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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模拟题3一、名词解释国家结构形式:指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划分国家的领土,以及如何规范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问题。消极权利:消极权利乃指个人要求国家权力做出相应不作为的权利,自由权即属于这一类型。言论免责权: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团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二、简答题1.当代宪法有何发展趋势?2.简述罢免人民代表的程序和意义3.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有何区别和联系?参考答案:1、当代宪法内容有何发展趋势?(1。重视保障人权,扩大公民权利;2。重视宪法实施保障,维护宪法权威;3。重视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教材:61-62页)当代宪法在内容上的发展,主要反映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趋势:(1)重视人权保障,扩大公民权。人权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引起人们普遍重视的一个政治法律问题。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适应国际政治斗争形势的需要,各国宪法普遍强化了人权保障措施,扩大了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2)重视宪法实施保障,维护宪法权威: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等专门机构在保障宪法贯彻实施,维护宪法尊严与权威方面的作用,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和肯定,这代表了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建设的一股新潮流。(3)宪法学知识规范化(4)在世界范围内宪法学功能表现出多元化趋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宪法学学术性和实践性的统一。第二,宪法学的价值向法治社会的各个领域渗透,即宪法学价值的社会化;第三,宪法学的认识和实践功能的统一,即宪法学的研究成果转化方式的转变(5)宪法学研究方法综合化(6)宪法学知识的更新和创新途经的多样性。2.简述罢免人民代表的程序和意义(教材:213页第三段)对罢免代表的法律程序:选举法做了如下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选民和选举单位监督与罢免代表是选举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人民行施民主权力,当家作主的充分体现。3.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有何区别和联系?(要点:一般法律规范所规范的对象只涉及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宪法规范除了对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具有规范作用外,对法律规范也具有规范作用,是一种规范的规范。一般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宪法规范为前提,不得与宪法规范的要求相抵触和相矛盾。教材28-30页)宪法规范是指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作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区别于一般法律规划最主要地方是,一般的法律规范所规范的对象只涉及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面宪法规范除了对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具有规范作用之外,它对法律规范也具有规范作用,是一种规范的规范。宪法规范的这种复合规范性,要求一般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必须以宪法规范为前提,不得与宪法规范的要求相抵触和相矛盾。三、论述题1.历次宪法修正案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是如何规定的?怎样理解它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关系?2.辨析法律适用平等说与法律内容平等说参考答案:1、历次宪法修正案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是如何规定的?怎样理解它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关系?(教材98—99页)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两条宪法修正案。其中一条增加了关于私营经济的内容,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3年3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9条宪法修正案,其中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6条宪法修正案,调整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历次宪法修正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肯定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家庭联产承包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地位,其权利和利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实行引导监督管理,大大提高了个体经济者、私共经济者、家庭联产承包者积极性,使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得到壮大,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2.辨析法律适用平等说与法律内容平等说(教材162—163页)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指的是法律所具有的普适性,不管民族、种族、性别、家庭背景等均平等的适用法律,没有任何人能够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但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并不代表着法律内容上的平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势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是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的武器,其内容都是不具有平等性的。适用上的平等举例,人的生命是大自然给的,大自然的新鲜空气你可以尽情享受,不过不包括被人为污染的空气,你没一定权势或集体讨要回来的权益,污染者是不可能主动赔偿你的。内容上的平等举例,中央政府法律文件对人的平等的规定基本上是很到位的,注重人的平等权利。
本文标题:宪法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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