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县发展和改革局首问责任制度
黎发改通(2011)号关于印发《黎平县发改局首问责任制度》《服务承诺制度》等制度的通知各股、室、办:为深入开展“三个建设年”、“创先争优”、“四帮四促”等活动,促进全局干部职工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局机关和工作人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工作,特制订了《黎平县发展和改革局首问责任制度》、《黎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服务承诺制度》、《黎平县发展和改革局限时办结制度》、《黎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个制度,现将制度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黎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二0一一年八月十三日主题词:制度通知抄报:县“三个建设年”领导小组办公室黎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2011年8月13日共印40份黎平县发展和改革局首问责任制度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机关首问责任制度。一、首问责任人是指接待前来本局办事人员、询问或电话咨询、举报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二、首问责任人的责任:1、当来人到本局办事或咨询时,如在本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不能马上解决的,要耐心、细致、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并认真解答有关的询问。2、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前来办事人员找到承办人员或分管领导,承办人员或分管领导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先承接下来再交承办人办理,并告知其联系电话。3、如来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其承办部门。4、属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记录在册,并及时告知相关领导。三、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员时,要充分体现发改局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热情服务的精神,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要为办事人员着想,提供方便快捷服务,不得推诿扯皮。四、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者,一经查实,按照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五、本制度适用于黎平县发改局全体工作人员。黎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服务承诺制度一、认真研究宏观经济政策,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法规、经济信息、投资导向、招商引资项目等。二、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三、克已奉公、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四、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过错追究制度。五、对审批、核准项目,资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或上报(不含项目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评议时间);备案项目,资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或上报。黎平县发展和改革局限时办结制度为改变机关作风,加强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提供快速高效优质服务,特制定限时办结制度。一、凡上级发改部门、县委(办)、县政府(办)安排或通知的有关事宜,接知人必须尽快告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领导安排的事宜,承办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办理。二、对审批、核准的项目,手续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时起,须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审批或核准手续(不包括项目评估,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评议所用时间),不予受理的,须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三、对备案项目,手续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手续(不包括项目评估等所用时间),不予受理的,须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四、凡本局领导安排的工作事项,承办人须在规定时效内完成,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五、对有关单位和部门涉及本局需办理的事项及征求意见等事宜,按照局领导的安排意见,须在规定时效内及时办理。六、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七、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责任过错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黎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大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力度,促进本局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职权,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第三条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而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有权控告、投诉、举报。第六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行为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三)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四)重大行政决策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的;(五)违反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六)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被确认无效、撤销、确认违法的;(七)违法制定裁量权基准或者不遵守裁量权基准的;(八)订立行政合同违反法定程序的;(九)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方式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的;(十)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裁决的;(十一)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十二)不依法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会结果的;(十三)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十四)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第七条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分为:责令限期整改、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分为:告诫、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第八条责任承担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直接主管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审核人和批准人。第九条责任追究将视情节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依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0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本文标题:县发展和改革局首问责任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8156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