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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占庭帝国(教案参考)一、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1)知道拜占庭帝国曾是一个横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历时1000多年。查士丁尼时代是拜占庭文明发展的第一个黄金时期。(2)了解《查士丁尼法典》的历史地位。(3)知道君士坦丁堡不仅是拜占庭帝国的首都,而且还是东西方经济文化交流的桥梁。(4)知道君士坦丁堡的圣索菲亚大教堂融合了古代希腊、罗马、基督教以及东方的建筑艺术特征,是人类文明史中的艺术瑰宝。(5)了解拜占庭与中国在经济文化方面的往来。(6)了解拜占庭对意大利文艺复兴运动产生的影响。2.能力与方法(1)通过材料阅读,理解《查士丁尼法典》为什么对西方立法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2)观察拜占庭帝国地图,君士坦丁堡所处的地理位置,使它成了东方交流的桥梁。(3)上网收集资料,了解拜占庭帝国与当时中国经济和文化的交流情况。(4)中世纪后期,拜占庭学者将古希腊人许多译著带到了意大利,对意大利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通过讨论,帮助学生了解人类文明传播与融合的一些基本特点。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拜占庭帝国(又称东罗马帝国)又存在了近千年,成为跨越古代、与其他中世纪新兴国家并行发展的又一大文明。拜占庭文明最大的特征之一,就是它的混融性。通过本课学习,使同学们认识到,人类文明的发展是多元的,在多元的文明社会里,我们既要学会甄别外来文明成果的精华与糟粕,又要有包容和宽容的态度,剔除其糟粕吸取其精华,以丰富中华文明的内涵。二、教材分析1.本课导语本课的导语介绍了罗马帝国的新都——君士坦丁堡的建立情况。直到15世纪中叶,君士坦丁堡一直是拜占庭帝国的首都。本导语的目的主要说明,拜占庭帝国与罗马帝国存在着某种继承关系,并由君士坦丁堡的建立而导入新课。2.子目内容(1)查士丁尼《查士丁尼法典》是本节难点,也是本课的难点。《查士丁尼法典》等4部法学著作是对罗马法的总结,私法是罗马法的核心,对欧洲大陆国家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因同学们缺乏法制史的知识背景,教师只要将清《查士丁尼法典》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即可。第一段大字交代了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拜占庭帝国的基本情况。第二段大字介绍了《查士丁尼法典》等4部法学著作的编纂,及其在西方法制史上的地位。第三段大字概述了查士丁尼的对外征服活动,以及拜占庭帝国逐步衰落的过程。(2)君士坦丁堡拜占庭帝国在东西方经济、文化交流中的作用,包括对意大利文艺复兴运动的影响,是本目的重点,也是本课的重点。从公元5世纪至15世纪,拜占庭帝国是欧亚大陆交往的主要通道之一,位于黑海海峡上的君士坦丁堡是扼守这个通道的咽喉,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第一段大字介绍了君士坦丁堡是拜占庭帝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加上优越的地理位置,构成了它长期繁荣的重要因素。第二段大字着重介绍了圣索菲亚大教堂,它是拜占庭文明的象征之一。第三段大字介绍了拜占庭文明对斯拉夫文明的发展和对意大利文艺复兴运动的影响。三、教学资料库1、历史事实简介(1)拜占庭帝国(ByzantineEmpire)拜占庭帝国是东罗马帝国在中世纪的别称。中国史籍中称之为大秦或拂菻。公元330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一世(约280—337)在古代希腊移民城市拜占庭旧址的基础上建立新都,并定名为君士坦丁堡。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分。东罗马帝国以君士坦丁堡为首都,因此又称拜占庭帝国,简称拜占庭。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拜占庭帝国继续存在了近千年。拜占庭帝国的疆域前后变化较大,起初,包括巴尔干半岛、小亚西亚(今土耳其共和国西南面的小亚西亚半岛)、叙利亚、巴勒斯坦、埃及、美索不达米亚以及外高加索的一部分。查士丁尼在位时期(527—565)又将北非(埃及以西)、意大利和西班牙的东南部纳入帝国版图。6—7世纪,拜占庭逐渐过度到封建社会。7世纪中叶,阿拉伯帝国崛起之后,阿拉伯人先后征服了叙利亚、巴勒斯坦和埃及。