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4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责任的情形。保险竞合通常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以自身为被保险人投保二个以上种类不同的保险;不同的投保人投保不同种类的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导致二个以上的保险人对同一保险事故所致同一保险标的损失都应对同一人负赔偿责任。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相同点:(1)同属于多数保险,对同一保险标的多次投保,具有两份以上的保险合同;(2)损失近因系同一保险事故;(3)保险金额超过实际损失或保险价值。(4)保险期间完全相同或部分重合且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均在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内;(5)两者的根本目的是基于保险法的损害补偿原则,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用多数保险制度获取额外收益。不同点:①保险竞合的当事人与重复保险当事人不同。在重复保险中,多份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同一主体;而在保险竞合中,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是不同主体,并且当事人在各保险合同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也可能是不同的,如在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发生竞合时,受害人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同时还是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②重复保险涉及的是同种保险合同,保险竞合可以是同种保险合同(如财产保险之间)的竞合,也可以是不同种类的保险(如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之间)的竞合。③重复保险与保险竞合的成因不同。重复保险一般是投保人的主动为之,而保险竞合则既可能出于主动原因,也可能出于被动原因,或者是主动原因和被动原因兼有。重复保险产生的原因是被保险人对保险认识不清,缺乏沟通或处于牟利的心理,保险竞合产生的原因是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之间保险责任的交叉或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形中身份的重叠。④重复保险中保险金额的总和应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美国等国保险法关于重复保险的概念均采用此标准;而保险竞合涉及到责任保险,由于责任保险没有保险金额,只有赔偿限额,因此无法做出此项比较。保险竞合并不以“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为要件,一方面保险竞合中经常出现责任保险与其他类别保险的竞合,而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限额,根据实际损失的不同,赔偿金额不同,因此会出现无法比较保险金额的情况;另一方面在重复保险中,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是为防止投保人获取不当得利;而在保险竞合的多个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往往不是同一人,所以无须做此项比较,在实务中也无法比较。对于保险竞合以“损失发生且需要分摊”概括其保险责任重叠的特征更为恰当。不论保险竞合发生在同一种类的保险条款之间还是非同一种类的保险条款之间,如果保险金的给付在不同保险人之间,有些保险竞合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已经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人通过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解决竞合问题。⑤重复保险与保险竞合分摊规则的侧重点不同。在出现重复保险的情况下,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关注的重点都是制定损失分摊机制,防止重复保险出现不当得利的情况。在出现保险竞合的情况下,理论界、实务界关注的则是如何有效率地分摊损失以及维护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⑥在我国《保险法》中,对重复保险有明文规定,对保险竞合则没有规定。(7)在保险竞合的情况下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人都有赔偿的义务,被保险人可以依据任何一张保单提出索赔。在实践中,被保险人一般依据先签发的保险单索赔。根据保险的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从某一保险人那里得到补偿后,就丧失了向另外保险人索赔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从某一保险人没有获得损失的完全补偿,不足部分可以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索赔。而对于重复保险的赔偿的处理,通常由保险人进行分摊,按法律规定是比例分摊。(8)重复保险的保险合同基于同一保险利益,保险竞合的保险合同基于不同的保险利益。(9)保险竞合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都存在。(10)一方面,强制责任保险既无保险金额,又无保险价值,故责任保险不会存在重复保险问题。另一方面,强制责任保险却经常发生保险竞合问题。其一,重复保险的投保人系同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相同的保险利益;保险竞合的投保人是不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其二,在产生原因方面,重复保险是因为被保险人对保险认识不清或单纯出于牟利心理,而保险竞合是因为不同类型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的重合或交叉。综上所述,保险竞合并不要求投保人、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同一,这一差异决定了重复保险必然是同种保险的重合,而保险竞合则有可能是异种保险的交叉,因此保险竞合可以概括为“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存在交叉或重合”及“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发生履行行为”。最后,关于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的关系问题,有的学者认为,不适用重复保险的多数保险就应该适用保险竞合,二者是互补关系,因此研究保险竞合有必要以重复保险为参照;有的学者认为,保险竞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有学者认为重复保险为狭义的保险竞合。即保险竞合含盖了重复保险的内容。狭义的保险竞合,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数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的对象均为同一被保险人的保险竞合。还有的学者认为,广义的保险竞合包含重复保险,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保险竞合在要件特定的情况下即成为重复保险,因此两者有部分构成要件是一致的
本文标题: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819957 .html