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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序号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法定罚则处罚阶次档次违法情形处罚标准199《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市建筑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甲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建筑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8个月不改正的处以0.9万元的罚款,乙违法行为严重的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建筑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3个月不改正的处以0.6万元的罚款,丙违法行为一般的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建筑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3个月不改正的处以0.3万元的罚款,丁违法行为轻微的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建筑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1个月不改正的处以0.1万元的罚款,200《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不按照规范履行职责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不按照规范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发证机关降甲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不按照规范履行职责,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一起(含一起)以上的,处以2900元的罚款,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资格低或吊销其执业资格乙违法行为严重的不按照规范履行职责,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停止其执业资格一年丙违法行为一般的不按照规范履行职责,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主动改正,并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丁违法行为轻微的不按照规范履行职责,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主动改正,并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后果的,处以500元的罚款201《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一)出具或提供虚假数据、结论、报告等文件的;(二)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竞争的;(三)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同一工程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筑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出具或提供虚假数据、结论、报告等文件的;(二)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竞争的;(三)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接甲违法行为特别严重1违法行为具备之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配合调查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以95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违法行为具备之一,不配合调查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90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违法行为具备之一,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处以80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乙违法行为严重的1违法行为具备之一,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以70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发包人(招标人)和承包人(投标人)的委托,或者接受同一工程项目的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委托的受同一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招标人)和承包人(投标人)的委托,或者接受同一工程项目的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委托的2违法行为具备之一,经纠正改正的处以60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违法行为具备之一,配合调查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丙违法行为一般的1违法行为具备之一,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处以40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违法行为具备之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违法行为具备之一,主动改正的,配合调查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丁违法行为轻微的1违法行为具备之一,主动改正的,积极配合调查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违法行为具备之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以5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违法行为具备之一,初次违法处以300元的罚款
本文标题: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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