11世纪塞尔柱突厥人侵占了小亚西亚大部,以及叙利亚、巴勒斯坦一带。13世纪初,在第四次十字军东征期间,西欧封建主占领了拜占庭帝国的大部分地区及其首都君士坦丁堡,建立拉丁帝国(1204—1261),拜占庭的残余势力退守至小亚西亚的西部、北部和巴尔干一些地区。1261年,拉丁帝国被推翻,拜占庭帝国重新恢复。但此后的拜占庭,国力远不如前,国际地位一落千丈,而且疆域大为缩小,领土仅有小亚西亚西北一隅、欧洲的马其顿和色雷斯的一部分,以及希腊的一些据点和爱琴海的部分岛屿。14世纪之后,统治集团内讧不已,政变迭起,国力更加削弱。1453年,奥斯曼土耳其人攻陷君士坦丁堡,拜占庭帝国灭亡。(2)查士丁尼(JustinianusI483—565)继承皇位查士丁尼出生于马其顿托莱索的一个农民家庭,早年到君士坦丁堡投奔充当禁卫军首领的舅父(一说伯父)查士丁,受到良好的教育。查士丁称帝后(518—527),将查士丁尼收为养子,并被指定为继位人。527年被授予“奥古斯都”尊号,与舅父共同执政。同年,查士丁去世,查士丁尼成为唯一的君王。查士丁尼野心勃勃,精力过人,在位38年的全部施政方针的目的,在于复兴一个强盛的罗马帝国,重振皇权的威势。为此,查士丁尼在内政、外交和军事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528年,查士丁尼下令编纂法典,至534年先后编纂了《查士丁尼法典》等四部法学著作,对后世西方各国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他大力简化官僚行政机构,裁汰冗员。他既镇压元老和大地产主的割据势力,又镇压君士坦丁堡群众性的“尼卡起义”。镇压“尼卡起义”“尼卡”是希腊语,意味胜利的意思,因参加起义的人高呼“胜利”而得名。拜占庭帝国定期举行赛车会,并形成特殊的组织——“吉莫”,吉莫实际上具有党派的性质,依据架车人的服色主要分为蓝党和绿党。蓝党多以东正教为主,绿党以一性派(一种宗教派别)教徒为主,两党的上层都是一些官僚和富人,其政治观点和宗教观点不同,因而经常发生斗争。政府则利用吉莫之间的敌对关系进行操纵。在532年的赛车会上,两党下层因对官吏的横暴和苛税不满,要求罢免两个暴吏。遭到拒绝后爆发生势浩大的起义,起义群众捣毁监狱,焚烧官邸。大火持续了3天,烧毁了圣索非亚大教堂等公共建筑物,并蔓延到皇宫。查士丁尼一面施用阴谋收买蓝党,一面组织军队镇压起义。起义在第8天之后被镇压了,有3万多起义群众遭屠杀。查士丁尼镇压尼卡起义后,重新修建了圣索非亚大教堂。553年,查士丁尼还亲自主持了东正教和一性派主教的联合会议,以缓和两派之间的矛盾。对外征服战争镇压尼卡起义之后,查士丁尼着手开始对外征伐,以实现其恢复罗马帝国的梦想。为消除西征的后顾之忧,532年,他不惜重金与东方的劲敌波斯萨珊王朝缔结和约。次年,查士丁尼派遣大将贝利萨留率大军远征北非,534年灭汪达尔王国,恢复了帝国在北非的行政统治。535年冬,贝利萨留继续率大军从北非渡海在西西里和意大利登陆,进攻东哥特王国。查士丁尼用了约20年的时间,最后于554年才消灭了意大利半岛上的东哥特王国。在征服意大利的同时,查士丁尼又乘西哥特王国内乱之机,派兵占领了西班牙东南部。然而,查士丁尼在西方的统治未能持久。旷日持久的征服战争,不仅给北非、意大利半岛以及西班牙部分地区造成严重破坏,而且弄得拜占庭国力耗竭,民穷财尽。565年查士丁尼死后,通过战争征服来的西部领地又逐渐再度丧失。568年,伦巴德人侵入意大利,将拜占庭势力驱逐出半岛的北部和中部。7世纪初,拜占庭在西班牙的领地也陆续被西哥特人重新夺回。随着阿拉伯人的兴起,7世纪末,北非的埃及等地也相继落入阿拉伯人之手。查士丁尼梦寐以求的匡复帝国的计划终于破灭。(3)《民法大全》编纂法典查士丁尼对内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编纂法典。罗马帝国分裂之后,法制体系比较混乱,不利于帝国的统治。528年,查士丁尼任命大法官特里波尼安建立一个由10名国内著名的法学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着手将罗马历代皇帝的法令和敕令汇编成集。委员会不仅要负责校对各类文献,确立正统的原则,还须删除法典中不必要的重复和矛盾的部分,加入符合现实社会需要的内容,进行有秩序地排列。一年后,编成了《查士丁尼法典》,534年再次修订,共12卷(现存9卷),内容为哈德良时期(117—138)到534年间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法令汇编。533年完成了《法理汇要》(又译为《法学汇纂》)50卷,是历代罗马法学家阐述有关法律的专论集,同年,又编成了《法学阶梯》(又译为《法学总论》)4卷,是研读罗马法的简易读本。查士丁尼死后,法学家们将他在位时未收入法典的敕令(534—565年)汇编成集,称为《新律》(又称为《法令新编》)。以上4部法典,在12世纪被人称为《民法大全》,又称《国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罗马私法是罗马法的核心在罗马法体系中,罗马私法特别发达,它是罗马法的核心。