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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户外广告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美化城市的各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商业性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商业性广告;(三)利用种类展览会、订货会、交易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以及采取其他形式在户外(含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悬挂、绘制、散发、馈赠、邮寄、张贴的商业性广告。第三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南宁市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市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规划、公安、建设、园林、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要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园林、公安、城管等部门统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在未统一规划的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涉及规划、建设、园林、公安、城管等部门的,必须征得上述部门同意。上述各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逾期视为同意。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必须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三)设置在车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5.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设置在建筑物墙外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1.8米;(四)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数据、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五)有配光装置的户外广告,其灯光要明亮;(六)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利用道路两侧绿树、电线杆及其它设施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或者损害市容市貌的;(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的控制地带;(六)有损路树、花坛、花带、绿地及影响绿化的;(七)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九条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户外广告登记》号和发布者名称。第三章户外广告的审查和登记第十条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农药、兽药、食品、酒类、化妆品或者房地产、金融、招生、招生招聘、文化实习和职业培训等户外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第十一条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发布。第十二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合的经营资格;(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三)广告发布的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批文:(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广告合同、广告样搞(效果图);(四)场地使用协议和广告设置场地图;(五)广告设置地点、广告内容有关批准文件;(六)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第十四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四章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广告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第十六条已经批准,但需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长时间或变更登记。第十七条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肖登记。第十八条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在发布期满后,设置者应自行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框架等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天。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变动、遮盖和损坏经批准未到期限的户外广告及设施。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变动的,应提前通知设置、发布者并由征用者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第二十条公共广告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张贴户外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贴在指定公共广告栏内,同时不得覆盖栏内其他有效期内的张贴品。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及其他人工或自然形成物上张贴、书写、悬挂户外广告。不准为违法户外广告活动提供通讯工具、场所。第二十二条凡在单位、居民住宅区乱贴、乱散发户外广告的,该单位和个人有权责成当事者进行清理或者通知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需在商业大楼、高层建筑物、临街门店发布临时性商业广告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形式制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悬挂。第二十四条临街门店需介绍本店商品及服务信息的临时户外广告,必须张贴在自备的80厘米×120厘米以内的活动广告板上,摆放位置不得妨碍通行和影响市容市貌。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应接受广告登记监督管理机关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拒绝检查。广告登记监督管理机关应保守有关的商业秘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本条例规定,发布虚假户外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或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500元上5000以下罚款。由于设计者、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或广告专用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者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强制拆除,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责任者停止发布广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销、收缴《户外广告登记证》,并强制拆除。(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注销、收缴《户外广告登记证》。(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责任者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将广告贴入广告栏内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广告栏内覆盖他人有效期内广告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在广告栏外乱贴、乱涂写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为违法户外广告活动提供通讯工具及场所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和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属不正当竞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上述涉及强制拆除的,其费用由该广告的设置者承担。第二十八条依法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因户外广告审查、审批部门的违法审查、审批,致使户外广告被拆除,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审查、审批部门应当依法赔偿。户外广告审查、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发布公益性广告的,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张贴在公共广告栏内,在规定的区域内悬挂临时性条(横)幅,免收广告登记费。第三十一条市政府根据本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南宁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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