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协调制度与归类行政管理
进出口商品归类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第二部分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第三部分《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第四部分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第一部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在原海关合作理事会(1995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上主要国家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个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1983年在海关合作理事会61/62届会议上通过,1988年1月1日起生效、目前是第四次修订版)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开始采用《协调制度》的制定及发展海关合作理事会专门成立《协调制度》临时委员会,负责《协调制度》实施前的各项工作。截至2002年5月,缔约成员国106个,使用的国家或地区有183个。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采用了《协调制度》协调制度基本结构1、与原《海关商品目录》基本一致,按商品的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功能等分为21类97章;2、主要由税目(税号第1~4位)、子目(5位以后)构成;3、归类总规则作为商品归类的总原则;4、各类、各章和部分子目下设有注释以避免交叉归类;5、各类、各章的分布有其内在的规律性:类按社会生产的分工分类:如农业在1、2类化工在6类、纺织在11类机电制造在16类等章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或功能分:每一章再按动、植、矿和先天然后人工排列品目排列也是按动、植、矿物顺序,原材料先于成品,加工程度低的先于程度高的《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协调制度》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方便了国际贸易,避免了各工作环节的重新分类。有四个优点:(一)完整(二)系统(三)通用(四)准确举例(冷冻的)马铃薯0710.1000012位是章号34位是顺序号合并成为商品的品目号56位是商品的子目号,5位是一级子目6位是二级子目。78位是我国自己增加的子目分别为3级、4级子目在税则中子目分别用“-”“--”“---”和“----”表示第二部分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2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商品归类的主要依据(1)《税则》的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税(品)目条文;(2)海关总署下发的关于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总署文件、归类问答书、预归类决定、归类技术委员会决议及总署转发的WCO(世界海关组织)归类决定等;(3)《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4)本国子目注释其他部委、部门的文件、出版物中以HS编码表示的商品归类与海关规定不符的,应以海关的归类为准商品归类的其他依据在进出口商品归类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将其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海关法第42条)商品归类对货物申报的要求(1)申报的货物品名、规格、型号等必须要能够满足归类的要求,报关人员应向海关详细提供归类所需要的货物的形态、性质、成份、加工程度、结构原理、功能、用途等技术指标和技术参数等,尤其要注意提供:1、农产品、未列名化工品等的成份和用途;2、材料性商品的成份和加工方法、加工工艺;3、机电仪产品的结构、原理和功能;4、货物的进出口状态。(课本关于进出口状态所列的注意点问题)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化验的商品,必须由海关送验,尔后再由海关根据化验结果作出归类决定约束性预归类制度(1)目的:由于商品归类工作技术性强,并涉及化验等诸多环节,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得出结论,因此完全依靠在通关环节进行商品归类已不能完全适应进出口实际需要。为加速货物通关,提高归类的准确性,便利报关人办理海关手续,我国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实行了约束性预归类制度定义:约束性预归类是指一般进出口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要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约束性预归类制度(2)申请的提出:预归类申请人应是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预归类申请由申请人填写《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请书》,以一式二份提交进出口地海关约束性预归类制度(3)预归类申请注意事项:1、申请人应按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报商品情况的资料,2、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实际进出口货物与《决定书》所述及的商品不相符,申请人应承担法律责任;3、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应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的应分别提出;4、申请人不得就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5、申请人可向海关申请对其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6、预归类决定书的有效期内,申请人对归类决定持有异议,可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提出复核;7、《申请书》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所提供资料与申请书必须加盖骑缝章。约束性预归类制度(4)预归类申请的受理:海关根据规定对预归类申请进行审查,对下列情况海关可以不予受理:(1)不能满足预归类条件的申请;(2)所提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无关的约束性预归类制度(5)预归类决定的作出:直属海关或海关总署在规定工作时限内作出预归类决定,并以《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有关货物进出口时,向进出口地海关递交《决定书》约束性预归类制度(6)《决定书》的效力:预归类决定仅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海关具有约束力,对该决定书所述货物的海关商品归类在其有效期内具有约束力。直属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本关区范围内有效,海关总署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决定书》自海关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只准申请人使用。海关在作出预归类决定后,不得随意更改。需要变更的发《变更通知书》约束性预归类制度(7)造成归类决定改变的原因:1、申请人提供的商品资料不准确或不全面,造成原预归类决定需要改变的;2、申请人补充资料或提交新资料,海关需按新提交的预归类申请重新审核,造成原《决定书》失效的;3、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预归类决定改变的(申请人可持原决定书到原申请地海关申请换发《决定书》)约束性预归类制度(8)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1)行政裁定的含义(详见第四章第八节):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依据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对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海关事务中的具体应用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是海关行政裁定在进出口商品归类中的具体应用行政裁定的申请:1、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向海关提出申请;2、申请归类行政裁定应在货物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海关提交书面申请;3、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关提出行政裁定申请;4、申请人应提交行政裁定申请书、提供足以说明申请情况的文件,如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复印件、照片、说明书、分析报告等,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提供样品;5、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2)行政裁定申请的受理及裁定的作出:1、海关不受理行政裁定申请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理由;2、海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对外公布;3、海关接受补充材料的,根据补充的事实和资料为依据重新审查,作出行政裁定的期限可以顺延;4、进口或出口相同情形的货物,适用相同的裁定。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3)行政裁定的效力: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具有法定效力。海关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4)海关撤销原行政裁定的情况:1、原行政裁定错误的;2、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3、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况。海关撤销原行政裁定,应当通知原申请人和对外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5)商品归类争议的处理(1)归类争议通过磋商途径处理解决的情况:(1)已向海关申报,货物尚未放行的;(2)应税货物尚未缴纳税款的;(3)有关证件管理部门的归类与海关归类不一致的;(4)对海关的预归类决定有异议的归类争议通过复议途径处理解决的情况:(1)应税货物已缴纳税款的;(2)经磋商途径仍无法解决的;(3)海关已作结关处理的商品归类争议的处理(2)归类争议的处理程序:1、归类争议由申报人以书面形式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提出;2、进出口地海关接到申报人提出的归类争议后,复核原始资料并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3、申报人不服该处理意见的,进出口地海关应将争议的材料报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处理;4、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对报送的争议材料核实后,能够明确归类的,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对归类不明确的,填写《归类问答书》上报海关总署(归类分中心),申报人对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或海关总署(归类分中心)的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就根据该归类决定作出的涉税、涉证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商品归类争议的处理(3)
本文标题:协调制度与归类行政管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8102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