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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工商大学学生社团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社团的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育人作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依据国家宪法相关条款及教育部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社团是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特长而自愿发起组织的学生群众团体。组织上受共青团北京工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领导,活动中受社团聘请的辅导老师指导,各社团由校团委社团部直接管理。第三条,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制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开展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各社团所制定的章程和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冲突,否则一律无效。第四条,未经校团委社团部批准而建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民间团体为非法组织,社团部有权终止其活动并追究其负责人责任。第五条,社团的主要任务:1倡导文明修身,为校园文化建设服务。2配合学校的中心工作和重大活动,开展学生活动。3举办各种演讲,竞赛,文艺晚会等活动,营造校园文化氛围。4举办各种学术论坛,专题讲座,专家咨询等活动,加强专业修养,拓展同学们的眼界。5积极组织,参与课外科研活动,培养创新精神。6走出校门,广泛联系社会各界,树立北京工商大学的良好形象。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学校正式注册的北京工商大学在校学生,不得吸收校外人员参加。社团成员必须爱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第二章社团的组建和批准第七条,学生社团共分为学术实践类,科普类,体育类,文艺类等。各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登记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登记。第八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五)有规范的章程。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2第九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部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社团名称,指导思想,社团宗旨,活动内容及方式,资金来源等)(二)章程草案;(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第十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活动场所;(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三)学生社团类别;(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八)章程的修改程序;(九)社团终止的程序;(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社团部在自收到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社团部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二条,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第十三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四)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社团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第十五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3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社团部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部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第十七条,社团创办后,应在每学期初规定时间内带齐本学期工作计划到团委社团部注册。若社团有重大变化(名称,主要负责人,宗旨,章程)应及时到团委社团部备案,每学期末按时上交学期总结及社团例会档案。第十八条,开展活动前各社团必须提交计划,将活动目的、形式、资金预算、设奖等情况上报社团部,经校团委批准后,填写《北京工商大学活动申请表》后方可开展。活动结束后须及时上交总结。第十九条,各社团内部要有健全的管理机制,定期组织例会,期末结束后须及时上交总结。第二十条,鼓励各社团通过各种渠道自筹经费,包括向会员征收适当的会费,需团委下拨的经费应提请团委审批,没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额,一律不予报销。第二十一条,社团如需使用器材须经社团部批准,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归还,若损失或损坏,该社团要照价赔偿。第二十二条,例会制度1社团部例会时间及地点由社团部提前作海报通知,各社团有关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席两次者,将对该社团作降级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并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2会议点评过去两周各社团活动的开展情况,由各社团对社团部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之后工作进行布置。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用艺术图章和其他标注,但需经批准。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社团部审查通过。社团部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第二十五条,每个社团必须成立会员大会,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四)修改社团章程;(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第二十六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部批准和备案。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第二十八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负责的社团负责人;(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第五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第三十一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第三十二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部反映问题和情况。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第三十五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第三十六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第六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开学7日内向社团部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开学7日内报社团部核准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部申请注销登记:(一)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被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社团部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社团部注销登记。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社团部后返还社团成员。自行收取会员费的社团必须经过社团部监督清算后方可注销登记。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5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第四十三条,各社团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具有较大影响的活动。年末,社团部根据活动清单对各社团进行评比,并实行分级管理制度(详见附表),并对活动较好的社团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四十四条,优秀社团评比标准1成立时间年满一年的,在社团部登记并注册的学生社团。2符合本章程的各项要求。3遵守校团委社团部制定的一系列章程4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未开展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5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以上的活动,在学校及同学之间有一定影响力。6社团按时上交活动总结7社团与社团部工作配合程度。8社团负责人按时参加社团部组织的负责人例会。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整顿无效者做降级处理(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各高校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的规定和指导;(三)财务制度混乱;(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六)组织纪律性较差,不配合社团部和团委开展工作;(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八)社团负责人两次未参加例会的。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部有权将其解散:(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三)背弃社团宗旨,经劝告仍不改正者;(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五)社团成员连续一学期不足30人的;(六)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第八章经费及活动管理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实行自筹与资助相结合的原则,学生社团的内部组织管理费用自行解决。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报请校团委批准后,也可接受社会赞助。社团应实行财务登记制度,社团负责人退出社团时要列出财务清单、社团人员情况,以书面材料相互签字为准。6第四十八条,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各社团对各项收费应逐笔详细记录,并附有正规发票。学期末,财务账簿送交校团委社团部接收抽查。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该社团财务人员。第四十九条,社团创办刊物,必须经校团委的批准;办刊物费用以自筹为主。第五十条,学生社团应在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允许范围内组织有益于学生成才、丰富同学业余文化生活的活动。第五十一条,严禁社团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也不得开展超过其宗旨的活动。社团部有权对各级社团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十二条,新学期初(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学生社团须到社团部重新登记注册,上交该学期的工作计划(活动内容、方式、时间及场所),报人员、机构变动情况。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各社团须将本学期的活动情况向社团部上交书面总结。第五十三条,社团活动应该安排在学生的课余时间,避免与学校的教学发生冲突。学生社团的办公和活动时间应服从学校的作息时间的安排。第五十四条,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社团邀请社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须在一周前向社团部提出申请。申请人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二)社团部报请校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校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地;(三)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四)讲座、报告会结束后,由组织者向社团部报书面总结。该总结计入社团年终分级评比中;(五)任何
本文标题:北京工商大学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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