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۱யಯࡍኧ!ਈ᎖ဣቲཽူࡔಯᒜཽࣞᏋࡼಯێज!为贯彻《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年59号),进一步深化人事代理制度改革,完善岗位聘任制度,健全激励竞争机制,建立符合我校特点的学校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固定和流动结合、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新体制,解决长期困扰学校的人员只能进不能出的难题,为改革与发展开拓更大空间,学校决定对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第一条人事代理制度是由社会人才服务部门代理用人单位人事部分管理职能。具体是指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对我校新迸人员实行二级人事代理,接收和管理我校新进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仅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第二条我校对除引进人才以外的所有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根据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的规定,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的年龄限制在男五十周岁,女四十五周岁。第三条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聘任合同期届满实行双向选择确定是否续聘,打破“铁1饭碗”和人才单位所有制,实现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第四条人事代理人员在报到前,均要与北京理工大学签订《北京理工大学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人员聘用合同书》,与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人事代理人员一般聘期为三年,聘用期满考核合格可以续聘。其中应届毕业生第一个聘期本科生含见习期一年,研究生含见习期六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第五条聘用合同期内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依据聘用劳动合同维持或调整劳动关系,依据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自聘用合同生效时起,人事代理人员与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建立人事档案关系,由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接收和管理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聘用合同期内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授权学校代为管理人事代理人员的个人档案。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学校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代管的该人事代理人员的档案转至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由单位委托代理改为个人委托代理。该人事代理人员按聘用合同将其集体户户籍关系转至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不存在任何关系。2第六条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的聘任、考核、职称职务聘任、解除或终止合同等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按我校已有的相关办法执行,且必须经过人事处审批。第七条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原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各项补贴、受聘岗位的岗位津贴、住房公积金、劳保待遇和医疗费。人事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房改等其它待遇,按照聘用合同书相关条款和国家、上级部委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在聘用合同期内的人事代理人员,其公派出国、探亲、在职学习、借阅图书、就餐、子女上学和党、团、工会关系等,均按照学校对原事业编制人员的规定或办法执行。第九条人事代理的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根据编制和空岗情况,提出用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予以公布。2.求职个人提出以人事代理人员身份来校应聘的申请,填写《人事代理人员应聘申请表》,填表时明确填写“本人同意按人事代理政策应聘工作,并同意按照聘用合同书和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3.用人单位(学院、部、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用人单位在《人事代理人员应聘申请表》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如审核合格,应写明按人事代理来3校工作,并将《人事代理人员应聘申请表》报人事处,人事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4.审批通过后,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签订《北京理工大学实行人事代理制人员聘用合同书》,与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表》。人事处负责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并统一办理人事代理的相关事宜。5.人事代理人员到人事处和有关单位办理报到手续,正式上岗。第十条校内各单位应在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期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个人,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对其继续聘用。否则学校将终止聘用。第十一条校内各用人单位(学院、部、处)利用自有资金合法短期聘用外来人员工作,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校人事处批准后对其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各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书、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协商确定。第十二条校内产业系统单位或实行社会化人事管理单位,新进各类人员不在本规定管理范围之内,由用人单位自行到人才服务部门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第十一条关于不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学校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另行制定相关文件。4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对部分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暂行规定》自行作废。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处。5
本文标题: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人员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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