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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作者:林炜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张广梅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2006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业、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的存在,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作、联合或单独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中无一例外地规定了豁免制度。实践也证明,豁免制度对维护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优化国家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都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更是一片空白。我国经济领域经历着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不断繁荣而又复杂的经济市场需要规制,不合理的产生结构需要调整,不必要的竞争所造成的巨大社会资源浪费需要避免或停止,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需要构建,这一切都需要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法来解决。所以我国迫切需要尽快制定一部反垄断法,并制定出相应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为我国的经济腾飞、综合国力的增强保驾护航。本文以豁免制度的一般原理为出发点,归纳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了国外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异同,提出了我国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构想,以期对我国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有所裨益。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一般原理涉及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主要功能、价值取向和理论基础等。就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主要功能而言,主要表现在①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竞争所造成的巨大社会资源浪费;②有利于协调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③有利于维护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而言,主要包含社会公益价值、经济效益价值和社会公平价值等。关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从经济学和法理学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从经济学基础看,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诞生的重要基础在于垄断对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的双面影响:从法理学基础分析,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法律价值多元化的重要体现,反垄断法及其豁免制度的价值是内容一致而形式不同,它们围绕展开的核心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自然垄断行业、银行业与保险业、农业、知识产权、特殊卡特尔和特定组织或人员。反垄断法对以上对象进行豁免时,还规定了相关的豁免条件,所以其豁免都是相对的,因为任何权利如果没有限制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发展趋向来看,豁免的范围会越来越小,豁免的方式也逐渐由过去严厉的部门或者行业豁免向温和的行为豁免转化。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自然垄断行业,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垄断,因为它具有垄断性、公益性、地域性和消费者及用户的不可选择性等特点,各国对待该行业的问题都采取谨慎态度。由于自然垄断行业经营者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也要追求一定的经济目标,但同时又不能不体现公益性特点,所以,各国政府在对待自然垄断的问题上陷入两难处境。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科学的发展,人们对自然垄断行业有了新的认识,许多国家在自然垄断行业开始慢慢的放松管制,实行非国有化,引入竞争机制。反垄断法诞生以来,其豁免制度因不同国家、不同时期而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内涵。比较国外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我们可以明确反垄断法及其豁免制度发展和完善的轨迹,以便于我们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就国外反垄断法豁免立法形式而言,主要采用制定单行法律、混同立法模式和在其它法律中规定有关条款等形式。就反垄断法豁免对象而言,主要包括特定行业及组织、限制竞争协议行为、知识产权和对外贸易等内容。关于反垄断法豁免程序问题,虽然因各国的政治体制、历史传统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但是在某些程序上存在着很大的一致性,如执行机构的专职性权威性、豁免对象的相对性和豁免效力的相对性等。这些一致性对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构建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关于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构建,首先应该明确豁免的政策目标,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主要政策目标应体现在在两个方面,一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国际竞争力:二是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健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立法方式上应采用“行为豁免”原则为主,在立法形式上借鉴现有西方发达国家的模式,采用在反垄断法中专章规定、制定专门的单行例外法律和在其他相关法律中作例外规定的形式,其中第一种形式是最主要的。三种模式互相配合和补充,以期达到豁免制度效力的最佳发挥。在我国反垄断法豁免范围的确定上,根据国外的成功经验,我国的豁免范围应包括自然垄断行业、银行业与保险业、农业、知识产权、特殊卡特尔及某些特定组织。同时,还要制定相关的豁免条件,以防止豁免权利的滥用。反垄断法豁免程序是主体豁免制度实现的保障,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应就反垄断法豁免的申请、审查、批准和监督、改变与撤销程序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并建立一个有高度独立性和极大权威性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以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2.期刊论文张洁.ZHANGJie试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范围的确立-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3)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有益的和必要的补充,也是反垄断法从产生以来得以活跃以至成为市场经济的大宪章的重要因素.而对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范围的研究就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完善反垄断法,防止滥用豁免制度.如果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范围的确定构建一个理论体系,在这个理论体系下再去理解立法、执法问题才会更具目标导向性.3.学位论文李濯清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2006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亦称为适用除外制度,指对原来属于反垄断法限制或禁止的行为或行业,基于一定的条件赋予其合法性,使之免受反垄断法规制。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世界各国各地区反垄断法中所共有的法律制度;它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国际关系密切相关,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中国的反垄断法呼之欲出,如何构建我国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也是备受关注。