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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朝阳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朝阳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Non-PuplicMedicalInstitutionAssociationofChaoyangBeijing,缩写为NPMIA。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朝阳区域内各级各类非公有制医疗机构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朝阳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区各级各类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热心于医疗卫生管理事业的人士,通过行业自律及维权。积极促进我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促进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管理的专业化建设和职业人才的成长。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者服务。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工作效益和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团体接受朝阳区卫生局及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如下:(1)组织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学习党和政府有关医疗卫生政策的法律、法规;(2)协助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制订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推动实施;(3)对非公有制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质量评审;(4)组织非公有制医疗机构进行学术交流,进行非公有制医疗机构之间、非公有制医院与国有医院之间的医疗技术合作;2(5)加快提高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人才培养、业务培训和梯队建设;(6)加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感染、药剂、检验、放射及后勤服务的质量控制和标准化管理;(7)协助非公有制医院制定规划,塑造好形象工程。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资深会员,还可以聘请名誉会员。第七条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一)个人会员1、从事非公有制医疗机构行政管理工作或获得医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者;2、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二)单位会员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非公有制医疗机构;2、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医疗器械、医药企业及与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管理有关的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3、其他相关学术团体。(三)资深会员本会会员具备下列四项条件者,经有关部门推荐、批准可成为本会资深会员:1、从事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管理,业绩突出;32、正高级职称或相应职务者;3、从事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管理10年以上;4、热心学会活动能执行资深会员义务者。(四)名誉会员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工作,对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管理及卫生管理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专家和知名人士。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其指定的专职工作者通过批准;(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拱有关资料。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4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5(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的人选;(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在会长或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6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台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经费来源:7(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学会兴办或管理与宗旨、业务相关的经济、技术实体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活动或服务及按协议取得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一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本团体配奋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终止程序第三十七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8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卫生局审查同意。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本团体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04年12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北京市朝阳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二00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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