分别留存,完成仪器采购验收。4.2.3.6付款:由政府采购中心签章办理仪器设备购置付款通知书,供应商将付款通知书和购置发票一起交“中心”、“站”财务室,“中心”、“站”与政府采购中心和供应商结算,完成仪器购置。4.2.3.7标书编写要求(1)标书内容:标书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地址、实施地点及时间、联系电话及联系人,购置仪器设备名称和数量、购置目的及主要用途、仪器性能、技术指标、技术要求、基本配置及数量、报价等。(2)标书格式:格式按政府统一格式要求填报。(3)标书编写原则:标书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中心”、“站”的需要,进行编制。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明显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4.2.3.8办理政府采购应遵循的原则。(1)单位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经批准后进行招标采购,应在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的情况下进行;(3)招标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4)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等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5)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6)在确定中标人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4.1.4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相关人员进行安装、调试、验收,确认达到标准要求的准确度、灵敏度,符合检测相应的标准、规范要求后,编制验收报告。4.3仪器设备的使用4.3.1仪器设备在投入工作前,应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或校验(核查),以证实其能够满足“中心”、“站”和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在使用前亦应进行核查。4.3.2“中心”、“站”将制造商提供的仪器设备最新版说明书复印件,有关的安装光盘、工作盘、操作盘的复制件,以及自行编制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作业指导书,提供给有关检测人员查阅、使用。4.3.3主要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关键项目仪器设备至少有两人以上授权操作,以利检测结果的校核。4.3.4使用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作好使用记录,以及环境条件记录(如有要求)。4.3.5当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以及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或已显示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应停止使用,请仪器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对可能修复的,加贴“停用”标志,直到修复并通过校准或检测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对不可能修复的,则隔离存放,避免误用。维修人员应对维修情况和结论作出记录。检测人员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极限对先前检测的影响,并按《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CFJ/CXWJ-22-2003)具体实施。4.4仪器设备的管理4.4.1用于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及其软件,均由仪器设备计量管理员加以唯一性标识(编号),此标识张贴在仪器设备显眼处。4.4.2计量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计量检定、校验,由仪器设备计量管理员按《量值溯源与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程序》(CFJ/CXWJ-35-2003)具体实施。4.4.3办公室保存对检测具有重要影响的每一仪器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包括:(1)仪器设备及其软件的识别;(2)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中心”、“站”的自编号);(3)对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规范的核查(验收报告等);(4)当前存放、使用的处所;(5)制造商的说明书,及其原件、复印件存放地点;(6)所有校准(计量检定等)报告和证书的日期、结果及复印件,设备调整、验收准则和下次校准的预定日期;(7)仪器设备维护计划,以及已进行的维护。(8)仪器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4.4.4仪器设备的运行检查(期中核查),由检测人员、仪器设备计量管理人员按《运行检查程序》(CFJ/CXWJ-36-2003)和有关作业指导书具体实施。4.4.5当校准产生一组修正因子时,由质量控制室监督将其所有备份(如计算机软件的备份)进行正确更新。4.4.6对检测仪器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检测室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以避免发生导致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4.4.7仪器设备应根据检验工作需要和环境要求,放置于实验室的固定位置,若需移动、搬迁应经批准。除现场检测、维修、检定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将仪器设备运出“中心”、“站”。原则上不向外借出仪器设备。无论是外借还是维修等原因,若仪器设备脱离了“中心”、“站”的直接控制,返回后,检测人员必须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能显示满意结果时,方能投入使用。4.4.8非标准仪器的管理(1)自制仪器设备需先立项,经批准方可制作。将研制仪器设备申请列为科研项目,则按科研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自制仪器设备的外协加工技术资料和设计图样齐全后,经“中心”、“站”负责人批准,与有关单位联系制作。(2)自制或非标准仪器设备必须具有试运行报告和比对测试报告,技术资料齐全后,经技术鉴定符合要求,方能投入使用并备案。(3)非标准仪器设备的使用、检定或自校等管理和量值溯源,同“4.3”和“4.4”。4.
本文标题:化验室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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