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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梁启超《少年中国说》中的一段话:“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一、青少年的地位《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希望更多的青少年投身中国足球事业,我看好你们,看好你们这一代;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期盼着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习近平要创新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救助等制度,大力发展各类服务少年儿童成长的专业机构,营造公平、文明、法治的社会环境,用社会关爱和更完善的制度保障。——李克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也要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实施儿童发展纲要,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改善儿童成长环境,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消除对女童的歧视,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和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切实解决留守儿童教育、孤残儿童、艾滋病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等问题。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弃婴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几十年前,年轻人在广场上跳迪斯科,不顾老年人的感受!现在,老年人在广场上跳广场舞,不顾年轻人的感受!几十年前,年轻的红卫兵打砸抢、讹人、坑人!祸害了一帮老年人!现在,一些老年人碰瓷、讹人,自己摔倒就坑人!祸害了一帮年轻人!仔细想想,其实不是老年人变坏了!而是,那拨坏人变老了,整了半天还是原班人马!....保护未成年人就是在保护国家和民族的明天和未来。“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这一点很重要。二、未成年人的界定“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依据公安部的统计标准,青少年的年龄段定在13—25岁。1992年1月1日颁布1999年11月1日颁布三、法律保护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外,还有哪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儿童权利公约》等。1、生命健康权。2、人身自由权。3、姓名权。4、肖像权。5、名誉权。6、荣誉权。7、财产所有权。8、财产继承权。9、著作权。10、专利权。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13、宗教信仰自由权。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16、受教育权。未成年人到底享有哪些权利?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四、《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家庭是婚姻、血缘、收养及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是一个人社会化的基本场所,也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阵地,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在未成年人教育保护中承担着特殊而又重要的责任。1、保护措施之一----家庭保护2、保护措施之二----学校保护学校等教育机构是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基地,不仅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责,还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要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培养,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学校保护主要是学校应该怎么样做才能保障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健康成长。第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第二、保证在校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第三,老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社会保护就是要求全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障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的保护。3、保护措施之三----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如第36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再如第37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国家和社会要大力发展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和受教育的场所,鼓励和支持将这些场馆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坚决清理和禁止在中小学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这一突出问题,要坚决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4、保护措施之四——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专门的保护措施。司法保护的内容是针对对犯了错误,甚至犯了法的未成年人如何对待?是不是跟成年人一样对待呀?肯定不是。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应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按照本法第17条的规定,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作为老师的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1、老师辱骂学生将受到惩处相关条款: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首次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相关条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3、让未成年人“不去上网”也知道可以“干什么”相关条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4、设置“烟酒防火墙”相关条款:第三十七、六十七条5、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相关条款:第三十九、六十九条6、重大突发事件应先救护未成年人相关条款:第四十、五十五条7、向网络“恶搞”宣战相关条款:第六十四、六十五条8、县级以上政府需根据情况建立工读学校相关条款:第二十五条9、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相关条款:第十六、四十三、七十一条10、给未成年人撑起“司法保护伞”相关条款:第五十一、五十六条据了解,冯超群“发火”过后,全班同学无奈现场集资,加上班费凑了六百多元,随后给班主任补上了一份礼物。经依兰县教育局党政班子会议研究,此事属实,决定责成冯群超将所收受的礼品退还给学生,撤销其班主任职务,停止教学工作,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依兰县高级中学校长宿金来行政记大过处分。1、老师辱骂学生将受到惩处学生辱骂老师,怎么办?学生上课嗑瓜子,老师怎么办?中学生骂老师顺口溜:物理老师真牛逼疯度偏偏真想吐政治老师太有品每天谎话连篇说东半球,西半球,地理老师是个球,北京人,元谋人,历史老师太空人。数学老师长的美鹰钩鼻子蛤蟆嘴英语老师模样俊满嘴鸟语像喷粪历史老师很疯狂骂起人来像匹狼语文老师好文采一出口来就成脏2、重大突发事件应先救护未成年人死亡人员:284名学生、17名教师,17名自治区教委评估验收团领导,5名其他人员,共323人统计:学生死亡率=284/736=39%,教师死亡率=17/18=94%,自治区教委领导死亡率。17/25=68%,其他人员死亡率26%;总平均死亡率41%。范美忠,男,四川隆昌人,1992年毕业于隆昌二中。199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曾在四川自贡蜀光中学当教师,后因课堂言论辞职,转至深圳、广州、重庆、北京、杭州、成都等城市从事教育或媒体工作。后供职于四川都江堰市光亚学校。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时,正在课堂讲课的范美忠先于学生逃生,并因此向学校辞职。22日在天涯上发帖《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亲历记》一文,细致地描述自己在地震时所做的一切以及过后的心路历程,掀起轩然大波,被网友讥讽为“范跑跑”,并引发了一场关于“师德”的讨论。工读学校收容13—17岁,有严重不良行为但并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少年。这些人从常规的中小学退学、被开除,或者被学校认为不宜留校学习,但不足以送少年管教所,故进入工读学校学习。工读学校的教育内容为常规学校教育、职业教育以及相应的法律道德教育。工读学校的管理比常规学校严格,学生住校周末回家,一般年限为2年。3、什么是工读学校?五、案例两则1.王某抢劫案被告人王某(17岁,某校学生)在北京市某村,以暴力殴打的方式,劫取被害人张某某(女,19岁)黑色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75元、被害人身份证1张及银行卡1张,并致被害人张某某轻微伤。被告人王某于当日被抓获,款、物均已起获发还。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赔偿被害人治伤损失费等人民币2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成年,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涉案款、物均已起获发还,被告人王某所在学校愿意接收其回校继续读书,并建立监管组织对其进行监管帮教,其既往表现良好,悔改深刻,具备感化、挽救的基础,故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同时,为了矫正王某的不良习惯,有利于对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监管帮教,特宣告禁止令。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酗酒。2.赵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河南省驻马店市某高中同班同学。2011年11月14日,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同年11月16日18时许,赵某某持水果刀在教室内将李某某腹部捅伤,造成李某某脾破裂摘除、肝破裂、胃破裂。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案发后,赵某某亲属积极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李某某及其亲属谅解。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到赵某某平时在学校表现较好,其实施犯罪系一时冲动所为。在庭审过程中,赵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当庭表示悔罪。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必须注意了解他们犯罪(校园犯罪)的主要原因1.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2.法制意识淡薄。3.家庭因素的影响。4.学校教育和管理的失误。5.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校园犯罪的预防及治理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2.构筑家庭教育的防线3.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4.依法惩治青少年学生犯罪总之,对校园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以达到预防目的,进行预防和矫正;对于违法犯罪的学生我们应认真落实司法保护原则,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学生罪犯建立相应的帮教机构对口管理。要通过专人帮教、定期考察,并结合家庭、学校、居(村)委会等单位,齐抓共管,用社会综合力量帮助和挽救犯罪的学生,使其早日改邪归正,重返社会。祝各位老师羊年喜气洋洋!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2015年高中老师的寒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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