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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高校图书馆研究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2006年1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促进北京高校图书馆的共同发展,形成科学研究的风气,多出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北京高校图工委和北京高校图书馆学会特设立北京高校图书馆研究基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基金项目面向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和北京高教学会图书馆工作研究会下属各研究会,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第三条在北京高校图工委和北京高教学会图书馆工作研究会的领导下,由北京高校图工委和北京高教学会图书馆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全面负责本基金和项目的管理.项目负责人在图书馆(或研究会秘书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或研究会)的基金项目。第二章规划和选题第四条本基金研究项目的选题,主要以发布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年度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本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北京高校图工委和北京高教学会图书馆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在广泛征集研究课题的基础上,汇总整理,报北京高校图工委和北京高教学会图书馆工作研究会审定、发布。第五条本基金项目的选题,要以图书馆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信息时代、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发展规律。2第六条本基金所资助的研究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半年,专著一般为1—2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或论文。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七条本基金项目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第八条申请本基金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应是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的在职工作人员,申报研究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重大课题的可以放宽。2.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一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3.同等条件下中国图书馆学会会员优先。4.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5.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过去负责的基金项目未结项的,不得申报。第九条申请人可由所在单位(或研究会)向北京高校图工委和北京高教学会图书馆工作研究会秘书处索取课题指南和申请书,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或所在研究会)审核。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研究会)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3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在申报期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统一送交北京高校图工委和北京高教学会图书馆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审核,秘书处按规定标准收取评审费。第十条本基金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由北京高校图工委和北京高教学会图书馆工作研究会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每年可视需要作部分调整。第十一条北京高校图工委和北京高教学会图书馆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在北京高校图工委和北京高教学会图书馆工作研究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基金项目的评审。程序和内容包括: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各项内容进行复查,合格者进入初评。2.初评。将《基金项目申请书》分送若干名专家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在规定时限内返回评审意见。秘书处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数三倍的申请书,提供会议评审。3.会议评审。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由评审专家在专家评审组全体会议上介绍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专家评审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对拟立项项目,由专家评审组提出资助经费建议,最后由评审组4正副组长签署意见,交秘书处。4.复核审批。秘书处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北京高校图工委和北京高教学会图书馆工作研究会审批。第十二条北京地区高校图工委和北京高教学会图书馆工作研究会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秘书处向项目负责人发出《图书馆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当年7月1日算起。第十三条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1.初评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2.评审专家本人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本年度项目评审工作;工作人员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会议评审阶段的工作。3.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违反以上纪律者,严肃处理。第四章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北京高校图工委和北京高教学会图书馆工作研究会秘书处收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参与项目研究成员个5人。第十五条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2.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3.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5.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5%。6.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7.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第五章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第十七条为科学地评估本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6第十八条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应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方式。第十九条成果鉴定程序和方法另定。第二十条北京高校图工委和北京高教学会图书馆工作研究会秘书处负责成果和项目验收,填写验收结项报告,报北京高校图工委和北京高校图书馆学会。验收包括:1.专家评审的过程及结果是否符合立项要求;2.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本规定;3.其他。第二十一条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原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北京高校图工委和北京高校图书馆学会。
本文标题:北京高校图书馆研究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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