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化工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培训资料
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适应和满足公司安全生产的需要,根据AQ3021-2008至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八项规范和“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涉及的相关内容的一切作业。一、高处作业制度1、适用范围:本标准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执行,适用公司区域内的高处作业,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的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2、定义:2.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2.2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2.3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3、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3.1高处作业的分级3.1.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3.1.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3.1.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3.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3.1.5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电压等级(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距离(m)1.722.22.5343.2高处作业的类别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3.2.1特殊高处作业3.2.1.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3.2.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3.2.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3.2.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3.2.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3.2.1.6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3.2.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3.2.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3.2.2.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3.2.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3.2.2.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3.2.2.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3.2.3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4、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4.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4.1.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4.1.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4.1.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4.1.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4.1.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4.1.6《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4.1.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4.1.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4.1.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4.1.10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4.1.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4.1.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4.1.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和相关的(架子工证等),填入《高处作业证》内;4.1.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4.1.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4.1.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4053.1和GB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的要求;4.1.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4.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4.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4.2.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4.2.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4.2.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4.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4.2.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的有关要求;4.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4.2.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4.2.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4.2.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4.2.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4.2.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4.2.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4.2.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4.2.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4.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4.3.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4.3.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4.3.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4.3.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5、《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5.1一级高处作业由作业班组审核后,报车间审批;二级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安全部审批,三级高处作业经安全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批;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特级、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部审核,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副总)审批,经控股安全管理部审批。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5.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本证保存期为一年;5.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二、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作业制度1、适用范围:本标准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执行,适用公司生产区域的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进行的各种作业项目。2、定义: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作业: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作业时应该办理《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许可证》。3、安全要求:3.1安全隔绝将作业设备、容器的所有与其他设备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本作业空间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并挂牌;3.1.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3.1.2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3.1.3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置警示牌、警告标志和夜间应设警示信号灯等防止误入的隔离措施;3.1.4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严禁开启牌;3.2清洗和置换进入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进行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3.2.1氧含量18~21%;3.2.2有毒
本文标题:化工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培训资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7989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