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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学院医疗经费管理改革试行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合理使用公费医疗经费,保证全院师生员工及统筹医疗职工子女的基本医疗需求,控制公费医疗经费的超支现象。依据上级公费医疗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现将公费医疗改革试行办法重新修订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合理医疗、用药,节约开支,堵塞漏洞,保障基本医疗。(二)、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医疗费用。二、适用范围(一)、教职工:系指本院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待聘、外单位借、调人员除外)。(二)、离、退休人员:系指本院离、退休人员。(三)、学生:系指本院各类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定向培养生、成教生、培训生除外)。(四)、统筹医疗子女:系指本院事业编制教职工的0-18周岁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和0-18周岁的计划内非独生子女中指定的一个子女。三、就诊规定(一)、本市就诊1、门诊:各类人员患病首先应在本院门诊部就诊。门诊一律凭本人医疗证和病历就诊,未带医疗证和病历者应自费就诊。2、急诊:各类人员符合急诊条件,需就近在本市医院急诊,可视为经批准转诊。但须具备急诊证明、病历、双处方第二联、发票等手续齐全者,经门诊部主任审核批准后按规定报销。复诊者须回学院门诊部。急诊时立即转为住院治疗(含抢救)者,应委托他人在2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回本院门诊部办理转诊和住院的审批手续。3、转诊:各类人员必须经院门诊部医生批准并签发转诊单(或签字)后,方可到院外本市挂钩医院(本市挂钩医院:省人民医院、铁道医学院附属医院、鼓楼医院、省中医院、市第二医院、儿童医院、脑科医院、胸科医院、省肿瘤医院、口腔医院、皮肤研究所、妇产科医院、南医大附属第二医院以及口腔医院。白下路的离、退休人员可就近挂钩到:454医院、红十字医院)就诊。挂钩医院不能医治的特殊疑难病症,由该医院出具证明,再经院门诊部主任批准后方可转至市内非挂钩医院治疗,治疗费按规定报销。4、住院:各类人员需住院治疗者,经门诊部主任审核批准,可到指定的挂钩医院住院治疗;因病况需要到非挂钩医院住院治疗者,须经门诊部主任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转市内非挂钩医院住院治疗,并办理转住院手续。其医药费、治疗费、手术费和住院费等按规定报销。(二)、外地就诊:1、回原籍或到外地子女处长期(半年以上)居住的离退休人员,经院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可在当地确定一所街道、乡(镇)以上医院就诊并在病历上注明的医疗单位,医疗费报销可按挂钩医院规定执行。2、需转外省市治疗者,必须持本省、市级医院病情诊断、转院证明,经院门诊部主任审核,报院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或主管院长批准,其医疗费按规定报销。3、教职工因公出差或寒暑假去外地探亲时患病(患慢性病除外),可在当地街道、乡(镇)以上医院就诊,凭本人所在单位的出差证明、病历、急诊证明、发票及双处方的一联或住院费用明细表,经门诊部主任审核批准后,按挂钩医院规定报销医疗费。(三)、医疗费报销办法1、医疗费(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和手术费等)报销,必须按照《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详见南京邮电学院公费医疗手册)报销。2、教职工、统筹医疗子女的自付比例按年内累计分段计算:人员医疗费院内门诊部挂钩医院本市非挂钩医院外地医院在职教职工≤5000元15%25%30%40%超过5000元的部分10%20%退休≤5000元10%20%25%35%超过5000元的部分5%15%离休0%0%20%30%统筹医疗子女≤3000元15%25%30%40%超过3000元的部分自理自理自理自理3、离休人员在本市挂钩医院就诊,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符合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规定者实报实销。4、按计划生育规定的有关手术费、计划内妊娠的孕期检查费、分娩期住院的医疗费。符合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规定的实报实销(到外地分娩与本市挂钩医院一样报销),但与上述疾病无关的医疗费不在此列。5、个人承担特殊医疗费(1)、特殊检查:在转院治疗中的单项特殊检查超过100元,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否则其费用自理(病危抢救者可先检查后补办审批手续)。如检查结果为阴性者,自付50%。(2)、特殊治疗:凡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在实施非普通的治疗方法(如:碎石、腹腔镜手术、伽玛刀等)手术之前,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否则其费用自理。批准后治疗费在500元以内的,按医疗费报销办法报销。治疗费超过500元的部分,自付50%的治疗费。(3)、特种病治疗:甲类传染病、恶性肿瘤及精神分裂症等危重患者,符合《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所规定的,按上表自负比例的50%计算。(4)、特殊药品:如因病情特殊,需用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所规定的范围外的药品(不含自费药品),须办理特殊用药申请手续,经院门诊部主任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方可使用。但个人必须负担药品费用的30%(离休人员负担20%)。(四)、凡发现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者,追回所报销费用,并处于5~10倍的违规金,另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四、教职工医疗经费(一)、公费医疗根据江苏省卫生部门核定拨给本院教职工医疗经费为年人均200元,和学院根据目前实际情况,给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按下表现金发放包干使用的医疗备用金(离休人员除外)。1、医疗费备用金发放标准。40岁以下41岁~50岁51岁~退休退休100元/人.年150元/人.年200元/人.年300元/人.年2、医疗费用按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规定的范围和各类人员自付比例报销。(二)、统筹医疗1、独生子女:0-18周岁以内可在规定年份内参加本院统筹医疗。(1)、双职工子女全部年份均可参加统筹医疗,0-14周岁的免收统筹医疗费,15-18周岁的每人每月按10元交费。(2)、男单职工子女逢单年、女单职工子女逢双年可参加本院当年统筹医疗,0-14周岁的免收统筹医疗费,15-18周岁的每人每月按10元交费。(3)、配偶为非本市的现役军人,其子女可在不由我方负担的年份内参加统筹医疗,每人每月交纳统筹医疗费15元。配偶亡故、离异家庭子女判给我院教职工抚养且本人未再婚者,其子女可视为双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非独生子女:只接受本院的每户教职工中一名子女参加统筹医疗。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子女概不接受。(三)、个人医疗帐户1、设立教职工、退休职工、统筹医疗子女个人医疗帐户。2、个人医疗帐户按年累计。五、学生医疗费管理办法国家拨给本院在籍学生医疗费每人每年60元,在籍学生医疗费管理采用如下办法:(一)、凡符合本规定二之(三)的学生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若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批准休学或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就业者,按规定只能享受一年的公费医疗待遇,离校时发给学生医疗费每人每年60元。(二)、学院每年发给学生每人30元的医疗备用金作为学生门诊医疗费,超支自理,节约归己。(三)、学生医疗费报销:符合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规定的,按下表的自付比例报销。学生医疗费自付比例计算表人员诊治院内门诊部院外挂钩医院学生门诊30%40%住院30%30%(四)、寒暑假急诊住院、须凭本人病历、急诊证明、发票及双处方的一联或住院费用明细表,经门诊部主任审核批准后,医疗费报销50%。(五)、凡入学前所患慢性病的学生,该病所用的医疗费自理。六、附则(一)、本办法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批准后颁布执行。(二)、若上级出台新的医疗经费改革办法时,本办法立即停止执行。(三)、本办法由院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南京邮电学院医疗经费管理改革试行办法(doc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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