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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2014)呼和浩特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日期:2018.8目录一、主席令13号—2014二、为什么要修改《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立法历程四、《安全生产法》修订总体思路五、《安全生产法》修订主要内容一、主席令13号—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解读二、为什么要修改《安全生产法(02版)》1、任何法律都是时代产物,《安全生产法》(02版本)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痕迹,一些实践中尚未明确的东西法律中表述含糊;2、《安全生产法》(02版本)是一部完全管制法制模式的法律,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对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强调不够;3、党和国家的发展观发生了巨大变化,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一理念,全社会已取得了共识;4、经过十多年的实践,诸多正确、有效的政策措施、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将其规范化、制度化;5、解决长期困扰的“刀不快、腰不硬”的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解读三、《安全生产法(2014版)》立法历程概况1、2005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国10个省(市、区)《安全生产法》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指出“刀不快,腰不硬”的问题,从而成为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发端;2、2011年7月2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决定:加快修改《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3、2011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修正案(送审稿);4、2012年6月4日,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政府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5、2013年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安全生产法》列入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6、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7、2014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修正案(草案);8、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解读四、《安全生产法(2014版本)》修订总体思路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指示。2、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国务院(2011年)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3、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4、《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解读五、《安全生产法(2014版本)》修订主要内容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第三章章名由“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其他章目维持不变;增加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59%。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1~16条(国家政策),共16条,增加1条、修改10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共17条,59~75条(政府职责)增加2条、修改5条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共11条,增加2条、修改7条,76~86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25条,87~111条(违法及其罚则)增加6条、修改15条第七章附则112~114条,增加1条,共3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共10条,增加1条、修改2条,49~58条(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共32条,17~48条(企业责任),增加4条、修改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解读《安全生产法》修改主要体现1、强化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2、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3、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及督办制度4、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5、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6、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7、完善有关目录管理制度8、建立海洋石油、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解读《安全生产法》修改主要体现9、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10、完善工会作用的规定11、完善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12、完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制度13、强化和完善政府监管14、强化责任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解读1、强化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第一条第八条第三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解读1、强化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1.1明确安全生产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1.2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第三条(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1.3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第三条(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解读121.4增加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职协调、解决安全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基层行政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解读2、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2.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解读2.2增加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检测检验安全评价认证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安全规划委托管理……不因为委托服务合同而减轻或者免除自身安全生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解读2.3增加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解读2.4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安全设施主体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解读•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设计人/单位资质范围设计质量法律责任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符合性审查完毕签署意见不符合要求,不予批准审查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解读安全设施同时施工与验收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修改内容:扩大竣工验收范围精简行政审批权限并明确主体责任法条要点: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计划→交底→过程控制施工质量法律责任建设单位:验收设计要求的全部任务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安监部门: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解读2.5完善安全生产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解读•教育培训•记录•纠正违章、冒险作业•督促落实2.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重大危险源措施•检查/排查隐患•提出建议安全机构/人员领导员工危险源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解读2.7完善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要求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条件与资质安全管理协议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安全检查问题督促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解读2.8完善安全生产投入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予以保证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专款专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财企【2012】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解读资金投入办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最低资金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检测、维护保养,PPE等•决策机构与主要负责人承担投入不足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安管部门制定–2012年2月24日《企业安全生产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法图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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