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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或机构调研座谈等方式。第二章外部信息知情人及信息范围和管理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知情人是指因法定的特殊原因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前得到尚未公开信息的非公司员工。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非公司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第六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第七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第三章外部单位信息使用的要求第九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保密提示函编号::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本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重点提示如下:1、贵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2、贵单位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3、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行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4、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5、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特此提示。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本文标题:北新路桥: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XXXX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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