“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3个部分。人法又称身份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包括人和婚姻家庭两个部分。物法是罗马司法的主体,包括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3部分。物权是反映权利人对所有物能直接行使的权利,由法律规定,私人不得创设。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3个特征。绝对性是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任意处置其所有物;排他性是指所有人获得所有物所产生的一切利益,而排除他人在其所有物上所作的任何侵犯和干预;永续性则指所有物灭失或转移之前,所有人对其永远拥有权利。继承法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古罗马时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即继承人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和全部债务,当遗产不足还债时,也须由继承人负责偿还。公元前4世纪后,“概括继承”被“有限继承”所取代,即允许继承人对死者的债务仅就其遗产范围内负责清偿。到查士丁尼时期,进一步确认了这项原则。在罗马法中,债权法的特征是,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连锁关系;债的标的是给付;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诉讼法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指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私诉程序先后呈现为三种不同的形式,即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法定诉讼盛行于共和国初期,因原告必须按法定的诉权起诉,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使用法定的语言和动作,稍有出入,即致败诉,故得名。程式诉讼流行于帝国初期,因当事人的陈诉经裁判官的审查认可后作成程式书状,载明案情的争论要点和审判原则,再由承审员按程式书状所载内容来审判,故得名。特别诉讼是帝国后期主要的诉讼制度,是指最高裁判官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性命令采取特殊保护的办法,而不按一般程序进行,以保护不能用一般司法方法来保护的特殊利益的诉讼程序。——参阅何勤华李秀清主编《外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54页。历史地位查士丁尼的立法工作对古代罗马法做了很好的总结和归纳。当今世界人们对罗马法的了解,主要是根据查士丁尼组织编纂的《民法大全》。这套法学巨著至尽仍是法学院学者和研究古代世界历史的各个方面的学者的必读经典,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份宝贵财富。无论从法制史角度,还是从政治制度史、或经济制度史的角度看,《民法大全》都是一个伟大的里程碑。查士丁尼的法典不是对古代罗马法制传统的简单重复和继续,而是十分客观地反映了自罗马到拜占庭时期政治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揭示了罗马社会的奴隶制经济被隶农制经济——封建经济的早期阶段——所取代的历史发展过程,揭示了罗马社会由传统的古代多神教崇拜时期进入一神教的基督教一统天下的历史发展过程。它也揭示了罗马国家自共和时期到元首制时代,以及过度到完全的帝制时代这一漫长的历史时期中,罗马法制思想的变化和人民意志让位于君主意志的历史发展过程。它承认历史的发展和进步,承认社会的发展变化,并在政策上促进其发展。简言之,如何使传统与现实相协调,是查士丁尼在立法时所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事实证明,查士丁尼较好地完成了这一任务。罗马法对世界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很多地方的法律都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欧洲大陆上的许多国家甚至欧洲以外的日本以及中国清末和
本文标题:拜占庭帝国教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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