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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归类基础2011.3基本要求1、考核方式:平时30%,闭卷考试70%2、主要参考书目:–宗慧民主编《海关商品归类学》–《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2010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3、教学交流:lhl8484@sina.com,办公室宁618,电话:64497142•第一部分:协调制度与进出口商品归类概述•第二部分:各类、各章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方法与案例商品归类含义与作用•商品归类是指在《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税则》为基础,按照《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海关监管、海关征税、贸易管制及海关统计等各项业务的基础,归类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进出口货物的顺利通关,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切身利益也密切相关,因此,进出口商品归类知识也是报关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之一。管制商品归类税收监管统计商品编码化第一节《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或HS)是指原海关合作理事会(1995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上主要国家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个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1988年1月1日起生效后得到广泛应用。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都采用了HS,其涵盖面广,已超过国际贸易总量的98%。•为适应新产品不断出现和国际贸易结构的变化,《协调制度》自生效以来共进行过4次修订,形成了1988年、1992年、1996年、2002年和2007年共5个版本。•为了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协调制度》,海关合作理事会还制定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注释》),我国译为《商品及品目注释》。•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指在《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商品及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一、《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从总体结构上讲,《协调制度》目录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基本一致,其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为21类、97章。《协调制度》主要由品目和子目构成〔编码中4位数称为品目,5位数称为一级子目,6位数称为二级子目〕。为了避免各品目和子目所列商品发生交叉归类,在许多类、章下加有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设在类、章之首,是解释类、章税目、子目的文字说明。为使每一项商品的归类具有充分的依据,协调制度设有归类总规则,作为指导整个分类目录商品归类的总原则。《协调制度》是一部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从类看,它基本上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分类,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如农业在第一、二类;化学工业在第六类;纺织工业在第十一类;冶金工业在第十五类;机电制造业在第十六类等。•从章来看,基本上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或用途、功能来划分:•第一章至第八十三章(第六十四章至第六十六章除外)基本上是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来分章,而每章的前后顺序是按照动物、植物、矿物质和先天然后人造的顺序排列的。商品之所以按自然属性分类是因为其种类、成分或原料比较容易区分,同时也因为商品价值的高低往往取决于构成商品本身的原材料。•如第一章至第五章是活动物和动物产品;第六章至第十四章是活植物和植物产品;第二十五章至第二十七章是矿产品。•又如第十一类包括了动、植物和化学纤维的纺织原料及其产品,其中,第五十章和五十一章是蚕丝、羊毛及其他动物毛;第五十二章和第五十三章是棉花、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第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五章为化学纤维。•第六十四章至第六十六章和第八十四章至第九十七章是按货物的用途或功能来分章的,其中,第六十四章是鞋、第六十五章是帽,第八十四章是机械设备、第八十五章是电气设备、第八十七章是车辆、第八十九章是船舶等。•这些物品往往由多种材料构成,难以将其作为其中某一种材料制成的物品归类。•商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生产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上,而不仅仅看机器耗用了多少贱金属等原材料。•从每一章内的品目排列看,一般也是原材料先于成品,加工程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列名具体的品种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种。例:39章。二、《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协调制度》是各国专家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晶,它综合了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的长处,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从而方便了国际贸易,避免了各工作环节的重新分类和重新编号。其主要优点是: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第二节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是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基本依据。•我国海关自1992年l月1日起开始采用《协调制度》,使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最早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执法项目之一。•根据海关征税和海关统计工作的需要,我国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增设本国子目(三级子目和四级子目)形成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然后分别编制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一、产生与发展根据《协调制度国际公约》对缔约国权利、义务的规定,我国于2007年1月1日起采用新的《协调制度》,并据此编制了2007年版《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上述目录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其中第七十七章为空章)的前6位数码及其商品名称与《协调制度》完全一致,第七、八两位数码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而细分出来的。二、商品号列的意义、编排规律及其表示方法•《税则》中的商品编码号列称为税则号列(简称税号),为征税需要,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税率。•《统计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号列称为商品编码,为统计需要,每项商品编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并增加了第二十二类“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内分第九十八章和第九十九章)。•编码:01011010改良种用野马•位数含义:章税目一二三四级级级级子子子子目目目目•其中,章、税目、五、六位子目号列为《协调制度》原有的编码(又称HS子目),七、八位数级子目号列为我国增加的编码。第三节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158号令)•归类原则:客观、准确、统一•归类依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和商品归类决定归类的申报要求《中华人们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06年5月1日起实施•规范申报的目的:满足归类、审价、统计、监管等海关工作的需要;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守秘密,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海关在审核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以下权力,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1)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2)要求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和相关商品资料(3)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并且根据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进行商品归类。•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补充申报。•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根据其申报的内容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归类的修改•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需要修改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经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预归类•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简称预归类)。•申请人申请预归类的,应当填写并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预归类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预归类受理和预归类决定•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简称《预归类决定书》),并且告知申请人。•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预归类决定书”的使用•申请人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申请人实际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并且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申报的,海关按照《预归类决定书》所确定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作出《预归类决定书》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不再适用的,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通知单》,或者发布公告,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归类的行政裁定•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登记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应在拟进出口货物的3个月前提出申请•可向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提出申请,但直属海关只负责申请的初审•海关总署或其授权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书起的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裁定•该裁定适用于整个关境及所有相同情形的货物•因商品归类引起退税或者补征、追征税款以及征收滞纳金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办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节《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协调制度》将国际贸易中种类繁多的商品,根据其性质、用途、功能等和其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和地位,分成若干类、章、分章和商品组。为使人们在对各种商品进行归类时有所遵循,并使各类商品能准确无误地归入《协调制度》的恰当税目号项下,不发生交叉、重复或归类的不一致,《协调制度》将商品分类的普遍规律加以归纳总结,作为规则列出,并使之成为《协调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这就是《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所有进出口货物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都必须遵循这些原则。•归类方法其实质就是六条归类总规则的运用•归类总规则是涉及《税则》各类、章商品归类的共同规则,作为指导整个《税则》归类的总原则,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归类总规则的基本内容和运用•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类注和章注(包括子目注释)类、章注释是指为使各个品目之间的商品范围明确,界限分明,不发生交叉归类而制定的专门针对某类、章的规定。类注是位于《协调制度》中类标题下
本文标题:协调制度归类基础--概述、总规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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