反垄断法豁免的理论依据、主要功能和价值取向是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构成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内涵。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豁免,并非无条件的完全排除了垄断行为的非法性,而是针对某些部门、某些行业在特定时期或特种情况下的特定行为予以豁免。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同时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国际关系密切相关。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出台,源于垄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提高效率。而过度竞争具有破坏性,会造成资源浪费,增加社会成本。垄断是竞争的必然结果,而垄断形成之后,在压抑竞争的同时也会引发更加激烈、更高层次的竞争,这就是垄断和竞争的统一。豁免制度可以弥补反垄断法立法技术不足,可以修补反垄断制度利益取舍单一的不足,可避免过度竞争所造成的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防止牺牲应有的规模经济效益。当某种限制竞争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大于所造成的损害时,这种行为就是有价值的,就应当适用豁免。因此,经济效益成为判断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也成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作为反垄断法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必然要体现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的目标,即社会公平。这种价值取向也直接蕴涵于当代反垄断立法中。而出于对法律理性的考量,针对某些特殊组织和自由职业者,道德成为反垄断豁免的重要价值目标。反垄断法豁免的对象与范围构成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外延。综合比较分析国外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不同规定,本文所要探讨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范围包括:(1)自然垄断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是指,如果行业内单一企业生产该行业所有各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由多个企业分别生产各种产品的成本之合,该企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如邮电、通讯、电力、煤气、自来水、铁路、公路、港口等属于自然垄断行业。通说认为,自然垄断行业具有经营者取得独占地位的必然性、地域性、和消费者或用户的不可选择性等特点。同时,该行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社会公共性,关乎百姓的生活,关乎社会的稳定。因此,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采取国家直接经营的方式,排除过度竞争。科技的进步,使得原来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不再具备自然垄断的性质,即引入竞争将使得各企业分别生产某种产品的成本之和小于某一单一企业生产这种产品的总成本。此时,应引入竞争机制,对原有的自然垄断行业进行垂直分割,对其中具备垄断条件的部门应予以豁免,而不具备垄断条件的部门则应从自然垄断行业中排除出去,而不再对其进行豁免的特殊保护,引入竞争机制来促其发展。(2)限制竞争协议。限制竞争包括横向限制和纵向限制,是指分别发生于同行业竞争者之间,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限制竞争行为。此处的协议指的是共谋行为。通常情况下,横向限制协议又称卡特尔,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所订立或进行的,旨在妨碍、扭曲、限制竞争或贸易的协议或任何共谋。纵向限制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规制中有一对重要的法律原则,即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他们被广泛用于横向、纵向限制的违法与应受惩罚性的判别上。(3)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属于法律保护的具有独占性、垄断性的权利。各国一般都将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豁免,除非权利人超出一定的范围,滥用知识产权。例如,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通过不正当地行使知识产权来非法地限制竞争的行为,仍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4)对外贸易。对外贸易豁免是指对外贸易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如果对一国的对外贸易或国内市场没有负面影响,则免受反垄断法规制。它不同于国内反垄断法的适用标准,充分体现了各国内外有别的贸易政策。(5)企业合并控制。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联合为一个企业;或者企业间通过取得股权、财产或者通过订立合同或者其他的方式,使一个企业取得对另一个企业的支配权。企业合并控制豁免制度,是指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规定的企业合并,因其符合免除责任的条件而从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中排除出去。它通常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对垄断行为进行价值判断的结果是把垄断行为分为两个部分,即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关于如何区分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美国联邦法院在司法中通过确定自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分析规则解决了这一问题。这两项规则还影响了其他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即使立法和司法中并不区分自身违法和合理分析的国家,其反垄断法理论也可能采取这种分析方法。因此,自身违法规则与合理分析规则己成为重要的或者基本性的竞争政策分析工具。目前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大致有三种表现形式,即反垄断法律、法规的专门规定,单行的反垄断适用除外法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反垄断适用除外的条款。我国的反垄断豁免制度也应兼采目前世界通行的三种立法模式,在具体确定豁免的对象和范围时,应采用行业豁免与行为豁免、类型豁免与个案豁免相结合的方式。认为我国的反垄断豁免的范围包括:(1)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豁免,对我国电力、电信、航空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局面的历程进行了剖析,并提出对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垄断业务与非垄断业务和环节予以区别对待。(2)对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垄断豁免。(3)对农业的垄断豁免。(4)对体育业的垄断豁免。(5)特定组织和人员,包括工会组织、消费者协会、自由职业者、专业人员、以及中小企业协同组织。(6)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包括进出口卡特尔和中小企业卡特尔。(7)对合并控制的豁免,包括有利于提升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合并和频临破产企业的结合。(8)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豁免。最后,特别指出,在构建我国的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同时,要注意与其它相关立法的协调,包括与国际法的协调和与国内专门性法律相协调。这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4.学位论文郑建论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完善2008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凡规定有反垄断法的国家,均有豁免制度的相关规定。反垄断豁免制度是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而出现的。随着市场竞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反垄断法不再是要完全消除垄断,而是要控制垄断,要综合考虑其对经济和竞争的影响,从而发挥反垄断法的双重功能,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市场经济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我国从20世纪80
本文标题: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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