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医院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1/48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保卫工作,保护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财产和职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保卫工作条例》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院安全保卫工作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医院内部组织开展的医疗服务安全管理、要害部位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守卫及警卫目标安全管理和内部防范管理等工作。第三条医院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保障安全”的方针,落实“严肃认真、周到细致、稳妥可靠、万无一失”的要求。第四条医院的安全保卫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原则;(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四)业务指导与各负其责相结合的原则。2/48第五条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是:(一)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破坏、防恐怖、防盗窃、防火灾、防灾害性事故(简称五防)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二)认真做好医院综合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确保医院各项任务安全顺利进行;(三)认真落实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适时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四)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章,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杜绝火灾事故发生;(五)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营造良好的内部治安环境。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职工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任务落实到基层、岗位和责任人。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各部门、科室。第二章职责第七条院长是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医院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一)保证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卫生局/医院管理局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相关制度规定在医院的贯彻执行;3/48(二)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医院医疗服务和改革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单位生存与发展的生命工程来建设;(三)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四)将安全保卫工作与医疗服务、改革、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相关规章制度;(五)为医院安全保卫工作提供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第八条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领导、管理医院安全保卫工作。其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规划、计划、并批准实施;(二)保障安全保卫工作经费落实。(三)组织查处医院违反安全保卫规定的行为和事件;(四)负责保卫队伍建设,检查指导工作;(五)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事项。第九条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院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熟悉分管业务工作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事项,了解掌握安全保卫工作重点;(二)将安全保卫工作与分管业务活动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安全保卫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以下简称“五同时”)要求,为安全保卫管理与分管业务管理结合提供保障;(三)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要活动提出安全要求,并检查落实4/48情况;(四)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要活动,应主动要求安全保卫管理部门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第十条医院国家安全委员会是医院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和议事组织,其职责是:(一)保证国家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有关国家安全工作措施,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二)为本单位国家安全工作提供组织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三)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四)与下属单位、科室责任人签订国家安全工作责任书,纳入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绩效工资考核,严格兑现奖惩;(五)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各项工作。第十一条医院安全委员会是医院安全管理的统一领导和议事组织,负责全院的医疗、消防、治安、交通、运行、财产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医疗、消防、治安、交通、运行、财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加强医院安全制度建设,督导各专业安全委员会修订、完善和执行相关制度、措施;(三)审定医院年度安全工作总体规划,制定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指导各专业安全委员会合理、合规、合法解决涉及医院安全方面重大问题;5/48(四)统筹全院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医院各部门在安全方面服从、服务于医院发展大局;(五)督促、检查各专业安全委员会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安全工作;(六)研究审议个专业委员会有关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先进集体和个人,并上报院办公会研究讨论。第十二条医院防火委员会是医院消防工作的领导和议事组织,其职责是:(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要求;(二)审定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研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组织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五)组织检查医院义务消防队建设、管理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六)总结推广消防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对先进集体、个人提出奖励意见;(七)完成院领导交办的涉及消防安全的相关事项。第十三条医院治保委员会是医院治安工作的领导和议事组织,其职责是:6/48(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市医院管理局的规定要求;(二)审定医院治安保卫管理规定、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方案和总结;(三)组织治安防范宣教、培训和演练,并及时研究处理涉及医院治安防范工作的重大问题;(四)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各种案件;(五)完成院领导交办的涉及治安保卫的相关事项。第十四条医院交通委员会是医院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和议事组织,其职责是:(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交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要求;(二)审定医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方案和总结;(三)组织医院停车场安全管理与检查,并及时研究处理涉及医院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四)协调、办理有关交通安全的日常事务,配合公安部门追查交通违章和重大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五)组织检查科室交通安全责任制、公车司机责任制落实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六)完成院领导交办的涉及交通安全的相关事项。第十五条医院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医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7/48领导和议事组织,其职责是:(一)研究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要求;(二)研究部署医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检查、指导、监督落实;(三)熟知医院及周边社会治安情况,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后进;(五)完成医院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第十六条医院国家安全委员会、防火委员会、治保委员会、交通委员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分别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院保卫部门,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第十七条保卫部门是医院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落实单位防火委员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三)组织治安防范巡逻,督促隐患整改;(四)制止并处置发生在本单位的治安事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事件的侦查和处置工作;(五)组织协调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8/48(六)组织落实安全保卫措施,指导、督促安全保卫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七)负责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八)开展治安情报信息、敌情、社情动向的调查研究工作,掌握内部治安动态和社情动向,及时处置、排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单位内部治安和政治稳定;(九)开展安全保卫知识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保卫管理先进经验;(十)完成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保卫工作事项。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安全保卫职责(一)院办负责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医院总体规划和计划;(二)财务处负责将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医院预算;(二)医务处负责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医疗任务全过程同步管理;(四)人事处负责将安全保卫相关制度、措施和防范知识纳入医院员工教育培训内容。第十六条其他各部门、科室职责:全面落实“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第二十一条各科室应设置专职安全员,确保科室、班组内至少有一名安全员,协助科室负责人及医院保卫部门做好内部安全工作,其职责是:(一)学习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9/48(二)传达部署上级及医院安全会议精神,积极参与医院安全培训;(三)带领职工搞好科室安全自查、培训和演练;(四)完成医院保卫部门和科室负责人交办的临时安全保卫工作事项。第二十二条医院制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单位内部的消防、治安、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医院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第三章要害部位管理10/48第十七条要害部位指对医疗服务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起决定性或重要影响的部位。第十八条要害部位管理的任务是:制定并落实相关工作制度、规定和措施,防止火灾、盗窃、破坏、泄密等案件和灾害性事故发生,确保要害部位安全。第十九条要害部位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要害部位是指对医院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二级要害部位是指对医疗服务和职工群众生活有严重影响的部位;三级要害部位是指除一、二级要害部位界定范围外、其他需要列入要害安全管理的部位。第二十条一级要害部位由本单位认定,填写《要害部位申报表》,经保卫部门审核,报院长审批。二、三级要害部位由和医疗中心认定,保卫部门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第二十一条要害部位要定期复核,可根据承担科研生产任务需要及时调整、变更,变更级别按申报与审批程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第二十二条要害部位必须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实行人防、物防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第二十三条要害部位录用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审查工作由党办、人事和保卫保密部门共同负责。不宜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要必须及时调离。第二十四条要害部位必须制定紧急处置各类案件和灾害性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一旦发生问题,能及时发现、妥11/48善处置,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第二十五条要害部位必须建立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档案、建立健全安全值班制度、出入制度以及防火、防盗、防窃、防破坏保卫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第二十六条保卫部门在检查要害部位安全时发现重大隐患,应下发《限时隐患整改告知书》,通知有关单位或部门限期整改,并监督落实。第二十七条要害部位发生案件或事故,应及时报告院保卫部门,保护好现场,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及属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法规制度,进行消防建设、防范与管理,以预防和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第二十九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十条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事故隐患,抓好消防基础建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第三十一条各部门(科室)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12/48第三十二条各部门(科室)要对新进人员和进入新岗位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经常实施消防安全法制教育和培训。其内容包括:(一)有关消防法规、规章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
本文标题:医院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8065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