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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厦质监(XXXX)104号附件-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1-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规范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修订工作,提高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水平,参照《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指对本市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试验、使用和运行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标准文件(以下简称为“指导性技术文件”)。第三条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指导性技术文件,负责编制和下达指导性技术文件制修订项目计划,组织制定、审查、批准、发布指导性技术文件,并对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技术归口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实施,并对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法律法规对指导性技术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有利于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二)符合本市产业政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三)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2-(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五)有利于推动产业发展和技术升级。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技术尚在发展中又需要相应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的某类技术要求的项目;(二)涉及为实现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等方面需要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的项目;(三)本市重点控制和发展的产业及领域需要实施的有关技术要求的项目。(四)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五)其它需要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条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编制项目计划、起草草案、征求意见、组织审查、批准、编号、发布。第七条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应立项。(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制修订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立项申请(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二)申报项目经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市主管部门申请立项。(三)市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审查;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3-(四)市主管部门根据立项审查结果或者专家论证会的意见,确定指导性技术文件制修订项目,编制、下达制修订项目计划。(五)指导性技术文件制修订项目应按立项计划下达的时间完成。未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应当向市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仍未完成的,终止项目。终止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应重新申请立项。(六)指导性技术文件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下列调整:1、情况发生变化,不适宜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项目,应当终止;2、无法完成的项目,由起草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申请,报市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由市主管部门直接终止项目;3、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原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起草单位应成立起草组,负责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起草,并对其质量及技术内容全面负责。(一)起草指导性技术文件应当遵循下列要求:1、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2、充分协调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3、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4、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5、符合WTO/TBT相关原则要求;-4-6、编写格式参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的规定;7、充分考虑技术发展及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实施。(二)起草组应按计划完成指导性技术文件草案和编制说明。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2、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原则和确定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对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修订,还应列出与原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主要差异对比情况。3、主要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4、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说明采标程度,以及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5、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6、废止现行有关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7、贯彻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要求、措施、建议及设立实施过渡期的理由;8、其它应予以说明的事项。第九条指导性技术文件草案经起草单位审查通过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和书面等形式,听取有关部门、企业、技术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意见。涉及重大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会议,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5-书面征求意见时,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2)。指导性技术文件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条指导性技术文件经征求意见后,形成送审稿,报送市主管部门审查。报送指导性技术文件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审查的公文;(二)指导性技术文件征求意见稿及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三)指导性技术文件送审稿及编制说明;(四)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五)技术指标试验验证报告一份;(六)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第十一条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工作由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审查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审查形式一般采取会议审查,也可以信函审查。审查应当形成审查纪要。审查纪要应包括审查时间、参加单位、审查意见、是否通过的结论等内容,由审查组组长代表审查组签字。第十二条审查通过的指导性技术文件送审稿,经修改后形成-6-报批稿,报送市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和发布。报批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指导性技术文件报批稿及其电子文本;(二)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三)审查纪要及审查专家签字表;(四)指导性技术文件审批发布卡(见附件3)。第十三条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号由指导性技术文件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指导性技术文件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Z”加厦门市行政区划代码“3502”构成,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分别由三位和四位小写阿拉伯数字组成。编号示例:DB3502/Z×××-××××其中:DB3502/Z——厦门市指导性技术文件代号;×××——发布顺序号;××××——发布年代号。第十四条市主管部门对指导性技术文件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批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统一编号、发布。第十五条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出版参照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相关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后,做好宣贯和实施工作,定期对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实施效果评估,及时向市主管部门反馈指导性技术文-7-件实施中的情况及问题。市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有关指导性技术文件问题,对重要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十七条指导性技术文件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定期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做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2、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4、其它应当进行复审的。(二)复审结果可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市主管部门根据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确认继续有效的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市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需要作修订的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市主管部门列入指导性技术文件制修订项目计划,待修订项目完成后重新发布;3、需要废止的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市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第十八条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所需经费实行财政资助制度,参照我市有关标准制修订资助办法执行。第十九条鼓励相关单位积极贯彻实施指导性技术文件,并制定严于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内控标准在内部使用。第二十条指导性技术文件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效益-8-显著的指导性技术文件,应纳入相应的标准化奖励范围,予以奖励。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附件1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修)订立项申请书项目名称:申请单位:(盖章)申报日期:2填写说明1、申请项目时,应提交本申请书一式二份。2、本申请书由主要起草单位填写,经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3、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4、立项背景填写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制(修)订项目有关的国内外标准现状,相关技术成熟情况,生产、加工、贸易、检测、管理对标准的需求状况。若为修订项目,还应当说明原指导性技术文件存在的主要缺陷以及修订的主要方面。5、现有工作基础填写与完成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制(修)订项目有关的基础工作或之前所做的工作,包括前期研究成果、基础设施、技术条件、人员构成等。6、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的任务分工参加起草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单位应当有代表性,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分工要明确,并明确主要起草人或起草组人员构成。7、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填写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与实施后所能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8、项目实施计划及工作保证措施要详细列出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过程中各环节(起草草案、征求意见、审查、报批等)完成的时间,保证措施主要填写承担单位和起草人员保证工作进展的组织、技术、资金等措施。9、项目经费预算经费概算:填写完成本项目工作所需要的全部资金投入。对每一个开支项目应当附详细的概算说明。资金来源分市级资助和单位自筹进行填写。10、本申请书用A4纸填报,可按内容自行调整表格大小。如需另附材料的,可附在申请书后。3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类别□制定□修订原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号拟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及名称采标程度□等同□修改国际或国外标准编号国际或国外标准名称二、立项背景(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目的、意义等)三、现有工作基础4四、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适用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五、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任务分工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5八、项目实施计划及工作保证措施九、项目经费预算及筹措计划十、项目承担单位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十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十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6附件2意见汇总处理表年月日指导性技术文件名称:;负责起草单位:;承办人:;联系电话:;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个;对“征求意见稿”有回函的单位数:个;没有回函的单位数:个对“征求意见稿”有回函并提出意见的单位数:个。共页第页序号指导性技术文件章条编号意见内容提出单位处理意见(采纳/不采纳)备注(不采纳的理由等)-7-附件3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审批发布卡指导性技术文件名称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号代替指导性技术文件名称及编号起草单位意见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意见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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